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正字標記檢舉案件處理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一字第10810012850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標準字第11320004140號函修正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分局辦理正字標記檢舉案件(以下簡稱檢舉案件)有一致性之作法,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 本局標準組(以下簡稱受理單位)於收受檢舉案件時,應檢視下列檢舉資料:
   
(一) 檢舉人(姓名或公司名稱)。
   
(二) 檢舉人聯絡方式(電話、地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信箱)。
   
(三) 具體檢舉事項(如被檢舉人、發生時間、產品名稱型號/規格、所在地點、網址或網頁畫面等)。
   
(四) 涉違規情形及佐證資料。
本局所屬分局如收受前項檢舉案件,應於三個工作日內移請本局受理單位統籌辦理。
三、 前點檢舉資料有欠缺或不明確者,受理單位應於本局收受檢舉案件後七個工作日內通知檢舉人補正,檢舉人如未於通知送達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補正,該檢舉案件得不予調查,並逕予結案,惟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四、 檢舉案件非屬本局業務者,受理單位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將檢舉資料函轉相關權責機關辦理或為其他適當處理並副知檢舉人。
五、 檢舉案件屬本局業務者,受理單位應於收受檢舉資料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或於十五個工作日內移請本局所屬分局辦理調查,並初步回復檢舉人。
本局所屬分局應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並回復受理單位,必要時得展延。
六、 受理單位依調查結果不同,分別辦理下列事宜:
   
(一) 未發現違規事實者,受理單位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回復檢舉人。
   
(二) 經調查違規屬實者,受理單位應於五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行政處分並回復檢舉人。
七、 檢舉案件業經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若同一檢舉人仍重複檢舉同一案件,且無其他新事證,受理單位得不予處理,並逕復檢舉人。
八、 辦理檢舉案件之相關人員對檢舉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等資料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