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停車場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秘字第10490001980號函訂定全文14點;並自104年4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秘字第11090005850號函修正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停車場收費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秘字第11390003210號函修正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停車場管理,維護停車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 停車場範圍及管理單位:
   
(一) 停車場範圍:
1. 臺北市濟南路一段四號。
2. 臺北市南海路二十號開發大樓分配之停車位。
   
(二) 管理單位:本局秘書室。
三、 汽車停車位:
   
(一) 公務停車位:供本局及經濟部與所屬機關(構)之公務車停放。
   
(二) 管制停車位:下列人員之車輛,或其他特殊情形確有停車必要者,得經業務單位填具表格(附件一)向本局秘書室提出申請後,由警衛室安排停放管制停車位:
1. 經濟部及所屬駐本局國會聯絡辦公室人員。
2. 本局貴賓或應邀蒞局指導之委員、講師。
3. 至本局採訪之媒體記者。
   
(三) 臨時停車位:
1. 送貨、送樣及工程施作有停放車輛之需要者,應向警衛室換取臨時停車證停放臨時停車位。
2. 本局度量衡行政組、檢驗技術組(汐止地區)及度量衡技術組同仁因業務需要,其車輛得憑員工識別證停放臨時停車位。
   
(四) 報驗停車位:供辦理報驗發證民眾停放,無須登記換證,停放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
   
(五) 員工停車位:
1. 本局編制內員工得於每年五月抽籤前填具申請書(附件二)並檢附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以申請人本人、配偶或本人之直系尊、卑親屬之車輛為限)影本各一份,向本局秘書室申請使用員工停車位。
2. 員工停車位每次使用期間以六個月為一期,除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採固定停車位,申請後免經抽籤外,其他人員之申請,由本局秘書室於每年五月底,依申請使用名單以抽籤方式抽出當年七月至十二月及次年一月至六月之二期使用人,核發員工停車證。未抽中籤者,按抽出順序依次候補。
3. 位於臺北市南海路二十號開發大樓分配之停車位,由本局度量衡行政組及度量衡技術組同仁優先抽取。
4.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公傷假經簽准之同仁,得優先使用身障停車位或保留停車位。
5. 抽中車位之使用人,互相調換停車證號次或因故自願放棄使用車位,應填寫停車位互換同意表(附件三)或放棄使用停車位聲明書(附件四),並送本局秘書室備查。
6. 因使用人放棄停車位而有空位,得依原抽籤候補次序遞補。
7. 每位員工申請停車證以一張為限,已取得停車證之車輛如有異動,應持證明文件送本局秘書室辦理相關文件異動。
四、 機車及自行車無須申請停車位,限本局員工及洽公人員停放。
五、 臨時通行之接送車輛(如計程車、復康巴士及接送本局員工之車輛等)、在本局執行業務車輛(如郵政、救護、消防、電信、電力、警務等)或送報車、垃圾車、快遞車等,經警衛室放行後,得免換證進入,任務完成應即駛離。
六、 本局汽車停車場管制及開放時間:
   
(一) 管制時間:上班日六至十八時,憑停車證停車;每日二十三時至翌日六時為管制時間,非有正當理由禁止入內停車。
   
(二) 開放時間:上班日十八至二十三時;另國定例假日開放參與本局業務或活動人員停車,惟須辦理人車登記並於當日二十三時前駛離。
   
(三) 如因特殊需要,確有必要於管制時間停車者,應事先以書面通知本局秘書室,並經核可始得為之。
七、 收費、退費標準及方式:
   
(一) 員工停車位之使用費每月新臺幣四百元,每期(六個月)收取一次,並統一自薪資帳戶扣繳。
   
(二) 職務調動、離職、退休或因故停止使用之員工,應事先向本局秘書室提出退費申請,並依不再停放日期按當期所繳剩餘日數比率,退還所繳之停車位使用費及收回停車證。
   
(三) 除員工停車位收取使用費外,其他停車位均免收費。
八、 停車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無停車證或其他未經許可之車輛,禁止進入本局停車場;有停車證者,應張貼於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便查核,並依停車證車位號碼停車。
   
(二) 駕駛車輛進入停車場,應依場內交通標誌、標線指示及規定速限(二十公里)行駛,並遵守警衛室之指揮,順向停放車輛,不得任意違規停放、占用、暫停或妨礙通行。
   
(三) 停車人員應維護停車場之安全及整潔,進出時務必提高注意,如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意外事件,應依相關規定自負責任。
   
(四) 本局製發之停車證不得轉讓、出借、塗改、變造使用,且其有效期間為半年,逾期作廢。
   
(五) 因特殊狀況、維修場地等需要,經通知駕駛人(或車輛所有人)移離車輛,駕駛人(或車輛所有人)未配合辦理,或特殊事件、情況緊急未及通知移車者,管理單位得將車輛移置妥適之停車場地,其相關費用由駕駛人(或車輛所有人)負擔。
   
(六) 本局秘書室得依本要點辦理停車場不定期稽查,如發現員工停車位使用人違反第一款至第四款經書面通知達三次者,即收回當期員工停車證。
九、 停車場僅提供停放車輛使用,個人財物、車輛毀損、遺失,或發生不可抗拒之天災時,本局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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