第 3 條 |
|
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程序之模式如下:
|
|
|
|
|
|
一、 |
自行管制模式(模式一):申請人應依規定提出技術文件,並應確保及聲明其生產廠場確實為生產登錄商品之工廠,並經生產廠場同意登錄,且生產廠場所製造之產品符合檢驗標準。
|
|
|
|
二、 |
型式試驗模式(模式二):申請人或其生產廠場應提出其產品之代表樣品及相關技術文件,向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或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取得符合檢驗標準之型式試驗報告。
|
|
|
|
三、 |
符合型式聲明模式(模式三):申請人應確保及聲明其生產廠場確實為生產登錄商品之工廠,並經生產廠場同意登錄,且生產廠場所製造之產品與模式二之原型式一致。
|
|
|
|
四、 |
完全品質管理制度模式(模式四):生產廠場應取得標準檢驗局認可驗證機構依CNS12681(ISO 9001)評鑑核可具有設計、開發、生產及製造功能之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
|
|
|
|
五、 |
製程品質管理制度模式(模式五):生產廠場應取得標準檢驗局認可驗證機構依CNS12681(ISO 9001)評鑑核可具有生產及製造功能之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
|
|
|
|
六、 |
產品品質管理制度模式(模式六):生產廠場應取得標準檢驗局認可驗證機構依CNS12681(ISO 9001)評鑑核可具有最終檢驗及測試功能之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
|
|
|
|
七、 |
工廠檢查模式(模式七):生產廠場應取得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機構核發符合規定之工廠檢查報告。
|
|
|
|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申請人並應符合前項第三款符合型式聲明模式。
|
第 4 條 |
|
申請驗證登錄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檢驗機關或受託之商品驗證機構(以下簡稱驗證機關、構)辦理:
|
|
|
|
|
|
一、 |
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或其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影本。但申請人身分已向驗證機關(構)登錄且未有變更者,或已填具之統一編號可於主管機關公開網站查詢者,不在此限。
|
|
|
|
二、 |
符合所適用符合性評鑑程序之聲明書、型式試驗報告、相關技術文件、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影本或工廠檢查報告影本。
|
|
|
|
三、 |
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之符合性評鑑程序之相關資料及技術文件。
|
|
|
|
取得標準檢驗局指定之其他驗證標誌者,得以原驗證標誌登錄資料代替前項符合性評鑑相關資料。
|
|
|
依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議,申請人得檢附對方國核發之驗證證明,代替第一項符合性評鑑相關資料。
|
|
|
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影本,申請人應敘明與正本或現況相符並簽章,驗證機關(構)必要時得要求提出正本供查核。
|
|
|
申請人依本辦法應檢具之資料不全或不符者,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
|
|
各項商品驗證登錄業務,申請人得跨轄區向驗證機關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