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膜式氣量計型式認證技術規範第1版

BSMI 

膜式氣量計型式認證技術規範

編 號

CNPA 137

版 次

第1版

一、本技術規範依度量衡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技術規範歷次公告日期、文號、實施日期及修正內容如下:

版次

公告日期

文號(經標四字)

實施日期

修訂內容

1

92.11.19

第09240008950號

93.01.01

2

105.9.5

第10540016080號

105.9.5

1.參考OIML R 137-1 & 2 (2012),納入膜式氣量計最大工作壓力等性能應符合新版計量要求之規定。
2.因應最大工作壓力超過10 kPa之膜式氣量計加測壓力效應性能測試,增列該項測試之內容及其應符合之要求、測試報告格式等規定。
3.修正膜式氣量計銘版應標示事項,刪除最大工作壓力及定義不明確之適用溫度與壓力範圍,改列工作壓力範圍及工作溫度範圍。
4.配合現行定溫測試能量,修正可執行之最大量測溫度數值。

3

106.10.27

第10640006480號

107.01.01

增列製造年份為氣量計標示項目。

1

112.02.06

第11240000520號

112.07.01

1.參酌OIML R 137-1 & 2 (2012)修正。
2.編號及版次由CNPA 31第3版變更為CNPA 137第1版。

三、本技術規範引用標準如下:

OIML R 137-1&2 Gas meters   (2012)

OIML R 31 Diaphragm gas meters   (1995)

CNS 14741 天然氣用微電腦膜式氣量計   (2007)

公   告   日   期

112年 2 月 6 日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實   施   日   期

112 年 7 月 1日

1. 適用範圍:本規範適用於天然氣(NG)及液化石油氣(LPG)計量用之膜式氣量計,其係利用具有可變形膜片之量測室來量測氣體流量之體積流量計,並包括附加於氣量計且影響計量性能之(電子)裝置。

