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中華民國91年01月09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0038903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2條
中華民國91年09月11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10385969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4條
中華民國94年02月02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403832700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6條、第17條及第18條條文;增訂第19-1條及第19-2條條文
中華民國97年01月07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604606430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及第16條條文;增訂第10-1條及第19-3條條文;並刪除第13條及第23條條文
中華民國99年09月13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904605720號令修正發布第10-1條、第16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09月30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004605940號令修正發布第19-2條、第19-4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204607100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附表3
中華民國104年03月03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404600980號令修正發布第20條文、第21條附表3;增訂第20-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504603550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19-2條及第21條附表3;並刪除第19-4條條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604600600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附表3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604605450號令修正發布第16、24條條文及第21條條文之附表3;第16條條文自107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704605030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附表3;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804606120號令修正發布第22、24條條文及第21條條文之附表3;增訂第19-5、21-1條條文;刪除第19-3條條文;109年1月3日修正之第19-5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90460616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1004604190號令修正發布第28條附表3;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1004603280號令修正發布第28條附表3;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1104602860號令修正發布第28條附表3;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1104604680號令修正發布第28條附表3;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1253500180號令修正發布第28條附表3;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二 章 逐批檢驗及監視查驗檢驗規費

第 三 章 驗證登錄及符合性聲明檢驗規費

第 四 章 商品檢驗相關機構檢驗規費

第 20 條 認可指定試驗室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 審查費:申請認可、延展、增列檢測場地或檢測項目,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 評鑑費:評鑑、複評、追查或複查,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三、 證照費:證書之補發、換發或加發,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國際電工委員會電氣設備符合性測試及驗證體系(IECEE CB SCHEME)之國家驗證機構(NCB)及驗證機構試驗室(CBTL)之登記,依下列規定計收登記費:
   
一、 每一國家驗證機構(NCB):新臺幣三萬二千元。
   
二、 每一驗證機構試驗室(CBTL):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第 五 章 其他檢驗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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