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電子式體溫計合格印證預領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0940002420號令發布全文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使度量衡專責機關及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定機關)辦理電子式體溫計合格印證預領作業有一致性之作法,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業者,指領有度量衡專責機關核發之電子式體溫計輸入、製造業許可執照者。
三、 檢定機關於受理電子式體溫計初次檢定申請後,業者得填具預領合格印證申請單,預領與檢定數量相同之合格印證。
四、 業者預領合格印證後應逐一貼附於待檢定之電子式體溫計,並於檢定日送至檢定機關辦理檢定。
合格印證如有未使用、遺失或毀損,業者應於檢定日前將數量通知檢定機關,於檢定當日提供未使用、遺失或毀損之號碼清單予檢定機關確認,並繳回未使用或毀損之合格印證。
五、 檢定機關收到業者未使用、遺失或毀損合格印證通知後,檢定人員應於度政資訊管理系統註記未使用、遺失或毀損之合格印證號碼。
六、 經檢定機關於檢定過程中檢定不合格之器具,應由檢定人員回收該器具之合格印證,並於度政資訊管理系統中註記該合格印證號碼。
七、 業者預領之合格印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停止預領三個月:
   
(一) 每案遺失數量逾預領數千分之五。
   
(二) 因故未使用或毀損之合格印證,經檢定機關通知後仍未繳回。
業者非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前項合格印證全數遺失或毀損者,停止預領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