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應施檢驗水泥商品檢驗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09920016200號令訂定全文8點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002000903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7點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042000104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112000380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並自111年6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122000032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應施檢驗水泥商品檢驗業務,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 檢驗產品別:輸入及內銷出廠卜特蘭水泥及水硬性混合水泥產品。
三、 檢驗方式:監視查驗並實施管理系統監視查驗。
四、 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
   
(一) 卜特蘭水泥:依據CNS 61檢驗,檢驗項目如下:
1. 所有化學成分及物理性質項目,其中物理性質抗壓強度除IV型別檢驗七天齡期外,其餘型別檢驗三天齡期。
2. 添加物含量:添加於卜特蘭水泥之石灰石及製程用添加劑之含量。
   
(二) 水硬性混合水泥:依據CNS 15286檢驗,檢驗項目如下:
1. 所有化學成分規定。
2. 物理性質:
(1) 熱壓膨脹與熱壓收縮。
(2) 初凝時間。
(3) 水泥砂漿空氣含量。
(4) 除IS (≥70) 與IT (S≥70) 檢驗七天齡期抗壓強度外,其餘水泥型別檢驗三天齡期抗壓強度。
   
(三) 本局得另訂監視計畫監視其他齡期抗壓強度或檢驗標準任選規定之項目。
五、 監視查驗(含管理系統監視查驗)相關規定:
   
(一) 申請規定:
1. 監視查驗:報驗義務人於商品輸入或內銷出廠前檢具報驗申請書向本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報驗。
2. 管理系統監視查驗:
(1) 申請人須辦妥監視查驗檢驗登記,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本局認可驗證機構之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及基本檢驗設備明細表向檢驗機關申請管理系統監視查驗。
(2) 申請人須備置之基本檢驗設備包括高壓蒸煮鍋、勒沙特列亞比重瓶、恒溫恒濕養生箱、氣透儀、費開氏儀器、抗壓試驗機(25噸以上)、流動性台及流動性模、蒙孚爐(高溫爐;可達1200℃以上且可高溫連續操作者)。
   
(二) 商品檢驗標識規定:
1. 水泥商品應於最小單位包裝上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但採散裝者可免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2. 檢驗方式採監視查驗,於報驗申請書上填具產品批號或製造日期且最小包裝上標印有產品批號或製造日期者,得由報驗義務人自印商品檢驗標識,識別號碼由字軌「M」及監視查驗驗證登記號碼所組成。
3. 取得管理系統監視查驗之生產廠場,得由報驗義務人自印商品檢驗標識,識別號碼由字軌「Q」及監視查驗檢驗登記號碼所組成。
   
(三) 查驗方式規定:
1. 監視查驗:
(1) 採逐批查驗方式執行查驗。報驗義務人報驗同產地、同廠場或廠牌、同型式之產品經連續三批實施逐批查驗皆符合規定者,改採每二批隨機抽驗一批之抽批查驗方式檢驗。經抽批查驗未符合規定者,恢復逐批查驗。
(2) 經檢驗合格之散裝水泥分包成袋裝應申請重行報驗,報驗時檢附有散裝水泥出廠或輸入查驗證明及出貨證明者,採書面核放,必要時得現場查核包裝、外觀及標示等項目或取樣檢驗,經連續十批未查核或取樣者,下一批次應查核或取樣。
2. 管理系統監視查驗:
(1) 內銷出廠商品:自行檢驗符合後自行副署簽發查驗證明。
(2) 輸入商品:自行檢驗符合後,檢附生產廠場之管理系統監視查驗登記證明影本及其檢驗紀錄正本經本局審查符合後簽發查驗證明。
(3) 管理系統監視查驗生產廠場,應於其檢驗紀錄增加水淬高爐爐碴(簡稱爐碴)、飛灰、矽質材料及石灰石等四項添加物含量欄位,覈實填列,本局並得隨時查核或取樣檢驗。
   
(四) 樣品寄送及添加物含量確認原則:
1. 進口商品(含監視查驗及監視結果不合格後續逐批查驗案):由檢驗機關取樣後,將樣品混合並分三份,一份由檢驗機關執行化學成分及添加物含量試驗(爐碴含量僅執行水泥原試樣硫化物硫之定量),一份寄送本局水泥專業實驗室(臺中或花蓮分局)執行物理性質試驗,一份寄送本局爐碴確認專業實驗室(花蓮分局)。
2. 國內商品(含管理系統監視查驗生產廠場、國內生產廠場及監視結果不合格後續逐批查驗案):檢驗機關取樣後,將樣品混合並分三份,一份檢驗機關留存以備複驗用,一份寄送水泥專業實驗室執行物理性質、化學成分及添加物含量檢驗(爐碴含量僅執行水泥原試樣硫化物硫之定量)試驗,一份寄送爐碴確認專業實驗室。
3. 添加物含量依CNS 12459執行飛灰、矽質材料及石灰石含量檢測,及依該標準第7.3節進行水泥原試樣硫化物硫之定量,並以一比一百的比例作為爐碴推估量,結果石灰石添加量不應高過水泥質量之百分之五;爐碴推估量、飛灰及矽質材料合計不應超過水泥質量之百分之五。但爐碴推估量、飛灰及矽質材料三項含量合計高於百分之五者,屬添加物含量有疑慮之產品。
4. 依前目執行試驗後認定屬添加物含量有疑慮之產品,由檢驗機關或水泥專業實驗室通知爐碴確認專業實驗室進行確認,並通知報驗義務人另需檢驗六個工作天,同時辦理「專業實驗室管理系統」檢驗案件展延事宜。
5. 爐碴確認專業實驗室應於接獲電話通知六個工作天內將檢驗結果回復檢驗機關。
   
(五) 檢驗時限:除檢驗項目含七天齡期強度為樣品送達後八個工作天外,其餘為樣品送達後六個工作天。但屬前款第三目添加物含量有疑慮之產品,需進行爐碴含量確認,檢驗時限另延長六個工作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