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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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度量衡專責機關內部執行檢定作業時,申請人應配合以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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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應備妥與檢定作業相關之膜式氣量計各型式轉接頭、配件及拆裝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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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經檢定不合格之器具不得於檢定現場修理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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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檢定前三日內應將待檢之器具運進度量衡專責機關之指定場所,並應擺放整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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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檢畢後之器具及其包裝材料、棧板、轉接頭、配件及相關拆裝工具等,應於三日內運離度量衡專責機關;檢畢未運離前,申請人應妥善保存器具及擺放整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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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暫存放於度量衡專責機關之器具及相關物品,度量衡專責機關概不負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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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未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將檢畢器具及其相關物品於期限內運離,經勸導二次無效,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視申請人改善情形,再予受理新申請之檢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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