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塑膠地磚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112000391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

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應施檢驗塑膠地磚商品檢驗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檢驗範圍:塑膠地磚(限檢驗成分或材料包括聚氯乙烯塑膠之建築物地板用聚氯乙烯系地磚,且以新料生產或未標示非供十四歲以下兒童照護場所使用者)。
三、 檢驗方式:符合性聲明。
四、 報驗義務人為符合性聲明時應備置之技術文件如下:
   
(一) 型式試驗報告。
   
(二) 型式分類表。
   
(三) 塑膠地磚商品彩色照片(請檢附四吋乘以六吋以上彩色照片電子檔)。
   
(四) 中文標示樣張(含商品成分或材料)。
   
(五) 商品構造圖。
   
(六) 製程概要。
   
(七) 產製過程品質管制措施或其驗證證明文件。
五、 申請前點第一款型式試驗報告之相關規定:
   
(一) 申請人應檢具前點第二款至第七款文件及樣品,向型式試驗受理地點提出申請。
   
(二) 型式認定原則:
1. 同製造商、同種類且同厚度之塑膠地磚視為同型式。同型式中,任選一種為主型式,無需記載系列型式。
2. 一份符合性聲明書僅能聲明同一型式塑膠地磚,系列型式無需聲明。
   
(三) 檢驗標準:CNS 8906「聚氯乙烯系地磚」。
   
(四) 試驗項目:
1. 塑化劑含量限制:下列六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依CNS15138或CNS 15138-1之規定試驗後,總和不得超過0.1 % (質量比)。
(1)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
(2)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3) 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
(4) 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
(5) 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
(6) 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
2. 中文標示:
(1) CNS 8906第十節規定:每一最小包裝須標示下列事項。
(a)表示製品種類之記號。
(b)製造商或進口商名稱。
(c)製造日期。
(d)尺度(厚度、寬度、長度)。
(e)防焰性標示:具防焰性之無膠片狀地磚及薄型無膠片狀地磚應標示〝防焰〞。
(f)使用場所。
(g)若使用回收材料,應標示回收材料之比例(依CNS 14021之規定)。
(2) 商品檢驗法第十一條規定:於商品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內,標示商品名稱、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3. 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規定自行印 製並標示於商品本體或最小包裝明顯處。
   
(五) 所需樣品:至少一片。
   
(六) 型式試驗受理地點: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七) 型式試驗費:依認可指定試驗室收費規定收取。
六、 報驗義務人應向本局辦理登記後,符合性聲明始生效力,登記方式如下:
   
(一) 至本局符合性聲明產品登記作業系統辦理。
   
(二) 上傳型式試驗報告編號及報驗義務人等相關資料後,系統自動產出符合性聲明書,報驗義務人列印符合性聲明書紙本並簽署後,始完成登記。
七、 商品檢驗標識:
   
(一) 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之字軌為「D」,指定代碼為「符合性聲明登記號碼」。字軌及指定代碼須緊鄰商品檢驗標識圖式之右方或下方。
範圖:
商品檢驗標識商品檢驗標識
   
(二) 前款指定代碼可至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臨櫃申請,亦可至本局符合性聲明線上申請作業系統申請。
八、 報驗義務人應保存符合性聲明書及技術文件,至商品停止生產或輸入後五年。
九、 符合性聲明書應放置於報驗義務人處,檢驗機關執行市場查核認為有必要時,報驗義務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提出符合性聲明書,技術文件則應於十個工作天內送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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