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電子式體溫計業者自印合格印證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104000206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度政字第1135000072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之附表一、第5點之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規範電子式體溫計合格印證自印作業及審查之一致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之業者,指領有度量衡專責機關核發之電子式體溫計輸入業或製造業許可執照者。
三、 業者申請自印合格印證時,應填具申請單(附表一),並選定檢定機關,連同自印合格印證式樣及張貼位置圖向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
四、 業者自印合格印證申請案採書面審查,經審查不符合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退還其申請案件;審查符合規定者,發給同意函及單位字軌,業者於收到同意函之次日起,得自印合格印證。
五、 業者自印合格印證之編碼原則、印製及附加規定如下:
   
(一) 合格印證編碼原則(附表二):前點核發之單位字軌(二碼) +器具代碼DA (二碼) + 流水號(七碼) +「合格印證編碼原則」字。
   
(二) 排列位置:第一行為單位字軌及器具代碼,第二行為七碼流水號,須緊鄰「合格印證編碼原則」字正下方或左邊,如單位字軌及器具代碼七碼流水號
   
(三) 流水號七碼以連續滾號方式製作,第一批號碼從第一號開始印製,第二批號碼從第一批最後一碼接續印製,此後每批印製應接續前一批流水號最後一碼製作,不得中斷及重複。
   
(四) 合格印證編碼原則」字式樣為正方形,「合格印證編碼原則」字線條與間隙之比例為一比二;為使合格印證應清晰可辨,「合格印證編碼原則 」字不得小於3 mm × 3 mm。
   
(五) 以不易脫落之標籤,將合格印證單獨或併同銘版附加於電子式體溫計。
   
(六) 合格印證之式樣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後,不得變更。
六、 採自印合格印證之業者於申請檢定時,應先依規定編印合格印證,型號或規格不同者,業者應分別編印,使同型號或同規格之流水號連續,完成編印後,於檢定日前,業者應將合格印證全數附加於待檢定之電子式體溫計,並將流水號填載於檢定申請書之器號欄,依流水號順序分批捆紮或包裝後,向選定之檢定機關辦理,非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不得跨轄區申請檢定。
七、 檢定機關辦理檢定時,發現未依規定印製合格印證者,檢定機關得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七條規定限期業者補正。
八、 檢定不合格之電子式體溫計,由檢定機關去除合格印證及註銷合格印證號碼,經註銷之合格印證號碼,業者不得再製作或使用。
九、 經市場監督發現自印合格印證號碼有重複情事,或附加自印合格印證而未依規定辦理檢定者,除應依度量衡法相關規定處分外,並停止業者自印合格印證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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