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
|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
|
|
|
|
|
(一) |
離岸風力發電案場:指依電業法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示範風場及完工併聯年度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離岸風力發電案場。
|
|
|
|
(二) |
示範風場:指依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獎勵辦法獲獎勵並完成示範獎勵契約簽訂之離岸風力發電案場。
|
|
|
|
(三) |
完工併聯年度:指經濟部依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通知獲選申請人之完工併聯年度,或依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獎勵辦法,受獎勵人應完成示範風場之竣工年度。
|
|
|
|
(四) |
專案驗證:指經驗證機構確認離岸風力發電案場所屬之風力機組及其支撐結構與海上變電站、海纜等電業設備是否符合特定場址要求並出具書面保證之程序。
|
|
|
|
(五) |
驗證機構:指取得認證機構專案驗證相關領域認證之第三者符合性評鑑機構,且該認證機構必須已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nternational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 ILAC)或國際認證論壇(International Accreditation Forum, IAF)多邊相互承認協定。
|
|
|
|
(六) |
申請人:指依本要點向標準局提出離岸風力發電案場專案驗證審查申請之電業或國內電業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