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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外人員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秘字第11190010740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落實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委外人員之進用、差勤、出入管制等管理,以維護本局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委外人員:指本局以契約委託廠商辦理本局委外業務,因業務需要派駐本局服務之人員。
   
(二) 用人管理單位:指委外人員依契約規定,受指派至相關單位提供服務,並由該單位進行管理。
   
(三) 主責單位:負責統籌提出採購需求之組室,並彙整用人管理單位就委外人員之工作及差勤情形,以辦理驗收或費用核銷等事宜。
三、 委外人員之進用,由主責單位提出需求,並應循相關程序(勞務採購、行政委託或科專計畫),經局長或授權人核准後辦理。
四、 委外人員之工作內容、服務費用及履約管理依契約規定辦理。
五、 委外人員到職及離職時,廠商應依契約規定造冊提報本局備查,遇有人員異動時,提報遞補名單送交本局。
六、 委外人員差勤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簽到簽退:委外人員簽到簽退方式,應依契約或本局指示方式辦理,於契約規定或本局規定之上下班時間內,完成簽到簽退或刷卡作業。
   
(二) 勤惰管理:各主責單位應依契約規定查核委外人員工作情形及簽到簽退紀錄,落實執行各項差勤規定及履約管理;另用人管理單位應負責管理委外人員之工作及勤惰情形,如有異常情事,應主動回報主責單位。
   
(三) 請假代理:廠商應依契約規定建立請假及代理制度(符合契約規範之服務人數、時數或天數等),如有委外人員請假,廠商應依契約規定指派人員代理。
七、 委外人員出入管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製發證件:各主責單位應提供委外人員資料送秘書室列册後,移請人事室製作識別證,識別證僅供門禁進出識別使用,不作簽到(退)紀錄使用,另製發臨時識別證供委外人員臨時進出或請假代理使用。委外人員離職時,主責單位應通知委外人員繳回識別證,離職人員未依規定繳回,應簽具識別證遺失切結書。
   
(二) 門禁識別:委外人員進出本局應主動出示及配戴識别證。
八、 廠商應依契約規定指派專責管理人員負責委外人員之監督管理,並依本局差勤、門禁管理或因應外部環境、疫情所訂之特別規定,督促委外人員遵守,以維護本局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