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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檢視
應施檢驗建築用防火門商品檢驗標識流水號申請及監督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15年05月19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檢政字第1153000703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點,並自115年08月10日起實施
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管理應施檢驗建築用防火門(以下簡稱防火門),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
符合驗證登錄檢驗程序之報驗義務人,於防火門輸入或運出廠場前,應向本局申請商品檢驗標識流水號;委任他人辦理者,應加附委任書。
三、
前點申請應於本局所指定之資訊系統為之,報驗義務人並應填列下列資訊:
(一)
報驗義務人基本資料。
(二)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號碼。
(三)
防火門型式。
(四)
防火門尺度及其數量。
(五)
防火門銷售配送或安裝地點。
(六)
商品驗證登錄監督作業查核地點。
前項第六款地點有二處以上者,應分次申請流水號。
四、
本局受理流水號申請後,依下列規定執行商品驗證登錄監督作業查核:
(一)
於防火門輸入或運出廠場前申請者,以千分之一機率實施查核。
(二)
未於防火門輸入或運出廠場前申請者,以千分之五機率實施查核。
(三)
經抽中查核不符合者,同一報驗義務人嗣後申請流水號,實施逐次查核,經連續三次查核符合且符合之總數量達前一次不符合商品總數後,始得恢復以前二款機率實施查核。
(四)
經抽中查核,報驗義務人未能配合本局於申請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完成查核,同一報驗義務人下次申請流水號時,須執行查核。
(五)
經檢舉、市場監督或相關管道得知訊息,對防火門符合檢驗標準之一致性有疑慮者,得實施查核。
五、
經抽中查核者,由本局或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派員會同報驗義務人或其受任人赴第三點第一項第六款地點執行查核。
前項查核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
除核對申請數量外,報驗義務人應提供型式試驗報告、同型式判定報告及技術文件,進行防火門與其組構件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登錄資料符合性比對查核。
(二)
查核數量為申請數量百分之一,並採無條件進位,必要時,得以萬分之一至千分之一機率執行取樣檢驗,取樣數量為申請數量千分之一,並採無條件進位。
(三)
無法於查核地點執行第一款查核者,得逕執行取樣檢驗,取樣數量同前款規定。
六、
檢驗所需之樣品,由檢驗機關向報驗義務人無償抽取之。取樣後應將樣品封識並開立取樣憑單予報驗義務人,由報驗義務人將經封識後之樣品送至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辦理破壞性查核。
七、
已安裝於建築物之防火門,經抽中執行取樣檢驗者,報驗義務人應配合現場拆除,不得以其他防火門替代,相關拆除及因拆除所衍生之費用,由報驗義務人負擔。
八、
查核之防火門於查核地點無門樘、防火玻璃或五金配件等組件者,得以相關製造圖說、訂(送)貨單及原廠商品型錄(或樣品)等文件作為查核依據。
九、
檢驗機關於完成查核後,應作成查核紀錄,並將結果登載於本局資訊系統。
十、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給予流水號:
(一)
未抽中查核。
(二)
查核符合規定。
(三)
經查核不符合,並於期限內改正完成。
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給予流水號並由檢驗機關加強輔導。
(一)
經抽中查核,報驗義務人未能配合於申請流水號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完成查核。
(二)
查核不符合且報驗義務人未能於查核結果通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改正完成。
十二、
查核結果及流水號由報驗義務人自行於本局資訊系統查詢。
十三、
已取得之流水號如未使用,報驗義務人應於本局資訊系統申請註銷。
十四、
取樣樣品之處理,依檢試驗樣品處理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