2. 用詞定義

2.1 氣量計及其組成(gas meter and constituents)
2.1.1 氣量計(gas meter)
用於量測、記錄及顯示通過流量感測器之氣體量的儀器。
2.1.2 受測量(measurand)
待量測之量。
2.1.3 感測器(sensor)
量測系統中會直接受到物理現象、機構影響的元件,或是帶有受測量的元件。
2.1.4 量測傳感器(measuring transducer)
使用於量測中,將輸入量以特定關係轉換為輸出量的裝置。
2.1.5 積算器(calculator)
接收量測傳感器輸出訊號之部件,其可能附屬於量測儀器以傳遞訊號,或將結果儲存於記憶體中,直到此結果被使用。積算器亦可與輔助裝置進行雙向通訊。
2.1.6 指示或顯示裝置(indicating or displaying device)
用來顯示量測結果的部件,顯示方式可為連續或依要求而顯示。
2.1.7 輔助裝置(ancillary device)
用以執行特定功能,並且直接執行量測結果的更新、傳送或顯示之裝置。主要的輔助裝置包括重複性指示裝置、列印裝置、記憶裝置及通訊裝置等。輔助裝置得不受計量管制。輔助裝置可整合至氣量計內。
2.1.8 受測試設備(equipment under test (EUT))
接受測試之氣量計(或其部件)或相關裝置。
2.1.9 氣量計家族(family of gas meters)
具有下列特性的一群不同尺寸及/或不同流量之氣量計:
— 同一製造商
— 量測部件具有幾何相似性
— 相同的量測原理
— 約略相同的Qmax/Qmin及Qmax/Qt比值
— 相同的準確度等級
— 相同的溫度範圍
— 不同尺寸的氣量計具有相同的電子裝置
— 相似的設計及組件組裝標準
— 對氣量計性能有關鍵影響之組件採用相同的計量軟體程序(適用時)及相同的材料
2.1.10 微電腦膜式氣量計(diaphragm gas meter with micro computers)
由計量單元與安全基準檢測控制單元組成。計量單元由膜式氣量計相關器件組成;安全基準檢測控制單元由流量感測器、遮斷閥、壓力感測器、地震感震器、異常狀態判定基準用微電腦主機板及鋰電池等組成。
2.2 計量特性(metr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2.2.1 氣體量(quantity of gas)
在一段時間內,透過累加計算通過氣量計之氣體流量而得的總量,其可用和時間無關的體積V表示。氣體量即為受測量。
2.2.2 (氣體量)指示值(indicated value (of a quantity))
氣量計的指示量值。
2.2.3 循環體積(cyclic volume)
氣量計內部動件完成一次完整循環所對應的氣體體積。
2.2.4 器差(error)
受測量與參考量值之差(相對器差)。
2.2.5 加權平均器差(Weighted Mean Error (WME))
加權平均器差(WME)定義如下:
加權平均器差
2.2.6 固有器差(intrinsic error)
在參考條件下所決定的器差。
2.2.7 偏差(fault )
氣量計的顯示器差和固有器差的差值。實務上偏差係指在參考條件下,氣量計在某一試驗中或試驗後所測得的器差與該氣量計於該試驗前所測得的器差之差值。
2.2.8 公差(maximum permissible error, MPE)
依據給定規格或法規,對於量測儀器與參考量值所容許的量測器差極限值。
2.2.9 準確度等級(accuracy class)
氣量計之等級,在指定操作條件下,其器差應符合對應之公差要求。
2.2.10 耐久性(durability)
氣量計在長期使用期間仍能維持其計量性能之能力。
2.2.11 量測精密度(measurement precision)
在指定條件下,對相同或類似物件施以重複量測所得的器示值或量測值間的一致程度。
2.2.12 重複性(repeatability)
在一組量測重複性條件下的量測精密度。
2.2.13 器差重複性(repeatability of error)
在參考條件且於數次量測間不改變流量的情況下之重複性。
2.2.14 再現性(reproducibility )
在量測再現性條件下的量測精密度。
2.2.15 器差再現性(reproducibility of error)
在參考條件且於數次量測間改變流量的情況下之再現性。
2.2.16 操作條件(operating conditions)
量測時氣體的溫度、壓力、流量及氣體組成等條件。
2.2.17 額定操作條件(rated operating conditions)
為使氣量計器差符合公差要求,量測值與影響量範圍所需符合的操作條件。
2.2.18 參考條件(reference conditions)
為進行氣量計性能測試或量測結果相互比較,而規定的一組參考值或影響量的參考範圍。
2.2.19 測試元件(test element)
能夠精確讀取受測氣體量的裝置。
2.2.20 分度值(resolution)
可有效辨識的指示值間之最小差值。數位裝置之分度值表示最低有效位數之單步變化,類比裝置之分度值係指連續刻度值之差值的一半。
2.2.21 漂移(drift)
量測儀器因計量特性發生變化,致其指示值於一段時間內產生連續或增量變化。
2.3 操作條件(operating conditions)
2.3.1 流量(flow rate, Q)
單位時間內通過氣量計的氣體體積量。
2.3.2 最大流量(maximum flow rate, Qmax)
氣量計在額定操作條件下及公差範圍內使用的上限流量。
2.3.3 最小流量(minimum flow rate, Q min)
氣量計在額定操作條件下及公差範圍內使用的下限流量。
2.3.4 分界流量(transitional flow rate, Qt)介於最大流量與最小流量之間的特定流量值,其將流量範圍劃分為高流區與低流區,分別對應不同公差。
2.3.5 工作溫度(working temperature)
待測氣量計內之氣體溫度。
2.3.6 最低與最高工作溫度(minimum and maximum working temperature, tmin and tmax)
氣量計在額定操作條件下,不影響其計量性能所能承受的最低與最高氣體溫度。
2.3.7 工作壓力(working pressure)
待測氣量計之氣體壓力。
2.3.8 最小與最大工作壓力(minimum and maximum working pressure, Pmin and Pmax)
氣量計在額定操作條件下,不影響其計量性能所能承受的最小與最大氣體壓力。
2.3.9 靜壓力損失或壓力差(static pressure loss or pressure differential, ∆P )
氣量計在氣體流動狀態下,進氣口與出氣口之間的平均壓力差。
2.3.10 工作密度(working density, ρw)
在氣量計工作壓力及工作溫度下流通的氣體密度。
2.3.11 壓力吸收(pressure absorption)
以密度約1.2 kg/m3之空氣作為介質,當流量等於Qmax時,將氣量計一個量測週期內之平均壓力損失值作為總壓力吸收值。
2.4 試驗條件(test conditions)
2.4.1 影響量(influence quantity)
直接量測時,不會影響實際受測量,但會影響指示值和量測結果之間關係的量。
2.4.2 擾動(disturbance)
本規範所訂定範圍內的影響量,但其數值超出氣量計額定操作條件範圍。
2.4.3 過載條件(overload conditions)
在額定操作條件範圍之外,氣量計所能承受且不致發生劣化的操作條件(包含流量、溫度、壓力、濕度及電磁干擾等)。
2.4.4 測試(test)
為了驗證受測試設備(EUT)是否符合特定要求所進行的一系列操作。
2.4.5 測試程序(test procedure)
測試操作的詳細描述。
2.4.6 測試計畫(test program)
對設備進行一系列測試的描述。
2.4.7 性能測試(performance test)
為驗證受測試設備(EUT)能否達到預期功能所進行的測試。
2.5 電子設備(electronic equipment)
2.5.1 電子式氣量計(electronic gas meter)
配備電子裝置的氣量計。受計量管制的輔助裝置視為氣量計的部件,除非輔助裝置可單獨認可與驗證。
2.5.2 電子裝置(electronic device)
執行特定功能之電子組件。電子裝置通常被製造成個別元件,且可獨立接受測試。
2.5.3 電子元件(electronic component)
電子裝置中用以影響電子及/或其通過介質或真空之相關場域的最小實體。

