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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動衡器檢定執行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量技字第1127020309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健全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執行非自動衡器檢定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非自動衡器,指應經檢定非自動衡器,但不包括地秤。
三、 申請人申請非自動衡器檢定,應檢附度量衡器檢定申請書,連同檢定規費向度量衡專責機關或其所屬分局申請。如委託他人辦理,須另檢附委託文件。申請人自國外輸入非自動衡器申請初次檢定,應另檢附進口報單正本或影本。
四、 非自動衡器符合下列規定者,申請人得申請抽樣檢定:
   
(一) 申請人所製造之同廠牌、同型號(式)非自動衡器,於三年內經連續全數檢定十批次以上,且累積達一千具以上,不合格率百分之零點五以下者,電子式非自動衡器並應經型式認證認可。
   
(二) 申請人採取相關品質管理措施,於相同生產廠場、製程、料件規格及供應商等條件下生產,且電子式非自動衡器與型式認證認可之型式一致,並出具品質管理聲明。
五、 執行非自動衡器檢定作業前,檢定人員應備妥下列文件:
   
(一) 識別證。
   
(二) 具照相功能之設備。
   
(三) 檢定申請書。
   
(四) 檢定紀錄表。
   
(五) 檢定合格單。
六、 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執行檢定作業時,申請人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 領有度量衡專責機關核發之衡器製造業或修理業許可執照者,得於現場修理或調整。
   
(二) 使用自有法碼者,提供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或其所屬分局評估符合規定之有效期限內結果通知書正本或影本。
   
(三) 派員協助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拍照作業及搬運法碼、待檢之非自動衡器。
七、 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執行檢定作業時,檢定人員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執行抽樣檢定作業時,同批次經抽樣抽中之非自動衡器,應依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檢定項目全項檢定;同批次未抽中之非自動衡器,應依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第三節之規定檢定。
   
(二) 申請人自備法碼時,事先確認法碼之可用性。
   
(三) 檢定合格者,去除曾經檢定合格印證及附加檢定合格印證。
   
(四) 檢定不合格者,去除曾經檢定及檢查合格之印證。
   
(五) 每個型號(式)非自動衡器須拍照前視、後視、銘版照片,併檢定案件以系統及紙本陳核歸檔;其中初次檢定經型式認證認可之非自動衡器,須另拍照出廠封印照片。
八、 非自動衡器重新檢定,應符合申請時之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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