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優良衡器計量管理業者申請須知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014000317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1年7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034000835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3年10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064000289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124000452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6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度政字第1135000006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優良衡器計量管理業者,輔導業者自願性實施定期自行檢測,確保衡器準確公平,特訂定本須知。
二、 本須知所稱優良衡器計量管理業者,指中華民國境內登記有案之市場、公司、行號,自願申請並通過本局評核,完成登錄並授予證書之業者。
三、 申請程序
   
(一) 登錄受理窗口:本局及各分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單位)。
   
(二) 業者申請登錄時應填妥下列文件送本局執行單位辦理書面審核:
1. 優良衡器計量管理業者申請書暨評核紀錄表。
2. 合法登記或設立文件影本或相關可資佐證資料。
3. 業者聲明書。
   
(三) 申請案通過書面審核後,由本局執行單位協調前往業者辦理實地評核。
四、 首次評核、重新評核及不定期查核標準
   
(一) 市場應設置公秤經本局檢定合格,且公開提供廣大消費者使用。
   
(二) 業者應備置檢測用法碼。
   
(三) 業者每季對所轄衡器至少檢測一百台以上或全數檢測,結果填寫於紀錄表,首次評核應完成一次以上衡器自行檢測紀錄,檢測紀錄應保存二年以上。
   
(四) 經本局執行單位抽測該業者百分之十以上衡器,其器差全數符合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之檢查公差。但證書有效期限屆滿申請重新評核時,業者可出示二年內檢測紀錄,經審查其器差符合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之檢查公差,得免抽測。
   
(五) 未通過首次評核四個月後始得再提出評核申請。
五、 證書核發
   
(一) 證書由本局統一製作。
   
(二) 完成評核後之資料正本由本局執行單位自行留存列冊備查,並將下列資料影本送本局發證單位製作證書。
1. 優良衡器計量管理業者證書製作清冊。
2. 優良衡器計量管理業者申請書暨評核紀錄表影本。
3. 合法登記或設立文件或相關可資佐證資料影本。
4. 業者聲明書影本。
   
(三) 本局完成證書製作後,逕函送申請業者,並副知該轄區之本局執行單位。
六、 登錄為優良衡器計量管理業者應持續實施事項
   
(一) 業者之自備法碼應妥善保管使用,以維護量測準確。於證書有效期間得向本局申請法碼免費比對服務。
   
(二) 業者每季對所轄衡器執行檢測至少一百台以上或全數檢測,結果填寫於紀錄表,自行檢測器差如不符合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之檢查公差時,應立即請領有衡器製造業或修理業許可執照之合格廠商調整修理,並向本局申請辦理重新檢定。
   
(三) 業者應指定專人保存自行檢測紀錄並裝訂成冊,或以電腦資料形式儲存自行檢測紀錄,檢測紀錄至少保存二年以上。
   
(四) 屆滿有效期限前主動向本局各執行單位提出重新評核申請。
   
(五) 配合本局執行單位實施不定期查核。
七、 取消登錄
登錄為優良衡器計量管理之業者,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取消登錄,業者應繳回本局已核發之證書,因故未繳回證書時本局得逕予取消登錄,必要時得公開發布新聞資料:
   
(一) 市場未公開陳列公秤提供消費者使用,或公秤器差連續超出本局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之檢查公差達二次。
   
(二) 未備有自行檢測用法碼。
   
(三) 業者執行檢測紀錄填寫不實。
   
(四) 不定期查核時,抽測百分之十以上衡器,連續二次不合格率超過百分之二。
   
(五) 不願配合或拒絕不定期查核。
   
(六) 不定期查核時未能即時出示自行檢測紀錄。
   
(七) 自行檢測紀錄未能保存二年以上。
   
(八) 經認定違反度量衡法、消費者保護法、刑法偽造度量衡罪章或其他足以影響消費者權益事項。
   
(九) 宣導文件有誤導消費者文字,或違反第十一點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
   
(十) 業者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許可遭主管機關廢止或歇業、變更營業主體等事由。
   
(十一) 自行申請取消登錄。
八、 換(補)發證書
優良衡器業者計量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本局申請換(補)發證書:
   
(一) 登記或設立名稱變更。
   
(二) 證書遺失或毀損。
九、 登錄有效期限
   
(一) 優良衡器計量管理業者登錄有效期限自評核通過日起至次月始日起算十年止,登錄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應申請辦理重新評核;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評核通過且尚未取消登錄之業者,證書有效期限延長至評核通過日之次月始日起算十年。
   
(二) 除自行申請取消登錄外,經取消優良衡器計量管理業者之登錄者,四個月內不得申請評核。
十、 本局執行單位有輔導優良衡器計量管理業者正確量測及維持衡器準確相關事項諮詢之義務,必要時辦理相關說明會或教育訓練,負責聯繫業者辦理重新評核,並依實際需要實施不定期查核,有效管理已登錄業者其衡器之準確度。
十一、 通過登錄優良衡器業者,得自行製作相關文宣進行宣傳,惟各項文宣品不得以本局名義印製。
十二、 本須知所使用之各式書表、證書格式由本局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