3. 計量要求

3.1 額定操作條件
額定操作條件
3.2 最大流量Qmax、分界流量Qt、及最小流量Qmin
氣量計的流量特性以Qmax、Qt及Qmin等數值定義,並應符合表1規定。
氣量計的流量
3.3 準確度等級與公差
3.3.1 通則
氣量計的設計與製造應使其在額定操作條件下之器差不超出公差範圍。
3.3.2 準確度等級
氣量計的準確度等級分為1.0級及1.5級,不同的準確度等級對應不同的公差,如下表2所示。
3.3.3 公差
以常溫常壓的空氣作為測試介質,氣量計之公差要求如表2所示。
氣量計之公差
3.3.4 器差計算
測量的器差以相對值的百分率表示,即通過氣量計之空氣體積的顯示值與標準器標準值之差除以標準器標準值所得的比率:
器差計算
3.4 加權平均器差
加權平均器差僅適用型式評估階段,其要求如表3所示。
加權平均器差
3.5 再現性
當流量大於或等於Qt,氣量計於指定流量下的器差再現性應小於或等於1/3倍的公差。
3.6 重複性
氣量計於指定流量下,連續3次量測的器差重複性應小於或等於1/3倍的公差。
3.7 工作壓力
氣量計在額定操作壓力範圍內,應符合準確度等級與公差要求。
3.8 工作溫度
氣量計在額定操作溫度範圍內,應符合其準確度等級之公差要求,其中環境溫度與氣體溫度應相差在5 ℃以內。
3.9 壓力吸收
以密度1.2 kg/m3之空氣作為介質,當流量等於Qmax時,將氣量計一個量測週期內之平均值作為總壓力吸收值,其值不得超過表4之最大允許平均值。
壓力吸收
3.10 耐久性測試
氣量計在常壓下以介於0.8Qmax與Qmax之間的流量運轉,並達到相當於以Qmax運轉2000小時累積的總量後(耐久性測試可以不連續,但是須在100天內完成),應符合以下要求:
-氣量計之器差應符合表2之檢查公差。
-當流量介於Qt到Qmax之間,準確度等級1.5級氣量計之偏差應小於等於1倍的公差,準確度等級1.0級氣量計之偏差應小於等於0.5倍的公差。
3.11 過載流量
氣量計於1.2 Qmax過載流量下運轉1小時後,其器差應符合表2之檢定公差,且偏差應小於等於1/3倍的檢定公差。
3.12 振動與衝擊
氣量計在承受以下振動與衝擊後,其偏差應小於等於1/2倍的檢定公差:
3.12.1 振動
整體頻率範圍: 10 Hz – 150 Hz
整體均方根等級: 7 ms-2
加速度頻譜密度等級10 Hz - 20 Hz: 1 m2s-3
加速度頻譜密度等級20 Hz–150 Hz:–3 dB/octave
3.12.2 衝擊
摔落高度:50 mm
3.13 特定類型氣量計之計量要求
3.13.1 電子組件
含有電子組件的氣量計尚應符合表5及表6之規定,測試方法如附錄A「電子儀器或裝置的環境測試(強制性)」所示。
3.13.2 來自輔助裝置之影響
氣量計輔助裝置的附加功能(例如通信功能)不得影響氣量計的計量性能。
具有電子組件的氣量計要求
具有電子組件氣量計的抗擾動要求

4. 技術要求

4.1 結構
4.1.1 材料
氣量計外殼及內部與燃氣有直接接觸之材料,須具耐蝕性或表面施以耐蝕處理,並應符合第4.1.3節規定。
4.1.2 耐衝擊性
氣量計連接於燃氣供應之部位,應能承受在正常使用狀態下之外來衝擊力,並應符合第4.1.4節規定。
4.1.3 材料試驗
   
4.1.3.1 金屬材料試驗(耐蝕性檢驗):依照CNS 8886「鹽水噴霧試驗法」規定設置,並以該標準規定之鹽水噴霧室條件及中性鹽水溶液對各部位連續噴灑24小時。其腐蝕面積率應符合CNS 8886表列規定之分級數字9.8至9才屬合格。
   
