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檢舉與申訴度量衡器案件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 10740006950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使本局及所屬分局辦理度量衡器檢舉與申訴案件(以下簡稱檢舉案件)有一致性作法,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
本局及所屬分局受理檢舉案件應檢視檢舉人提供資料是否齊備,檢舉資料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
檢舉人姓名。
(二)
檢舉人聯絡電話、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
(三)
具體檢舉事項(如被檢舉人、發生時間、器具名稱、器具所在地點、網址或網頁畫面等)。
(四)
具體佐證資料(如訂購單、發票、出貨單或寄件憑單等)。
三、
前點檢舉資料有欠缺或不明確者,本局及所屬分局應於收到後七個工作日內通知檢舉人補正,檢舉人如未於七個工作日內補正,該檢舉案件得不予處理,必要時得列為加強市場監督對象。
四、
檢舉案件非屬本局業務者,本局及所屬分局應將檢舉資料函轉相關權責機關辦理或為其他適當處理。
五、
檢舉案件進入調查階段後,本局及所屬分局應依本局「度量衡器市場監督作業要點」辦理調查相關事宜,並得將調查結果回復檢舉人。
六、
檢舉案件經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若同一檢舉人仍重複檢舉相同案件且無其他新事證,本局及所屬分局得不予處理,並逕復檢舉人。
七、
辦理檢舉案件之相關人員對檢舉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等資料應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