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優良油量計計量管理加油站申請須知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014000313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1年7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044000045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4年2月15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044001377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第7點、第9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064000288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124000439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6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優良油量計計量管理加油站,輔導加油站業者自願性實施定期自行檢測,確保油量計準確公平,特訂定本須知。
二、 本須知所稱優良油量計計量管理加油站,指中華民國境內合法設立之加油站,自願申請並通過本局評核,完成登錄並授予證書之加油站。
三、 申請程序
   
(一) 登錄受理窗口:本局及各分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單位)
   
(二) 加油站申請登錄時應填妥下列文件送本局執行單位辦理書面審核:
1. 優良油量計計量管理加油站申請書。
2. 加油站聲明書。
3. 優良油量計計量管理加油站評核紀錄表之基本資料。
   
(三) 申請時應將全站油量計納入申請範圍,但經向本局執行單位報備停用者,不在此限。
   
(四) 申請案通過書面審核後,由本局執行單位協調前往加油站辦理評核。
四、 首次評核、重新評核及不定期查核標準
   
(一) 經本局執行單位派員前往加油站評核,並符合下列評核標準之加油站可登錄為優良油量計計量管理加油站:
1. 加油站應備置檢定合格之量桶。
2. 加油站每季至少一次以上對站內所有油量計執行檢測,檢測結果填寫於紀錄表。
3. 評核時加油站應出示一次以上檢測紀錄(檢測應間隔四個月),評核人員現場抽檢每種油品加油槍(油量計)百分之十以上,器差應全數控制於正千分之三至負千分之三之間,且抽測加油槍總數減去器差為零之加油槍後,加油槍負器差數量比率應不小於正器差。但證書有效期限屆滿申請重新評核時,加油站可出示二年內檢測紀錄,經審查其器差符合本目規定之評核標準者,得免抽檢。
4. 未通過首次評核,四個月後始得再提出評核之申請。
   
(二) 本局執行單位辦理不定期查核時,依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評核標準辦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油站應於十五日內完成改正:
1. 任一加油槍(油量計)器差未控制於正千分之三至負千分之三之間。
2. 抽測加油槍(油量計)時,負器差比率少於正器差。
五、 證書核發
   
(一) 證書由本局統一製作。
   
(二) 完成評核後之資料正本由本局執行單位自行留存列冊備查,並將下列資料影本送本局製作證書。
1. 優良油量計計量管理加油站證書製作清冊。
2. 優良油量計計量管理加油站申請書影本。
3. 加油站聲明書影本。
4. 優良油量計計量管理加油站評核紀錄表影本。
   
(三) 本局完成證書製作後,函送證書予加油站,並副知本局執行單位。
六、 登錄為優良油量計計量管理加油站應持續實施事項
   
(一) 加油站自備量桶應妥善使用保管,避免碰撞,以維護量測準確。於證書有效期間,得向本局申請量桶免費比對服務。
   
(二) 每季至少一次以上對站內所有加油槍(油量計)執行檢測,檢測結果填寫於紀錄表,自行檢測如器差超過正千分之三至負千分之三之範圍,應填寫油量計異常處理單並立即由合格廠商調整修理,並向本局申請辦理重新檢定,必要時自行暫停使用。
   
(三) 加油站應指定專人保存自行檢測紀錄並裝訂成冊,或以電腦資料形式儲存自行檢測紀錄,檢測紀錄至少保存二年以上。
   
(四) 屆滿有效期限前主動向本局執行單位提出重新評核申請。
   
(五) 配合本局執行單位實施不定期查核。
七、 取消登錄
登錄為優良油量計計量管理之加油站,如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取消登錄,加油站應繳回本局已核發之證書,因故未繳回證書時本局得逕予取消登錄,必要時得公開發布新聞資料:
   
(一) 以不實資料取得登錄。
   
(二) 未自備量桶。
   
(三) 每季對站內所有油量計執行檢測少於一次。
   
(四) 不定期查核連續二次器差超出檢查公差。
   
(五) 拒絕或不願配合不定期查核。
   
(六) 不定期查核時未能即時出示自行檢測紀錄。
   
(七) 自行檢測紀錄未能保存二年以上。
   
(八) 不定期查核結果,經依第四點第二款規定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完成。
   
(九) 經認定違反度量衡法、消費者保護法、刑法偽造度量衡罪章或其他足以影響消費者權益事項。
   
(十) 宣導文件有誤導消費者文字,或違反第十一點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
   
(十一) 加油站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許可遭主管機關廢止或歇業、變更營業主體等事由。
   
(十二) 加油站自行申請取消登錄。
八、 換(補)發證書
優良油量計計量管理加油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本局申請換(補)發證書:
   
(一) 登記或設立加油站名稱變更。
   
(二) 證書遺失或毀損。
九、 登錄有效期限
   
(一) 優良油量計計量管理加油站登錄有效期限自評核通過日起至次月始日起算十年止,登錄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應申請辦理重新評核;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評核通過且尚未取消登錄之業者,證書有效期限延長至評核通過日之次月始日起算十年。
   
(二) 除自行申請取消登錄外,經取消優良油量計計量管理加油站之登錄者,四個月內不得申請評核。
十、 本局執行單位有輔導加油站正確量測及維持油量計準確相關事項諮詢之義務,必要時辦理相關說明會或教育訓練,負責聯繫加油站辦理重新評核,並依實際需要實施不定期查核,有效管理已登錄優良油量計計量管理加油站油量計之準確度。
十一、 通過登錄優良油量計計量管理加油站,得自行製作相關文宣進行宣傳,惟各項文宣品不得以本局名義印製。
十二、 本須知所使用之各式書表、證書格式由本局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