4.1.3.2 非金屬材料試驗:同一零件抽取3個試樣並分別秤重,將其浸泡於5 ℃以上,25 ℃以下之正戊烷中72小時後,取出放置於大氣中24小時,再將該3個試樣分別秤重,以下式計算各試樣之質量變化率應在20%以下,並確認試樣無變質或變形。
質量變化率
4.1.4 耐衝擊試驗:將氣量計連接於燃氣導管接頭,依表7所示標稱口徑,以1/2對應扭力旋進。依圖1所示,對氣量計連接於燃氣導管中心部位,施以表8所示標稱口徑對應之衝擊力矩後,經目視檢查,不得有龜裂、破損及顯著之變形。微電腦膜式氣量計於試驗完畢後,應再實施第B.6.18.4節測試遮斷試驗及第B.6.19節復原動作及復原確認試驗,確認符合規定。
由正面方向加衝擊力時,應在氣量計之計量視窗位置處固定厚度5 mm鋼板後,對鋼板表面打擊。
耐衝擊試驗
衝擊測試
4.1.5 指示裝置
指示裝置可以直接安裝在氣量計本體上,或以遠端方式連接並將顯示資料儲存在氣量計中。
4.1.6 安全裝置
氣量計可配備安全裝置,在地震、火災等災難性事故下能夠關斷氣流;裝有安全基準檢測控制單元之氣量計,尚應符合附錄B「微電腦膜式氣量計安全性能及電磁相容性能型式評估測試」之要求,且該裝置不得影響氣量計計量完整性。裝有地震感測器及電磁閥的機械式氣量計不視為電子式氣量計。
4.1.7 電子零件間之連結
電子零件之間的連結應可靠且耐久。
4.2 流動方向
4.2.1 氣體流動方向
氣量計應明確指示氣體流動方向。
4.2.2 防止逆轉裝置
氣量計應配備用以防止指示裝置在氣體逆向流動時仍能運轉之裝置。
4.3 指示裝置
4.3.1 通則
氣量計指示裝置的體積讀值應清晰且明確。
指示裝置包括:
(1)機械式指示裝置
(2)機電或電子式指示裝置
(3)(1)與(2)的組合
指示裝置不能被重新設定,供電中斷後重新供電時,要能顯示最後儲存的指示值。指示裝置顯示受測量在十進位制的小數部分數字時,小數和整數之間應以明確的小數點符號分隔。
只要能清楚表達所顯示的量值,也可用一個顯示器來顯示其他指示值。
4.3.2 指示範圍
指示裝置的位數應至少能記錄及顯示氣量計在Qmax下運轉1000小時的總量而不回到初始值。
4.3.3 解析度
最低有效位數所對應的量不得超過氣量計以Qmin運轉1小時的氣體量。
如最低有效位數顯示的量測量為十進倍數,則面板或電子顯示器上必須:
(1)在最後一個滾輪或數字後有1個(或2個、或3個…)固定的0,或
(2)標示"×10"(或"×100"或"×1000"等),讀值單位應採用SI單位或度量衡專責機關規定的其他單位。
4.3.4 機械式指示裝置
數字字型最小高度應為4.0 mm,最小寬度應為2.4 mm。
機械式顯示裝置的最後一個元件(也就是帶有最小刻度值的滾輪)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在滾輪指示裝置中,任一位數的進位應在下一位數越過其滾輪的最後十分之一行程時變換。
4.3.5 機電式或電子式顯示裝置
量測期間連續顯示氣體量非強制要求。電子指示裝置應能提供顯示測試的功能。
4.3.6 遠端指示裝置
若以遠端方式使用指示裝置,則對應的氣量計應可利用其序號等方式清楚識別。另儀器與指示裝置間的通訊完整性亦應確認。
4.4 指示裝置之測試元件
4.4.1 通則
氣量計的設計與構造應包含:
(1)累進測試元件;或
(2)脈波產生器;或
(3)允許與可攜式測試元件連接的裝置。
4.4.2 累進測試元件
累進測試元件可包含下列機械指示裝置的最後一個元件:
(1)帶有刻度連續轉動的滾輪;滾輪上的每一個次要刻度視為測試元件的單位增量。
(2)指針沿著帶有刻度的固定表盤轉動,或是帶有刻度的圓盤通過固定參考標記點轉動,表盤或圓盤上的每個次要刻度視為測試元件的單位增量。
   
