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1年2月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0915000011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93年6月1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09350014260號令修正發布第 5、6、10、11、15、16及20條條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70460031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0條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904607100號令修正第 3、4、12~14、18及19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104601910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304601150號令修正發布第2~4、12、14、17~19條條文;刪除第10條條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604602673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7046060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0條;並自108年4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80460515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11條及第20條條文;並自109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