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
員工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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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局編制內員工得於每年五月抽籤前填具申請書(附件二)並檢附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以申請人本人、配偶或本人之直系尊、卑親屬之車輛為限)影本各一份,向本局秘書室申請使用員工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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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員工停車位每次使用期間以六個月為一期,除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採固定停車位,申請後免經抽籤外,其他人員之申請,由本局秘書室於每年五月底,依申請使用名單以抽籤方式抽出當年七月至十二月及次年一月至六月之二期使用人,核發員工停車證。未抽中籤者,按抽出順序依次候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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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位於臺北市南海路二十號開發大樓分配之停車位,由本局度量衡行政組及度量衡技術組同仁優先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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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公傷假經簽准之同仁,得優先使用身障停車位或保留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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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抽中車位之使用人,互相調換停車證號次或因故自願放棄使用車位,應填寫停車位互換同意表(附件三)或放棄使用停車位聲明書(附件四),並送本局秘書室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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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因使用人放棄停車位而有空位,得依原抽籤候補次序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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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每位員工申請停車證以一張為限,已取得停車證之車輛如有異動,應持證明文件送本局秘書室辦理相關文件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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