4.4.2.1 在測試元件的主要刻度上,指針完整轉動1圈的值應以「1 轉 = …m3(或dm3)」表示,刻度的起始點應以數字0表示。
   
4.4.2.2 次要刻度的間距不得小於1 mm,並且所有刻度間距大小應為定值。
   
4.4.2.3 分度值應表示成 1 × 10n、2 × 10n或5 × 10n m3 (n是正整數、負整數或0)。
   
4.4.2.4 刻度標記應均勻且精細刻畫。
   
4.4.2.5 測試元件必須有與刻度成對比的刻度記號,且須大到可作光電掃瞄。此刻度記號不得遮到刻度;適當時,其可取代0的值。此刻度記號不得影響讀數的準確度。
   
4.4.2.6 電子式指示裝置的最後一位數字視為累進測試元件。透過物理或是電子方式可以進入特定的測試模式,在該模式下可以增加數字的位數,或是使用某些替代方法來增加解析度。
4.4.3 脈波產生器
如單位脈波所對應的體積量值標示在氣量計上,則脈波產生器可作為測試元件。
氣量計應建構成能以實驗方式確認其脈波值。脈波值的量測值與氣量計顯示值之間的差異不得超過後者0.05 %。
4.4.4 附加測試裝置
指示裝置可包含附加測試裝置,藉由使用輔助元件(例如:星形齒輪或圓盤)以提供訊號給附加測試裝置。
如單位脈波所對應的體積量值標示在氣量計上,則附加測試裝置可作為測試元件。
4.4.5 測試元件或脈波的增量
在Qmin時,測試元件或脈波每60秒應至少產生一單位增量。
4.5 輔助裝置
氣量計可包含輔助裝置,其可與氣量計永久性整合或暫時性附加。
輔助裝置不得影響氣量計正確運轉。如輔助裝置未受法定計量管制,則應明確指出。
4.6 電源
4.6.1 電源種類
氣量計的供電方式包括外接電源、不可更換電源及可更換電源,其可以單獨使用或組合使用。
充電電源視為可更換電源。
4.6.2 外接電源
電子式氣量計應設計成當外接電源(交流電或直流電)失效時,斷電前的氣體量指示值不會消失,並且電力失效過後也能輕易地讀取。供電中斷不應影響氣量計的任何性能或參數設定值。
外接電源之連接應該要牢固安全以確保不被更動。
4.6.3 不可更換電源
製造商應確保氣量計能夠正確運作的電源壽命至少要和氣量計的檢定合格有效期間一樣長,氣量計的電子指示裝置能夠顯示以時間為單位的剩餘電量。
4.6.4 可更換電源
如氣量計以可更換電源供電,則製造商應提供可更換電源的詳細規格。
氣量計應顯示欲更換電源的日期,或顯示估計的剩餘電量,或在剩餘電量低於或等於10 %時發出警示。
電源更換期間,氣量計的性能與參數設定值不得受到影響。電源應能在不破壞計量封印的情形下更換。電源置放區應能夠防止破壞。

5. 刻記

5.1 標示與刻記
所有的標示應清楚易辨,並且於正常使用條件下不會消失。
除了型式認可文件規定的標示之外,亦可增加其他的額外標示,但不得造成混淆。
氣量計的外殼或銘版應標示第5.1.1節之資訊。
5.1.1 氣量計的共通標示:
(1)型式認證號碼。
(2)製造商名稱。
(3)型號及器號。
(4)計量氣體名稱。
(5)準確度等級:非屬1.5級者須標示。
(6)最大流量:以Qmax =…m3 /h表示。
(7)最小流量:以Qmin = …m3/h表示。
(8)分界流量:非0.1 Qmax者須以Qt = …m3/h標示。
(9)工作溫度範圍:以tmin–tmax = …–… ℃或tm = …–… ℃表示。
(10)工作壓力範圍:以Pmin–Pmax = …–…kPa或Pm = …–…kPa表示。
(11)高頻與低頻的脈波輸出當量:以L(或dm3或m3) / pulse、pulse / L(或dm3或m3)表示,脈波值輸出當量至少要有4位有效數字,除非其值等於所使用單位的整數倍或十進位小數。
(12)氣體流動方向:以箭頭表示。
(13)製造年份:以西元年4碼或民國年表示。
(14)循環體積的額定值:以V=…dm3(或m3)表示。
(15)入口與出口之最大允許壓力差:以△Pmax=…Pa(或kPa)表示。
(16)標稱口徑(出、入口內徑):以mm表示。
5.1.2 帶有電子指示裝置之氣量計的額外標示:
(1)採用外接電源:應標示標稱電壓與標稱頻率。
(2)採用不可替換電源:量測裝置的使用壽命或其剩餘電量應顯示在電子指示裝置上,以時間為單位表示。
(3)採用可更換電池:應顯示最新的電池更換日期,或電池的剩餘電量要能顯示在電子指示裝置上(如電池電量低於10 %時即發出自動警示,就不需要使用上述的標示)。
(4)韌體的軟體識別號。

