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太陽光電模組自願性產品驗證工廠檢查特定規範

中華民國115年5月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檢驗字第11540003290號令訂定全文十一點

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太陽光電系統結晶矽、薄膜模組(以下簡稱太陽光電模組)自願性產品驗證之工廠檢查,包含查驗太陽光電模組之碳足跡指標,以符合自願性產品驗證之低碳要求,特訂定本特定規範。
二、 辦理太陽光電模組自願性產品驗證之工廠檢查,除應符合本局訂定之工廠檢查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另需符合本特定規範要求。
三、 廠商應保有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最新版次之相關文件,於工廠檢查時應提供原產品試驗報告。該技術規範測試要求或引用標準如有變更,廠商另應提供產品已符合變更項目相關文件予工廠檢查機關(構)查驗。
四、 本特定規範之碳足跡指標係依據下列標準規劃指標內容與查驗方法:
   
(一) CNS 14040 環境管理-生命週期評估-原則與架構。
   
(二) CNS 14044 環境管理-生命週期評估-要求事項與指導綱要。
   
(三) ISO 14067:2018 Greenhouse gases—Carbon footprint of products—Requirements and guidelines for quantification。
   
(四) CNS 14067:2021 Q2025 溫室氣體-產品碳足跡-量化之要求事項與指導綱要。
五、 廠商應於申請工廠檢查前,依照太陽光電模組自願性產品驗證碳足跡指標計算指引,執行碳足跡盤查工作,並於申請工廠檢查時提交碳足跡指標盤查表及盤查報告(以下簡稱碳足跡指標報告)。
六、 碳足跡指標之查驗由工廠檢查機關(構)依本特定規範執行檢查,並填寫太陽光電模組自願性產品驗證之碳足跡指標查驗紀錄表(如附表)。
七、 自願性產品驗證之太陽光電模組碳足跡指標應符合國內太陽光電產業之指標水準,矽晶太陽光電模組應低於(包含)0.12 kg CO2/ W;薄膜太陽光電模組應低於(包含)0.85 kg CO2/ W。
八、 已取得太陽光電模組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之廠商,後續申請增列新設工廠時,於取得訂單前提下得先以預估值核算碳足跡指標,以核發工廠檢查報告,並俟新工廠運轉累積三個月以上生產活動數據後,再據以盤查碳足跡指標,碳足跡指標報告不符合前點要求者,廢止前開工廠檢查報告。
九、 廠商應於太陽光電模組產品生產時,將該產品之產製紀錄登錄於本局建立之「太陽光電模組產製登錄平台」,俾利工廠檢查機關(構)進行抽驗作業及本局後續查考。
十、 工廠檢查執行頻率除申請驗證時之初次工廠檢查,後續工廠檢查以每季實施一次為原則,廠商若連續兩季檢查合格,後續檢查頻率降低為每半年一次,降低檢查頻率後若有不合格情形,則恢復為每季工廠檢查一次。
十一、 工廠檢查機關(構)於進行工廠檢查抽驗作業時,以每年一次之頻率,抽取太陽光電模組產品至本局認可指定試驗室進行檢測,檢測項目為比對試驗(模組標示、外觀等)及功率量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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