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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氯乙烯塑膠管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10200061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應施檢驗聚氯乙烯塑膠管商品檢驗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適用範圍:適用於CNS 1298「硬質聚氯乙烯塑膠管」、CNS 4053-1「自來水用硬質聚氯乙烯塑膠管」及CNS 1302「硬質聚氯乙烯電線導管」之塑膠管。但非在市面上陳列銷售,為配合機械設備用於工業、農業或特殊用途非屬前揭國家標準範圍之塑膠管除外。
三、 檢驗方式: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模式二)加完全品質管理制度模式(模式四)、製程品質管理制度模式(模式五)或工廠檢查模式(模式七)】兩制度雙軌併行。
四、 本作業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一) 種類:係指CNS 1298、CNS 4053-1及CNS 1302所稱之種類。
   
(二) 同型式:指種類、製造廠及生產國別相同者。
   
(三) 同規格:指同型式下,同標稱管徑。
   
(四) 主型式:指同型式下,最大標稱管徑。
   
(五) 系列型式:指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之其餘標稱管徑。
五、 檢驗標準:CNS 1298、CNS 4053-1或CNS 1302。
六、 中文標示:依前點檢驗標準及商品檢驗法第十一條規定標示。
七、 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之識別號碼為字軌「T」及指定代碼,驗證登錄之識別號碼為字軌「R」及指定代碼。
八、 型式試驗相關規定:
   
(一) 型式試驗報告之申請程序:
1. 申請人應依不同型式之聚氯乙烯塑膠管檢具型式分類表(表FRP-01)、下列技術文件三份及樣品,向本局臺南分局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提出申請:
(1) 產品構成及成分一覽表。
(2) 每一標稱管徑成品三吋乘以五吋以上彩色照片。
(3) 製程概要。
(4) 中文標示樣張。
(5) 材料:須提出符合CNS 1298第8節、CNS 4053-1第7節或CNS 1302第6節之材料品質相關確效證明文件。
2. 主型式及系列型式應分別提供下列樣品:
(1) 硬質聚氯乙烯塑膠管:三條,每條一百公分及包含活套頭。
(2) 自來水用硬質聚氯乙烯塑膠管:七條,規格二十釐米以下需九條,每條一百公分及包含活套頭。
(3) 硬質聚氯乙烯電線導管:九條,每條一百公分。
(4) 樣品屬大管徑者,申請人應依試驗室需求協助進行裁切。
3. 受理單位應核對所送樣品與型式分類表之種類或規格是否相符。
   
(二) 取樣原則:主型式取最大標稱管徑,系列型式任取一標稱管徑。
   
(三) 檢驗項目:主型式及系列型式依第五點檢驗標準執行全項檢驗。
   
(四) 正字標記檢驗報告其核發日期在型式認可或商品驗證登錄申請前一年內,得代替同種類且同規格聚氯乙烯塑膠管之型式試驗報告。但一份正字標記檢驗報告僅可取代一個主型式或一個系列型式之型式試驗報告。
九、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相關規定:
   
(一) 型式認可申請程序:
1. 申請人應依前點取得型式試驗報告後,檢具申請書、型式試驗報告及技術文件,向本局或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型式認可,以取得商品型式認可證書。
2. 型式認可審查期限:自檢驗機關受理型式認可申請案起十四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或樣品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七個工作天。
   
(二) 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期間證書登錄範圍如有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增列之標稱管徑較主型式大者,應向原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單位辦理型式試驗後,向檢驗機關申請換發證書,並將增列之標稱管徑改列為主型式,原證書登錄之主型式改列為系列型式。
2. 增列系列型式(未改變原主型式)者,應向檢驗機關申請換發證書。
   
(三) 檢驗程序:
1. 報驗義務人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檢具申請書及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影本,依輸入商品到達港埠或生產地之轄區別向檢驗機關申請報驗,報驗時應於報驗申請書上填具製造日期。
2. 報驗義務人於報驗時須以同型式商品為一批報驗。檢驗機關得每批以五分之ㄧ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取樣檢驗批含不同規格時,由檢驗機關抽取最大規格執行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惟必要時得改採逐批檢核。
3. 同型式商品報驗達五批以上且無不合格紀錄者,得改以每批以二十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
4. 取樣檢驗之取樣樣品數量:
(1) 硬質聚氯乙烯塑膠管:三條,每條一百公分。
(2) 自來水用硬質聚氯乙烯塑膠管:三條,每條一百公分。
(3) 硬質聚氯乙烯電線導管:二條,每條一百公分。
5. 取樣檢驗項目:
(1) 硬質聚氯乙烯塑膠管:抗拉降伏強度、耐壓扁性及標示。
(2) 自來水用硬質聚氯乙烯塑膠管:抗拉降伏強度、耐壓扁性、管材氯乙烯單體含量及標示。
(3) 硬質聚氯乙烯電線導管:絕緣性、絕緣電阻及標示。
6. 檢測單位:本局臺南分局。
7. 檢驗期限為檢測單位收樣後九個工作天。
8. 取樣檢驗不符合檢驗規定者,同一型式商品須經連續三批逐批取樣檢驗符合後,始得恢復每批以五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
9. 檢驗機關如接獲檢舉或對報驗商品符合檢驗標準之一致性有懷疑時,亦得逕行取樣並檢測相關檢驗項目。
十、 驗證登錄相關規定:
   
(一) 申請核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
1. 型式試驗報告(依第八點申請)。
2. 本局或本局認可驗證機構核發之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影本或工廠檢查報告影本。
3. 符合性評鑑程序之聲明書。
4. 技術文件。
   
(二) 審查期限:自檢驗機關受理驗證登錄申請案起十四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或樣品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七個工作天。
   
(三)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期間證書登錄範圍如有變更,準用前點第二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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