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1年02月0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0300093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3條
中華民國93年04月2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33000183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2條
中華民國97年01月11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604606340 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第11條及第18條條文
中華民國109年04月27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90460184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15條及第21條條文
中華民國111年02月10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110460019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17條、第18條及第20條條文;增訂第17條之1、第17條之2條文

第 5 條 具備前二條資格條件之試驗室,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標準檢驗局申請認可:
   
一、 符合第三條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 試驗室品質手冊。
   
三、 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四、 測試儀器設備之校正追溯體系簡圖及儀器設備一覽表。
   
五、 組織系統表及試驗室布置簡圖。
   
六、 試驗室地理位置簡圖。
   
七、 試驗室確保技術有效性、品質管理之人員及報告簽署人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相關資料。
   
八、 國內各測試場地之土地及建築物符合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土計畫法、建築法或其他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九、 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者。
前項申請人不在國內者,應委託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