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嬰兒用浴盆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092000583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109年10月1日生效

一、 為辦理應施檢驗嬰兒用浴盆商品檢驗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檢驗範圍:限檢驗在照護者為嬰兒洗澡期間,嬰兒於斜躺、坐姿或站姿時,可提供支撐及/或包護之商品;用於裝水之浴盆、圍體或其他類似產品,且可置於成人浴缸、水槽內部或其他表面之頂部。
三、 檢驗方式: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模式二)+符合型式聲明模式(模式三)】兩制度雙軌併行。
四、 檢驗標準、檢驗項目及標示查核項目
   
(一) 檢驗標準:國家標準CNS 16025「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
   
(二) 檢驗項目:
1、 產品性能試驗:「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危險尖端或銳邊」、「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開口」、「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標示(永久性)」、「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靜載重」及任一型式如有「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小物件」、「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抗塌陷」、「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剪切點、擠壓點及夾陷」、「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保護性組件」、「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束縛系統」、「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吸盤特定要求事項」及「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玩具」等均依CNS 16025相關要求執行檢驗。
2、 材料品質(化性)試驗:任一型式如有表面塗層,須提出符合國家標準CNS 16025第5.3節之塗層中含鉛量之相關確效證明文件,於申請商品型式認可或商品驗證登錄時,供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及其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審查。
   
(三) 中文標示:所用文字應以正體中文為主,中文標示事項及標示內容依據CNS 16025及依「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商品標示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 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依「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規定自行印製並標示於商品本體明顯處。
五、 型式試驗之相關規定
   
(一) 型式認定原則
1、 同型式:指主結構材質(分為塑膠類與非塑膠類兩類)相同之嬰兒用浴盆商品。
2、 主型式:同型式中,構造最複雜產品作為主型式。
3、 系列型式:同型式中,主型式以外之其餘商品。
   
(二) 型式試驗受理地點: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三) 型式試驗項目: 每一主型式商品皆進行「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危險尖端或銳邊」、「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開口」、「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標示(永久性)」、「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靜載重」及任一型式如有「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小物件」、「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抗塌陷」、「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剪切點、擠壓點及夾陷」、「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保護性組件」、「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束縛系統」、「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吸盤特定要求事項」及「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玩具」等均依CNS 16025相關要求執行產品性能試驗,系列型式僅就不同部分進行試驗。
   
(四)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及測試樣品,送至型式試驗受理地點提出申請型式試驗報告:
1、 嬰兒用浴盆商品型式分類表。
2、 嬰兒用浴盆商品彩色照片(請檢附前、後及側面之四吋乘以六吋以上彩色照片電子檔)。
3、 符合CNS 16025第5.3節之塗層中含鉛量之相關確效證明文件。
4、 中文標示樣張。
5、 使用說明書。
6、 商品資訊描述說明。
7、 樣品:應檢送主型式及系列型式之每種嬰兒用浴盆樣品各一件,惟必要時型式試驗受理單位得要求增加測試樣品。
   
(五) 型式試驗費:依「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或本局認可指定試驗室收費規定計收。
六、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之相關規定
   
(一) 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者,報驗義務人應先取得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於商品運出廠場或輸入前,檢具報驗申請書向本局或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報驗,報驗時應依規定填列製造年月,並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商品檢驗標識及識別號碼(包括字軌為「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T」及指定代碼)組成,其識別號碼應緊鄰圖式之下方或右方。
   
圖例:識別號碼識別號碼
註:
T:代表字軌
00000:代表指定代碼
(依不同廠商填入不同字軌及指定代碼)
   
(二) 報驗義務人申請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時,應備置型式試驗報告、前點第四款之文件及檢具「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文件,向檢驗機關申請核發。
   
(三) 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審查期限:自檢驗機關受理申請案起十四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或樣品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十四個工作天。
   
(四) 同批報驗嬰兒用浴盆商品,應為同一報驗義務人及同型式。
   
(五) 檢驗機關確認報驗之嬰兒用浴盆商品已登錄於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中,同一報驗申請書報驗之商品,以百分之二十之機率隨機抽批實施取樣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方式。抽中批之取樣檢驗,同一報驗申請書每三項次隨機抽取一項次(不足三項次以三項次計,最少抽取一項次,最多抽取五項次),每一抽中項次隨機取樣一件進行檢驗、查核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必要時得增加檢驗項次及取樣件數。
   
(六) 抽中取樣檢驗之樣品由檢驗機關依風險程度自「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剪切點、擠壓點及夾陷」、「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開口」、「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保護性組件」及「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靜載重」等檢驗項目中選取一至二項進行檢驗。
   
(七) 檢驗期限:樣品送達檢驗機關專業試驗室後五個工作天。
   
(八) 抽中批,如檢驗不合格者,檢驗機關應發給不合格通知書,報驗義務人於接到通知書後十五日內,得申請免費複驗一次,檢驗合格項次得辦理分割放行;檢驗不合格者應依據「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辦理下列相關事宜:
1、 不合格商品須整批退運者,報驗義務人逕向原檢驗機關提出申請,於三個月內檢附財政部關務署復運出口報單等相關文件辦理銷案事宜。
2、 不合格商品須整批銷毀者,報驗義務人須檢附銷毀計畫逕向原檢驗機關提出申請,辦理銷案事宜。
3、 倘不合格商品須監督改善或該批部分項次須銷毀、退運,並辦理重新報驗者,報驗義務人憑本局核准函、不合格通知書、進口報單(國內產製者免附)及改善之確效證明等資料向檢驗機關提出申請辦理重新報驗。
4、 檢驗不合格商品之重新報驗案件,取樣項次比率按第五款辦理;惟經檢驗不合格項次之商品,經改善後屬必抽中之檢驗項次,並應加倍抽樣。重新報驗檢驗不合格項次,報驗義務人須併同未抽中項次辦理退運或銷毀,合格項次得分割放行。
   
(九) 抽中批取樣檢驗,不符合檢驗規定者,則同一報驗義務人之嬰兒用浴盆商品須經連續三批取樣檢驗合格後,始恢復每批百分之二十之機率隨機抽批取樣檢驗。
   
(十) 未抽中批者,由受理報驗之檢驗機關採書面審查方式,依報驗申請書相關的資料,比對所報驗之商品型式。
   
(十一) 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之登錄商品範圍如有變更(例如:主型式或系列型式變更、檢驗標準或檢驗項目變更等),須向原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單位申請型式試驗報告,並向檢驗機關申請換發證書。
七、 驗證登錄之相關規定
   
(一) 採驗證登錄者,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
   
(二) 申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時,申請人依第五點取得型式試驗報告後,檢具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文件、符合性評鑑文件(符合型式聲明書)及依第五點第四款規定之文件,向檢驗機關申請核發。
   
(三)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審查期限:自檢驗機關受理申請案起十四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十四個工作天。
   
(四) 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須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商品檢驗標識及識別號碼(包括字軌為「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R」及指定代碼)組成,其識別號碼應緊鄰圖式之下方或右方。
   
圖例:識別號碼識別號碼
註:
R:代表字軌
00000:代表指定代碼
(依不同廠商填入不同字軌及指定代碼)
   
(五)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登錄商品範圍如有變更(例如:主型式或系列型式變更、檢驗標準或檢驗項目變更等),須向原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單位申請型式試驗報告,並向檢驗機關申請換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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