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桌邊掛椅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102000228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110年6月1日生效

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應施檢驗桌邊掛椅商品檢驗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檢驗方式: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模式二)加符合型式聲明模式(模式三)】兩制度雙軌併行。
三、 檢驗標準:CNS 16046「兒童照護用品-桌邊掛椅」。
四、 檢驗範圍:限檢驗供體重十五公斤以下,可安裝至桌邊以供兒童自行坐立使用之座椅。
五、 檢驗項目
   
(一) 品質項目:
1. 化學危害:依據CNS 16046 第6.2節及第6.3節規定檢測「特定元素之遷移」及「甲醛」。
2. 熱危害:依據CNS 16046 第7節規定檢測。
3. 機械危害:依據CNS 16046 第8.1節至第8.9節規定檢測「產品折疊或拆卸導致之危害」、「夾陷之危害」、「移動部位導致之危害」、「纏繞之危害」、「窒噎與吞食之危害」、「窒息之危害」、「危害邊緣、角及突出部位」、「結構完整性不足之危害」及「跌落導致之危害」。
4. 使用說明書。
   
(二) 中文標示:依據商品標示法及CNS 16046,查核下列事項:
1. 應行標示事項,依商品標示法第九條、第十條及CNS 16046第9節規定標示。
2. 標示方法,標示於商品本體、零售外包裝之明顯處。
   
(三) 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規定自行印製並標示於商品本體明顯處。
六、 型式試驗之相關規定
   
(一) 型式分類:依固定支架材質分為金屬及非金屬二類。
   
(二) 型式認定原則
1. 同型式:指固定支架材質相同之桌邊掛椅商品。
2. 主型式:同型式中,構造最複雜之桌邊掛椅商品。
3. 系列型式:同型式中,主型式以外之桌邊掛椅商品。
   
(三) 型式試驗受理地點: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四) 型式試驗項目:主型式商品執行前點第一款(除「化學危害」以外所有項目)及第二款規定之檢驗項目,系列型式商品僅就前點第一款「夾陷之危害」、「移動部位導致之危害」及「窒噎與吞食之危害」等三項執行檢驗。
   
(五)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電子檔及樣品,向型式試驗受理地點提出申請型式試驗:
1. 商品型式分類表。
2. 桌邊掛椅商品彩色照片(請檢附前、後及側面之四吋乘以六吋以上彩色照片)。
3. 中文標示樣張。
4. 使用說明書。
5. 商品資訊描述說明,包括產品構造圖及零組件清單(含各部件規格、材質及照片)等。
6. 桌邊掛椅商品材料確效證明聲明書。
7. 樣品:應檢送主型式及系列型式之每種桌邊掛椅樣品各一件,惟必要時,型式試驗受理單位得要求增加測試樣品。
   
(六) 型式試驗費:依認可指定試驗室收費規定收取。
七、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之相關規定
   
(一) 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者,報驗義務人應先取得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於商品運出廠場或輸入前,檢具報驗申請書向本局或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報驗,報驗時應依規定填列製造年月,並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商品檢驗標識及識別號碼(包括字軌為「T」及指定代碼)組成,其識別號碼應緊鄰圖式之下方或右方,且於檢驗合格後,始得運出廠場。
   
圖例:識別號碼識別號碼
註:
T:代表字軌
00000:代表指定代碼(依不同廠商填入不同指定代碼)
   
(二) 報驗義務人申請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時,應檢具型式試驗報告、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文件及前點第五款規定之文件,向檢驗機關申請核發。
   
(三) 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審查期限:自檢驗機關受理申請案起十四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試驗室後加計七個工作天。
   
(四) 同批報驗桌邊掛椅商品,應為同一報驗義務人及同型式。
   
(五) 檢驗機關確認報驗之桌邊掛椅商品已登錄於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中,以百分之二十之機率隨機抽批實施取樣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方式。抽中批之取樣檢驗,同一報驗申請書每三項次隨機抽取一項次(不足三項次以三項次計,最少抽取一項次,最多抽取五項次),每一抽中項次隨機取樣一件進行檢驗、查核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必要時得增加檢驗項次及取樣件數。
   
(六) 抽中取樣檢驗之樣品,由本局高雄分局或本局代施檢驗單位就第五點第一款之「夾陷之危害」、「移動部位導致之危害」及「窒噎與吞食之危害」中選取二項執行檢驗。
   
(七) 檢驗期限:樣品送達前款檢驗單位後七個工作天。
   
(八) 商品經原受理報驗之檢驗機關同意先行放行者,報驗義務人應於完成貨物運送存置等相關作業後,通知檢驗機關至貨物儲存地點執行取樣、封存或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
   
(九) 抽中批,如檢驗不合格者,檢驗機關應發給不合格通知書,報驗義務人於接到通知書後十五日內,得申請免費複驗一次,檢驗合格項次得辦理分割放行;檢驗不合格者應依據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辦理下列相關事宜:
1. 不合格商品須整批退運者,報驗義務人逕向海關辦理退運,再向原檢驗機關辦理銷案事宜。
2. 不合格商品須整批銷毀者,報驗義務人須檢附銷毀計畫逕向原檢驗機關,辦理銷案事宜。
3. 不合格商品須監督改善或該批部分項次須銷毀、退運,並辦理重新報驗者,報驗義務人憑本局核准函、不合格通知書、進口報單(國內產製者免附)及改善之確效證明等資料向檢驗機關提出申請辦理重新報驗。
4. 檢驗不合格商品之重新報驗案件,取樣項次比率按第五款辦理;惟經檢驗不合格項次之商品,經改善後屬必抽中之檢驗項次,並應加倍抽樣。重新報驗檢驗不合格項次,報驗義務人須併同未抽中項次辦理退運或銷毀,合格項次得分割放行。
   
(十) 抽中批取樣檢驗,不符合檢驗規定者,同一報驗義務人之桌邊掛椅商品須經連續三批取樣檢驗合格後,始恢復每批百分之二十之機率隨機抽批取樣檢驗。
   
(十一) 未抽中批者,由受理報驗之檢驗機關採書面審查。
   
(十二) 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之登錄商品範圍如有變更(例如:主型式或系列型式變更、檢驗標準或檢驗項目變更等),須向原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單位申請型式試驗報告,並向檢驗機關申請換發證書。
八、 驗證登錄之相關規定
   
(一) 採驗證登錄者,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
   
(二) 申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時,申請人應依第六點取得型式試驗報告後,檢具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文件、符合性評鑑文件(符合型式聲明書)及第六點第五款規定之文件,向檢驗機關申請核發。
   
(三)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審查期限:自檢驗機關受理申請案起十四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七個工作天。
   
(四) 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須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商品檢驗標識及識別號碼(包括字軌為「R」及指定代碼)組成,其識別號碼應緊鄰圖式之下方或右方。
   
圖例:識別號碼識別號碼
註:
R:代表字軌
00000:代表指定代碼(依不同廠商填入不同指定代碼)
   
(五)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登錄商品範圍如有變更(例如:主型式或系列型式變更、檢驗標準或檢驗項目變更等),須向原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單位申請型式試驗報告,並向檢驗機關申請換發證書。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