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固定地秤檢定執行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七字第1077000798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107年10月1日生效

一、 為健全度量衡專責機關執行固定地秤檢定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固定地秤檢定時,申請人應檢附檢定申請書(如附件一),連同檢定規費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如委託他人代為辦理,須另檢附委託文件(如附件二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 執行固定地秤檢定作業前,檢定人員應備妥下列物品:
   
(一) 識別證。
   
(二) 檢定申請書。
   
(三) 照相機。
   
(四) 檢定紀錄表。
   
(五) 檢定合格單。
   
(六) 停止使用單。
   
(七) 停用申請書(附件三)。
四、 度量衡專責機關執行檢定作業時,申請人應配合以下事項:
   
(一) 未委託領有度量衡專責機關核發之衡器製造或修理業執照之業者(以下簡稱製造、修理業),不得現場修理或調整。
   
(二) 檢定過程中,應備妥足量替代物品;但因替代物品無法備齊時, 經固定地秤所有人同意後,得調降申請書之最大秤量。
   
(三) 協助度量衡專責機關拍照作業。
五、 申請人委託製造、修理業於現場修理或調整時應共同配合以下事項:
   
(一) 使用自有法碼者,提供二年內度量衡專責機關出具之校正(驗)報告或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校正實驗室出具之報告或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評估通過之自行校正報告。
   
(二) 偏載檢定應於九十分鐘內完成。
   
(三) 檢定過程中,應備妥足量替代物品;但因替代物品無法備齊時,經固定地秤所有人同意後,得調降申請書之最大秤量。
   
(四) 檢定時間自進行偏載檢定開始計算,應於二小時三十分內完成;但因天候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影響檢定作業,不在此限。
申請人與製造、修理業未能共同配合提供第一款規定之報告或未能共同配合於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時間內完成檢定,視為檢定不合格。
六、 度量衡專責機關執行檢定作業時,檢定人員應辦理以下事項:
   
(一) 申請人自備法碼時,事先確認法碼之可用性。
   
(二) 通知申請人或受委託之製造、修理業者,開始執行偏載檢定時間,並登載於檢定紀錄表。
   
(三) 檢定合格者,去除曾經檢定合格印證及附加檢定合格印證;檢定不合 格者,去除曾經檢定及檢查合格之印證。
   
(四) 須拍照檢定第一點(最大秤量之百分之十)及第五點(最大秤量)之顯示器顯示值及秤檯負載實物照片各一張,共四張,併檢定案件陳核歸檔。
七、 固定地秤申請重新檢定時,應符合申請時之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八、 固定地秤所有人或持有人因故暫停使用固定地秤時,應填具固定地秤停用申請書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報備,經同意後,應加貼停止使用單。經停用之固定地秤,如供計量使用時,應申請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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