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標租太陽光電案場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媒合服務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六字第11160013090號令訂定全文十點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檢驗字第1126020779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標租建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案場(以下簡稱標租案場)依契約釋出再生能源電力及其再生能源憑證(以下簡稱憑證)之媒合相關作業,透過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以下簡稱憑證中心)平台提供媒合服務,協助中小企業取得再生能源,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 本作業程序用詞定義如下:
   
(一) 賣方:指參與標租案場之得標廠商。
   
(二) 買方: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規定之中小企業。
   
(三) 媒合:指憑證中心平台提供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供給與需求資訊,並以競標方式協助買賣雙方成立交易。
三、 為協助辦理標租案場電力轉供容量之底價、標售容量分配方式、契約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局組成工作小組決定之。
前項工作小組成員由本局、經濟部能源署、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司、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及招租方組成。
四、 參與媒合之賣方與買方應經憑證中心審核符合成為憑證中心平台會員,始賦予媒合資格。
賣方應於取得輸配電業核發之完成併網通知函後十五日內書面通知本局辦理綠電媒合交易,並依再生能源憑證申請及管理作業程序,向本局申請再生能源憑證。
五、 媒合事項辦理如下:
   
(一) 經賣方書面通知辦理綠電媒合交易後,由工作小組決定標租案場電力轉供容量之底價、標售容量分配方式、契約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 工作小組完成前款作業後五日內,由本局公告媒合之案場及相關辦理期程,並通知賣方及買方進行資訊登錄。
   
(三) 買方自本局公告預登記起始日起十日內,至憑證中心平台進行預登記,提供資料如下:
1.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資格之證明文件。
2. 前一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用電繳費證明或MyData平臺下載之用電及費用資料。
3. 登錄年度需求電量。
   
(四) 憑證中心於買方預登記後七日內完成買方資格審查。為確認買方資格及其前一年度用電量,必要時本局得請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及台電公司協助審查。
   
(五) 賣方應於本局公告媒合之案場及相關辦理期程起十五日內,依據工作小組決定之標售容量、底價、可出售年期及其他注意事項,至憑證中心平台登錄。
   
(六) 賣方完成標售資訊登錄後,憑證中心平台通知已完成買方資格審查者,參與競標。
六、 買方競標出價規定
   
(一) 買方應依本局公告期程參與競標出價。
   
(二) 買方投標電量應以其前一年度用電量百分之三十為限。
   
(三) 買方於競標出價時,應確認並同意賣方登錄資訊,始得進行出價。
   
(四) 競標出價之每度單價得至小數點以下第四位。
   
(五) 競標期間買方得修正數量及出價資訊二次或棄標。
七、 競標商品媒合以高於底價之出價排列優先順序,其順序依買方出價價格高低排序,以最高價為第一順位得標人,如該競標商品尚有數量得分配,則第二順位買方同列為得標人,以此類推。
如二個以上買方出價價格同為最高時,其優先順序按完成出價時間決定之。
八、 競標程序完成後,憑證中心於平台公告並通知賣方與買方媒合結果。
賣方與買方依媒合結果進行簽約,並應於媒合結果公告日起六個月內向憑證中心遞交再生能源購售電契約文件辦理憑證讓與申請。但有正當事由,最多得向憑證中心申請延展二次,每次延展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逾期未遞交或延展後仍未能遞交者,取消媒合結果。
九、 買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憑證中心確認後,取消其得標資格並限制其一年內不得使用憑證中心平台媒合功能:
   
(一) 操縱或干擾媒合進行。
   
(二) 其他影響媒合服務進行之行為。
因前項情形而取消買方之得標資格時,保留其他合格得標買方資格續行辦理。
賣方或買方於媒合結果後,非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而拒不簽約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十、 未分配標售容量之餘電及前三點未媒合完成、取消媒合結果或取消買方得標資格之餘電,經賣方依契約躉售台電公司後,得依工作小組決議事項,於下次媒合競標期程辦理標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