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應施檢驗外裝壁磚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092000744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109年12月1日生效

一、 為辦理應施檢驗外裝壁磚商品檢驗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檢驗範圍:進口及國內產製外裝壁磚商品。但排除下列情形:
   
(一) 供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與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修復或再利用,為利其文化資產價值與原有風貌維持之目的,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者。
   
(二) 各邊長超過605mm、採鎖掛、系統鋼掛或加強性鋼掛等方式進行施工,非以接著鋪貼施工之外裝壁磚。
   
(三) 供室內壁磚或用於檯面門板等用途,厚度低於3mm之大尺寸薄型裝飾材料。
三、 檢驗方式: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模式二)加工廠檢查模式(模式七)】。
四、 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依據CNS 9737「陶瓷面磚」檢驗「背溝之形狀及深度」、「彎曲破壞載重」,及依據CNS 9737第9.1節至第9.3節,查核「中文標示」。
五、 驗證登錄之相關規定:
   
(一) 型式認定原則:
1、 同型式:商品最大表面面積分類(如附件)及製造廠相同者。
2、 主型式:指同型式下,任選一種成形方法(濕式或乾式)商品為主型式。
3、 系列型式:指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餘產品為系列型式。
   
(二) 型式試驗取樣原則:主型式及系列型式各抽取同一商品最大表面面積分類中最大表面面積者,執行型式試驗。
   
(三) 型式試驗之試驗項目:
1、 主型式:同第四點。
2、 系列型式:同第四點。
   
(四) 型式試驗申請人申請型式試驗報告,應檢具下列技術文件一式三份及測試樣品,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本局新竹分局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提出申請:
1、 商品型式分類表。
2、 產品構成及成分一覽表。
3、 成品三吋乘以五以上彩色照片(或檢附原廠彩色型錄)。
4、 製程概要。
5、 中文標示樣張(含第三方公正試驗室出具之「吸水率」試驗報告)。
6、 樣品(數量十片,含外包裝)。
   
(五) 申請驗證登錄之申請人,應檢附型式試驗報告、本局或本局認可驗證機構核發之工廠檢查報告影本及其他應檢附之文件,向本局或其所屬分局申請核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六) 取得驗證登錄者,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字軌為「R」及指定代碼之商品檢驗標識,並標示於商品最小單位包裝。
   
(七)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登錄商品範圍如有變更,應向原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單位申請型式試驗報告變更,並向檢驗機關申請換發證書。
六、 正字標記檢驗報告之核發日期在驗證登錄申請前一年內且試驗樣品與型式試驗取樣原則相符者,得代替型式試驗報告。但一份正字標記檢驗報告,僅可取代一個主型式或一個系列型式之型式試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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