6. 操作指示

6.1 使用說明
製造商提供給客戶的氣量計應隨附繁體中文使用說明。
使用說明內容應包含:
(1)操作說明。
(2)最高和最低存放溫度。
(3)額定操作條件。
(4)所有與機械及電磁相關的環境條件。
(5)特定安裝條件,例如訊號、資料及控制等使用線路的長度限制。
(6)電池的規格(適用時)。
(7)針對安裝、維護、維修、存放、輸送及允許調節的相關說明指示(適用時)。
(8)與介面、次組件(模組)或其他量測儀器相容性的條件。
6.2 安裝條件
適用時,製造商應提供以下安裝限制或說明:
(1)氣體工作溫度的量測位置。
(2)水平調整與方向。
(3)脈波干擾。
(4)壓力的迅速變化。
(5)固定支架的安裝說明。
(6)其他相關的安裝條件。

7. 封印

7.1 合格印證與防護裝置
7.1.1 通則
氣量計的計量特性防護可藉由硬體(機械)封印或電子封印來達成。
經記憶的量測體積量應予封印,以防止未經授權的存取。
7.1.2 合格印證
合格印證表示氣量計已通過檢定。
7.1.3 硬體封印(適用時)
採用硬體封印時,附加封印的位置應予選擇,俾拆卸附加該封印的部件時,會對封印造成永久可見的損壞。
封印應能承受戶外環境條件而不脆化,且壓印字樣仍應易於辨識。
7.1.4 電子封印(適用時)
   
7.1.4.1 對量測結果有影響的參數存取需要防護,如度量衡專責機關允許使用電子封印,則該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僅有授權人士才允許以通行代碼(密碼)或特殊裝置(硬體鎖匙)等安全方式,進入設定模式修改這些參數。
-對於未進行參數修改的存取,氣量計可在無任何限制條件下,再次回到「封印狀態」,或者
-如參數經過修改,則須進行確認後,方可使氣量計再次回到封印狀態(與傳統封印相似)。
(2)通行代碼(密碼)應能修改。
(3)當氣量計處於設定模式(未受法定計量管制)時,應可清楚識別,或者在設定模式下,氣量計不能運轉。在氣量計回到如上述(1)所示的「封印狀態」之前,應維持設定狀態。
(4)應將最近一次參數修改的辨識資料記錄於事件紀錄器。該紀錄應至少包含:
-執行修改的授權人員識別資訊。
-事件計數器,或是參數修改時由內建時鐘所產生的日期與時間。
除上述資料外,也應儲存以下數據:
-被變更參數的原始值。
-事件紀錄的總次數。
最近一次參數修改之可追溯性應予確保。如能儲存一筆以上的參數修改紀錄,且必須先刪除先前的紀錄才可儲存新紀錄,則應刪除最早的紀錄。
   
7.1.4.2 部件可斷接的氣量計,應符合以下規定:
(1)除非符合第7.1.4節規定,否則不得透過斷接之通訊埠來存取對量測結果有影響的參數。
(2)應藉由安全的電子及資料處理方式,防止可能會影響氣量計準確度之裝置的介入,如不可行,則應藉由機械方式完成。
(3)如氣量計的各個部件未按照製造商的規格配置,則應有不讓氣量計運轉的裝置。

8. 計量管制

8.1 一般程序
8.1.1 測試方法
所有的測試應於受測氣量計製造商所規定的安裝條件下施行。
所有設備及整合成測試程序一部分的設備,應適用受測氣量計之測試。所有測試設備與參考標準的工作範圍應等於或是超出受測氣量計的量測範圍。所有使用的參考標準應可追溯至國家或國際量測標準。
如氣量計以串聯方式進行測試,則氣量計之間應無顯著的交互影響,此可藉由將每台氣量計安裝在串聯管線上的每一個位置進行測試而得到證實。
測試過程中,應對受測氣量計和參考標準兩者之間溫度和壓力的差異進行修正,否則就必須將這些差異在計算不確定度時列入考慮。
溫度與壓力的量測必須在受測氣量計與參考標準具有代表性的位置執行。
8.1.2 不確定度
在型式評估階段,決定受測氣體量器差值的擴充不確定度(U )應小於1/5倍的適用公差;如上述規格無法符合且U ≤ MPE時,可改以適用公差減去過大的不確定度來對測試結果進行認可評估,並適用± (6/5MPE –U )之允收準則。
擴充不確定度是依據OIML G 1-100:2008量測不確定度表示指引Guide to the expression of uncertainty in measurement (GUM)在95 %的信賴水準之下進行評估而得。

