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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計費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第4版

BSMI

計程車計費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編 號

CNMV 21

版 次

第4版

一、本技術規範依度量衡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技術規範歷次公告日期、文號、實施日期及修正內容如下:

版次

公告日期

文號(經標四字)

實施日期

修 正 內 容

92.05.29

第09240005120號

92.07.01

 

2

95.11.22

第09540004830號

95.11.22

 

3

99.06.04

第09940002680號

99.07.01

1.為推行環保封印,以「封印」文字取代「鉛封」。
2.為考量修理實務便利性,取消定置檢定鉛封規定。
3.為配合取消定置檢定鉛封,增訂修理廠商裝修完成後,須加封印於計費表左右兩處之規定。
4.增訂第4節檢定、檢查設備名稱之規定,以資明確。

4

102.3.14

第10240011150號

102.07.01

1.增列更換不同縣市費率結構晶片之計程車計費表納入定置檢定範圍,以符合實務上需求。
2.強化修理業者之管理及明確切割相關責任歸屬,爰增列封印相關內容。
3.修正器差定義,增列計算公式、數值處理原則及一併修正相關條文。
4.輪行檢定合格有效期限由1年延長為2年。

三、本技術規範參考國際規範如下:

OIML R21 Taximeters ( 1975 )

公  告  日  期

102年3月14日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實   施   日   期

102年7月1日

1. 適用範圍:本規範適用於電子式計程車計費表(以下簡稱計費表),係裝置於營業用計程車上,藉由電子裝置計算並顯示乘客應付金額之計費表。

2. 用詞定義

2.1 定置檢定:指計費表產製後執行新品或更換不同縣市費率結構晶片檢定之行為。
2.2 輪行(行走)檢定:指計費表裝車後執行檢定之行為。
2.3 設定信號數:計費表接收的脈波數,為一數值,代表已行走1公里的距離。
2.4 起步金額:指固定金額,係乘客至少需付之金額。
2.5 計程:指依乘車距離計算之計費模式。
2.6 計時:指乘車在規定車速下依延滯時間計算之計費模式。
2.7 計程計時:指依乘車距離及在規定車速下依延滯時間計算之計費模式。
2.8 租金:由計費表計算完成之費用。
2.9 定程:指設定運價費率之相關參數。

3. 構造

3.1 計費表應於正面標示或顯示下列事項:
(1) 器號、型號。
(2) 設定信號數(轉數)。
(3) 租金(元)、計程(公里)、計時(分、秒)。
(4) 廠牌。
(5) 型式認證號碼。
(6) 檢定合格單黏貼處。
加成方式可由計費表自動控制者,應有時間顯示。
3.2 計費表按任何功能鍵時,應發出聲響,且清楚顯(指)示計費表當時使用狀態。
3.3 計費表應安裝於車內明顯處,正面應面對客座。
3.4 計費表之封蓋左側或右側螺釘應另備通孔,表側車體亦應於明顯處穿孔,直接穿線連接以供輪行檢定封印之用。
3.5 計費表經輪行檢定合格後,應於計費表正面加貼輪行檢定合格單。
3.6 計費表經由廠商裝修完成後,修理廠商應加封印於左、右兩處,其與車體連接處,應即由修理廠商封印前端,其封印內容應包含修理廠商名稱(或標記)及安裝年、月;輪行檢定合格後,再由檢定機構封印末端,上述封印均不得遮蓋。
3.7 經拆封修理之計費表,修理廠商應加封印於左、右兩處,並將原輪行檢定合格單撕除,計程車業者應申請重新檢定,經檢定合格者,應比照第3.6節之規定,於原封印處重新加封。

4. 檢定、檢查與公差

4.1 檢定、檢查設備:須具追溯性。
4.1.1 定置檢定設備:
   
(1) 定置檢定裝置。
   
(2) 計時裝置。
4.1.2 輪行檢定裝置。
4.1.3 行走檢定裝置。
4.2 定置檢定項目如下:
4.2.1 檢視計費表是否符合本規範第3.1節及第3.2節之規定。
4.2.2 量測計費表之計程、計時及夜間加成之器差,應不超過規定之公差。
4.2.3 電源電壓在9 V至16 V之間變動時,計費表應正常運作,電壓降至6 V,停留10秒鐘後再回復至12 V時,計費表應保留各顯示欄之原有顯示數值;一般運作電壓下,電源連續開關5次以上,其費額數字亦不得有紊亂顯示。
4.2.4 量測計費表轉換計時計費之車速,應不超過規定之公差。
4.3 輪行檢定(含行走檢定)項目如下:
4.3.1 檢視計費表是否符合本規範第3.3節、第3.4節、第3.6節及第3.7節之規定。
4.3.2 量測計費表之計量里程器差,應不超過規定之公差。
4.4 檢定公差規定如下:
4.4.1 器差必須以相對值之比率表示(以百分率表示),即由計費表之顯示值減去量測計費表之標準器標準值之差除以標準器標準值所得之比率,計算公式如下:
計費表計算公式
4.4.2 器差結果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4.4.3 定置檢定:
   
(1) 計費表轉換計時計費之車速公差為±10%。
   
(2) 計費表定置檢定之時間公差為±2%。
   
(3) 計費表定置檢定之里程公差為-2%,無正差。
4.4.4 輪行檢定(含行走檢定):計費表輪行或行走檢定之里程公差為-4%,無正差。
4.5 計費表之檢查公差為輪行檢定公差之1.5倍。
4.6 經輪行檢定合格之計費表,其檢定合格有效期間,自附加檢定合格印證之日起至附加檢定合格印證月份之次月始日起算2年止。

5. 檢定合格印證

5.1 經定置檢定合格之計費表,應在明顯位置張貼定置檢定合格單。
5.2 經輪行檢定合格之計費表,應在本體外殼與車體連結處,用壓印封印;並於計費表正面加貼輪行檢定合格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