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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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度量衡專責機關登錄為優良油量計計量管理加油站且已維持一年以上者(以下簡稱優良計量加油站),於油量計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重新檢定,得一併申請簡化措施,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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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請簡化措施之油量計數量應超過加油站油量計總數之二分之一。但不包括經修理、調整或改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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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申請簡化措施之油量計檢測器差應於正千分之三至負千分之三之間,且三個月內最近一次檢測日期所使用之檢測用量桶應於檢定合格後一年內之期間,檢測紀錄表應由計量技術人員監督及簽署,並填具該計量技術人員之證書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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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前款計量技術人員,指取得度量衡專責機關核發之甲級或乙級計量技術人員證書,專長範圍為油量計製造、修理或檢測,且對簽署檢測紀錄有效性負責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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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第二款所稱量桶應符合油量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規定。但口徑二十毫公尺以上柴油用油量計,得以十公升量桶連續二次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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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申請重新檢定之油量計不得連續二次申請簡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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