9. 型式認證

9.1 通則
提交的氣量計型式須施以型式評估程序。
型式認可證書只核發給完整的氣量計。
9.2 文件
申請氣量計型式評估應檢附以下文件:
(1)型式識別,包含:
-製造商及指定型式的名稱。
-硬體與軟體的版本(適用時)。
-附說明或範例圖片之銘牌圖樣。
(2)計量特性,包含:
-量測原理的說明。
-計量規格,例如準確度等級及額定操作條件(環境溫濕度、振動、直流電壓、流量及工作壓力等)。
-氣量計進行測試之前,所須執行的步驟。
(3)技術規格,包含:
-氣量計結構尺寸圖,包含氣量計及其重要元件之尺寸圖。
-零件一覽表,包含各零件之材質及數量。
-氣量計透視圖,包含零件一覽表中各零件之識別。
-指示裝置說明圖,包含其調整機制。
-附加裝置圖(適用時)。
-驅動軸之特性表(適用時)。
-電子元件及其基本特性之列表(適用時)。
-電子裝置之說明,包含外觀、運作圖表及軟體架構與操作的簡要說明(適用時)。
-封印式樣與位置或其他保護方法的描述。
-耐久性特性相關的說明文件檔案(選擇性提供)。
-符合技術規範聲明書,用以支持說明所提交氣量計的設計與構造遵守本技術規範要求的文書資料或證據。
(4)使用說明。
(5)安裝說明。
9.3 設計檢視
所提交氣量計的各種型式應進行外部檢查,以確保其符合前述相關條款(第3節至第7節)的要求。
9.4 氣量計樣品數量
申請者應檢送規定數量的氣量計樣品給負責受理型式評估的權責機構。
如果型式評估權責機構對於欲進行型式評估的氣量計有如此要求,且如果申請者要求同時進行同一家族多台氣量計的認可時,則這些氣量計應要有多種尺寸。
型式評估權責機構可依據測試需求,要求申請者提供更多的氣量計樣品。
為了加速測試程序,型式評估測試實驗室可以在不同測試裝置上同時進行不同的測試,惟測試實驗室應確認所有提交的氣量計皆為同一型式。
所有的準確度與影響性測試通常是以相同的受測件執行,但是干擾性測試可於額外的氣量計施行,至於哪一具氣量計該執行何項測試,則由測試實驗室決定。
如有一具氣量計樣品未通過特定測試,並且需要調整或修理,則申請者應對所有提交進行測試的氣量計樣品進行該項調整,並且調整後的氣量計樣品應再次接受該項特定測試。
如型式評估測試實驗室有充分的理由認為調整會對其他已執行的測試結果產生負面影響,則應重新執行這些測試。
9.5 型式評估程序
9.5.1 硬體評估
   
9.5.1.1 參考條件
除了受測試的影響量外,其他的影響量在氣量計型式評估期間應維持在以下參考條件(但高壓測試可於非參考條件下進行):
參考條件
   
9.5.1.2 流量
測試氣量計器差所用的流量點應以規律的間隔分布在測量範圍內,並且應包括Qmin 及Qmax,最好亦包括Qt
測試流量點的最小數目(N)依以下公式計算:
測試流量點
其中N ≥ 6,並且四捨五入至最接近整數。
各流量點的計算公式如下:
各流量點的計算公式
   
9.5.1.3 測試氣體
第9.6節的所有測試項目使用空氣為介質,在第3.1節規定之額定操作條件下進行;另第9.6.5節的溫度測試必須使用乾燥空氣進行。
9.6 型式評估測試
型式評估依第3節規定對氣量計進行測試。
9.6.1 器差
以第9.5.1.2節規定之流量點測試氣量計之器差。器差曲線及加權平均器差應分別符合第3.3節及第3.4之要求。
在對氣量計進行準確度測試時,應確定以下的量值:
-氣量計的脈衝係數(適用時):氣量計應被建構成能以實驗的方式確認單位對應之值。單位脈波對應之量測值與其標示值之間的差異不得超過後者0.05 %。
9.6.2 再現性
以第9.5.1.2節規定的流量點進行測試,氣量計在流量大於或等於Qt 的器差再現性應小於或等於1/3倍的公差。
每個流量點獨立進行6次器差測試,並以3次流量遞增3次流量遞減之方式進行,計算各流量點器差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差值,即得到器差再現性。
如果器差再現性在前3次的量測即小於或等於1/6 倍的公差,即已符合再現性的要求。
9.6.3 重複性
在不改變流量之條件下,以Qmin、Qt及Qmax等3個流量點,分別連續進行3次器差測試,並計算各流量點器差最大值與最小值的差值,所得的器差重複性應小於或等於1/3倍的公差。
9.6.4 工作壓力
在未經中間調整的情況下,依第3.7節及附錄C「最大工作壓力超過10 kPa之膜式氣量計額外測試規定」進行不同工作壓力條件下的準確度量測,且整個工作壓力範圍均應符合要求。
9.6.5 溫度
在製造商指定的溫度範圍內,對氣量計進行溫度之影響性評估,不同溫度下的流量測試按第9.6.5.1節規定,在氣體溫度與環境溫度相同的條件下進行流量測試。
   
