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技術規範依度量衡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技術規範歷次公告日期、文號、實施日期及修正內容如下:
版次 |
公告日期 |
文號(經標四字) |
實施日期 |
修 正 內 容 |
1 |
92.05.21 |
第09240004850號 |
92.07.01 |
|
2 |
103.11.3 |
第10340009270號 |
105.01.01 |
1.為提升車輛排氣分析儀之量測準確性,刪除有關級數II級部分且新增00級;爰級數修正區分為00、0、I 級,並配合修正檢定、檢查公差。 2.依據現行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三目規定,已排除機車用之車輛排氣分析儀,爰配合本技術規範之修正,刪除相關節次之條文內容。 3.修正檢定設備中標準氣體濃度之不確定度要求。 4.舊品至其放置地點辦理檢定,因其使用率偏低,取消臨場檢定方式,爰刪除現場檢定儀器相關規定。 5.有關本技術規範檢定項目之再現性測試,應屬重複性測試之內容,爰修正為重複性測試較為妥適;另有關重複性測試之內容,則參考國際法定計量組織建議規範R 99:2008修正之。 6.為使檢查設備及項目明確化,增列檢查相關規定。 7.考量舊品可能無法符合本版次之規定,爰增訂舊品仍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以降低器具使用者之影響,俾利順利推動。 |
三、本技術規範參考國際規範如下:
OIML R99 Instruments for measuring vehicle exhaust emissions (2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