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查詢單位電子信箱查詢案件處理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90年5月30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檢(90)中字第8600061號函訂定全文3點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110500083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技術性貿易障礙(TBT)協定查詢單位電子信箱查詢案件處理作業程序)

一、 為處理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查詢單位(以下簡稱查詢單位)電子信箱所收到對於我國及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技術性法規、標準或符合性評鑑程序之查詢案件,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 本作業程序所稱查詢案件,指以下案件:
   
(一) 國外查詢: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其利害關係人向查詢單位請求提供我國之技術性法規、標準或符合性評鑑程序相關資料。
   
(二) 國內查詢:國內各界向查詢單位請求提供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之技術性法規、標準或符合性評鑑程序相關資料。
三、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查詢單位,設置查詢單位電子信箱帳號tbtenq@bsmi.gov.tw,由本局置專責人員負責收件、處置、追蹤、回復及列冊管理。
四、 查詢單位專責人員接獲查詢案件時,應列冊登記(如附表)。
五、 查詢單位專責人員接獲國外查詢案件時,依以下程序辦理:
   
(一) 檢視資訊:先審視查詢內容是否足以識別問題,有不足者,得請查詢者補充說明或提供相關文件。
   
(二) 決定答詢單位或機關:
1. 查詢內容涉及本局業務者:查詢單位專責人員依據查詢內容轉請本局業務組提供答復意見。
2. 查詢內容涉及其他機關之主管業務者:由查詢單位專責人員轉請該機關處理。
3. 查詢內容涉及二個以上本局業務組或局外機關業務者:由查詢單位專責人員轉請各答詢單位或機關提供答復意見。
   
(三) 確認收件:查詢單位專責人員收件後應回復查詢者確認收到其查詢郵件。
   
(四) 查詢之答復:
1. 屬本局業務者:由本局業務組提供符合格式、內容完整之中文或英文答復稿供查詢單位答復。
2. 非本局業務者:由答詢機關提供符合格式、內容完整之中文或英文答復稿供查詢單位答復;或由答詢機關直接答復查詢,並副知查詢單位。
3. 涉及多業務組或機關業務之查詢案件,由查詢單位彙整各答詢單位或機關意見後答復。
4. 英文答復稿格式範例如附件。
六、 查詢單位專責人員接獲國內查詢案件時,依以下程序辦理:
   
(一) 確認收件:查詢單位專責人員收件後應回復查詢者確認收到其查詢郵件。
   
(二) 轉寄相關查詢單位:查詢單位專責人員收件後應將詢問內容轉寄相關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查詢單位回應。
   
(三) 查詢之答復:查詢單位專責人員接獲相關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查詢單位回應意見後,應轉知查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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