9.6.5.1 氣體溫度與環境溫度相同的流量測試
依據第9.5.1.2節規定,以Qt至Qmax的數個流量點,在氣體溫度和環境溫度相同的條件下(相差在5 ℃以內),依序在下列溫度進行流量測試:
-參考溫度。
-最高環境溫度。
-最低環境溫度。
-參考溫度。
在氣體溫度和環境溫度相同的條件下所進行的流量測試應符合該氣量計準確度等級所對應之公差要求。
9.6.6 耐久性
具有內部動件的氣量計須進行耐久性測試,即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欲使用於氣量計之氣體連續流過氣量計。
若製造商聲明氣量計材質對氣體組成不敏感,則型式評估權責機構可決定以空氣或其他適合的氣體來進行耐久性測試。使用流量至少要0.8 Qmax,該項測試應依本技術規範相關節次規定之壓力下進行,另測試前後應使用相同的參考設備。
型式評估權責機構與申請者協商後,應根據表9所示的選項,選擇進行耐久性測試應提交的同一型式氣量計數量(選項1),如包含不同尺寸的氣量計,則應按選項2的數量提交氣量計。
若申請型式評估涉及附錄D (D.2)所述的氣量計家族,則應按D.3來選擇執行耐久性測試的氣量計數量。
耐久性測試所需之氣量計數量
耐久性測試後,氣量計應依第9.5.1.2節規定的流量點進行器差測試,其量測器差應符合第3.10節的要求(除非已按選項2對數台氣量計進行耐久性測試)。
9.6.7 過載流量
具有內部動件的氣量計應施以過載流量測試。在過載流量測試前後,應依據第9.5.1.2節要求的流量點在整個流量範圍內進行氣量計的器差測試,其器差及偏差應符合第3.11節要求。
9.6.8 振動與衝擊
最大重量10 kg以下的氣量計應進行振動與衝擊測試;如氣量計的重量超過10 kg,則只需對其電子部件進行測試。依據第9.5.1.2節以整個流量範圍的流量點確認該項測試前後的固有器差,其器差及偏差應符合第3.12節規定。
9.6.9 電子組件
如氣量計具有電子組件,則尚須符合第3.13.1節規定。性能測試應按第8節計量管制及第9節型式評估所述的測試方法來進行,測試要求概述於表5及表6,氣量計在經過每一項測試之後,應確認無任何資料遺失。
如氣量計的電子裝置位於分離的殼體內,其電子功能可利用類比於氣量計額定操作條件的模擬訊號對氣量計的量測換能器獨立進行測試,此時電子裝置應在實際使用的殼體內進行測試。
在所有情況下,輔助裝置可以分開進行測試。
測試應依表5及表6規定,在受測氣量計供電條件下進行,氣量計性能應於實流期間進行評估。
9.6.10 輔助裝置之影響
在使用及不使用特定功能的條件下,以Qmin進行準確度測試以確定輔助裝置所有功能對氣量計的影響。當該效應≤ 0.1 MPE時,其可忽略。
9.7 型式認可證書
型式認可證書應呈現以下資訊及資料:
-申請者名稱及地址。
-製造商名稱及地址。
-氣量計型式及/或標記。
-主要計量及技術特性,包括準確度等級、Qmax及Qmin 與Qt的值、額定操作條件(第3.1節)、連接管路的內徑標稱值、循環體積的標稱值等。
-型式認可記號。
-型式認可有效期間。
-第5.1節要求的標示與刻記位置之資訊,及初次檢定的標誌和封印等資訊(適用時,以照片或圖樣呈現)。
-伴隨型式認可證書的文件清單。
-特別的評論。

10. 實施日期:本規範自112年7月1日起實施,含電子裝置之膜式氣量計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改正期至116年12月31日止。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