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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檢視
家庭用聚氯乙烯塑膠手套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15年7月1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檢政字第1153001193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應施檢驗家庭用聚氯乙烯塑膠手套商品檢驗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檢驗範圍:輸入或內銷出廠家庭用聚氯乙烯塑膠手套商品(限檢驗具毛裡且未標示非供家庭用者),拋棄式手套除外。
三、
檢驗方式:符合性聲明。
四、
檢驗標準:CNS 6632「家庭用聚氯乙烯塑膠手套」。
五、
檢驗項目:
(一)
依據CNS 6632第3.8節、第6.8節(或CNS 15138-1「塑膠製品中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試驗法-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塑化劑含量」,及依據CNS 6632第7節查核「中文標示」(每一商品最小單位包裝)。
(二)
依據商品檢驗法規定查核商品名稱、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等標示。
六、
報驗義務人為符合性聲明時應備置之技術文件如下:
(一)
型式試驗報告。
(二)
型式分類表(附表)。
七、
申請前點第一款型式試驗報告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
申請人應檢具前點第二款規定文件、中文標示樣張及樣品,向型式試驗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二)
型式認定原則:
1.
同型式:同產地及同製造商者。
2.
主型式:指同型式下,任選一種標稱為主型式。
3.
系列型式:指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餘標稱為系列型式。
(三)
試驗原則:主型式及每一系列型式須執行試驗。
(四)
試驗項目:同第五點。
(五)
樣品數量:至少一雙。
(六)
型式試驗單位: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八、
報驗義務人應向本局辦理登記後,符合性聲明始生效力,登記方式如下:
(一)
至本局符合性聲明產品登記作業系統辦理。
(二)
輸入型式試驗報告編號及指定代碼(不含二維條碼)等相關資料後,系統自動產出符合性聲明書(含商品型式分類表),報驗義務人列印符合性聲明書紙本並簽署後,始完成登記。
九、
商品檢驗標識:
(一)
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字軌及指定代碼組成,指定代碼包含二維條碼。字軌及指定代碼須緊鄰商品檢驗標識圖式之下方或右方。
(二)
前款指定代碼(不含二維條碼)可至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臨櫃申請,亦可至本局符合性聲明線上申請作業系統申請。
(三)
第一款二維條碼,由報驗義務人於本局檢驗標識QR Code申辦作業系統,輸入指定代碼(不含二維條碼)及選擇產品類別後,系統自動產出二維條碼。
十、
已簽署符合性聲明書之商品,其商品型式分類表增列型式,申請人應檢附原商品型式分類表、變更後之商品型式分類表及樣品,向指定試驗室申請型式試驗報告變更,增列之型式應執行型式試驗項目。
十一、
報驗義務人應保存符合性聲明書及技術文件,至商品停止生產或輸入後五年。
十二、
符合性聲明書應放置於報驗義務人處,檢驗機關執行市場查核認為有必要時,報驗義務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提出符合性聲明書,技術文件則應於十個工作天內送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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