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許可業者自行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種類及範圍

中華民國93年4月23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304603640號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604602010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804605110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304605170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704601680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704607680號公告修正

一、 許可業者自行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種類及範圍:
   
(一) 計程車計費表。
   
(二) 非自動衡器: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電子式非自動衡器(不含活動、固定地秤)及具度盤指針指示之機械式非自動衡器。
   
(三) 水量計:
1. 標稱口徑五十毫公尺以上一百毫公尺以下之渦流型水量計。
2. 標稱口徑十三毫公尺以上三百毫公尺以下之容積型及速度型(奧多曼、單一噴嘴及多重噴嘴)水量計。
   
(四) 膜式氣量計:最大流量在每小時十六立方公尺(m3/h)以下者。
   
(五) 電度表:僅具需量瓦時功能及具需量瓦時功能附加乏時功能之電子式電度表。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許可業者自行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僅限初次檢定;第三款及第四款包括初次檢定及重新檢定。
二、 前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許可業者自行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以經型式認證認可且在認可證書有效期間者為限。
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許可業者自行檢定之電子式非自動衡器,如屬應經型式認證範圍者,仍須經型式認證認可且在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內;非屬應經型式認證範圍之電子式非自動衡器(不含活動、固定地秤)及具度盤指針指示之機械式非自動衡器,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