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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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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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者,報驗義務人應先取得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於商品運出廠場或輸入前,檢具報驗申請書向本局或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報驗,報驗時應依規定填列製造年月,並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及識別號碼(包括字軌為「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T」及指定代碼)組成,其識別號碼應緊鄰圖式之下方或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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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例:或
註: T:代表字軌 00000:代表指定代碼 (依不同廠商填入不同字軌及指定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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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報驗義務人申請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時,應備置型式試驗報告、前點第四款之文件及檢具「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文件,向檢驗機關申請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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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審查期限:自檢驗機關受理申請案起十四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或樣品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十四個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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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同批報驗嬰兒用浴盆商品,應為同一報驗義務人及同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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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檢驗機關確認報驗之嬰兒用浴盆商品已登錄於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中,同一報驗申請書報驗之商品,以百分之二十之機率隨機抽批實施取樣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方式。抽中批之取樣檢驗,同一報驗申請書每三項次隨機抽取一項次(不足三項次以三項次計,最少抽取一項次,最多抽取五項次),每一抽中項次隨機取樣一件進行檢驗、查核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必要時得增加檢驗項次及取樣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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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抽中取樣檢驗之樣品由檢驗機關依風險程度自「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剪切點、擠壓點及夾陷」、「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開口」、「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保護性組件」及「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靜載重」等檢驗項目中選取一至二項進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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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檢驗期限:樣品送達檢驗機關專業試驗室後五個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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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抽中批,如檢驗不合格者,檢驗機關應發給不合格通知書,報驗義務人於接到通知書後十五日內,得申請免費複驗一次,檢驗合格項次得辦理分割放行;檢驗不合格者應依據「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辦理下列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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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合格商品須整批退運者,報驗義務人逕向原檢驗機關提出申請,於三個月內檢附財政部關務署復運出口報單等相關文件辦理銷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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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合格商品須整批銷毀者,報驗義務人須檢附銷毀計畫逕向原檢驗機關提出申請,辦理銷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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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倘不合格商品須監督改善或該批部分項次須銷毀、退運,並辦理重新報驗者,報驗義務人憑本局核准函、不合格通知書、進口報單(國內產製者免附)及改善之確效證明等資料向檢驗機關提出申請辦理重新報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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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檢驗不合格商品之重新報驗案件,取樣項次比率按第五款辦理;惟經檢驗不合格項次之商品,經改善後屬必抽中之檢驗項次,並應加倍抽樣。重新報驗檢驗不合格項次,報驗義務人須併同未抽中項次辦理退運或銷毀,合格項次得分割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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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抽中批取樣檢驗,不符合檢驗規定者,則同一報驗義務人之嬰兒用浴盆商品須經連續三批取樣檢驗合格後,始恢復每批百分之二十之機率隨機抽批取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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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未抽中批者,由受理報驗之檢驗機關採書面審查方式,依報驗申請書相關的資料,比對所報驗之商品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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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之登錄商品範圍如有變更(例如:主型式或系列型式變更、檢驗標準或檢驗項目變更等),須向原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單位申請型式試驗報告,並向檢驗機關申請換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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