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
檢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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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報驗義務人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檢具申請書及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影本,依輸入商品到達港埠或生產地之轄區別向檢驗機關申請報驗,報驗時應於報驗申請書上填具製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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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報驗義務人於報驗時須以同型式商品為一批報驗。檢驗機關得每批以五分之ㄧ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取樣檢驗批含不同規格時,由檢驗機關抽取最大規格執行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惟必要時得改採逐批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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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同型式商品報驗達五批以上且無不合格紀錄者,得改以每批以二十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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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取樣檢驗之取樣樣品數量:
(1) |
硬質聚氯乙烯塑膠管:三條,每條一百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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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自來水用硬質聚氯乙烯塑膠管:三條,每條一百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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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硬質聚氯乙烯電線導管:二條,每條一百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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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取樣檢驗項目:
(1) |
硬質聚氯乙烯塑膠管:抗拉降伏強度、耐壓扁性及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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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自來水用硬質聚氯乙烯塑膠管:抗拉降伏強度、耐壓扁性、管材氯乙烯單體含量及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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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硬質聚氯乙烯電線導管:絕緣性、絕緣電阻及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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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檢測單位:本局臺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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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檢驗期限為檢測單位收樣後九個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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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取樣檢驗不符合檢驗規定者,同一型式商品須經連續三批逐批取樣檢驗符合後,始得恢復每批以五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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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檢驗機關如接獲檢舉或對報驗商品符合檢驗標準之一致性有懷疑時,亦得逕行取樣並檢測相關檢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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