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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遊戲場彈簧搖動設備自願性產品驗證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052000381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辦理兒童遊戲場彈簧搖動設備實施自願性產品驗證,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 兒童遊戲場:指提供非機械、無動力式設備,供二歲至十二歲兒童使用之場所。
   
(二) 申請人:指產品之產製者或委託產製之委託者(以下簡稱生產者);生產者不在國內時,為其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商或輸入者。
   
(三) 型式及系列型式認定原則:
1. 同生產廠場、同材質之產品屬同一型式。倘產品僅顏色不同,則可視為同規格型式。
2. 同一型式中,採最複雜者為主型式,其餘為系列型式。
   
(四) 驗證機關: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及所屬轄區分局。
三、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及樣品,向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提出型式試驗申請並取得符合「兒童遊戲場彈簧搖動設備自願性產品驗證規範」要求之型式試驗報告。
   
(一) 自願性產品驗證型式分類表。
   
(二) 主型式及系列型式之產品名稱、組立圖(須標明規格尺寸)、4吋×6吋以上彩色照片及組件清單(包括規格尺寸、材質及製程概要)。
   
(三) 主型式及每一系列型式之樣品各一件,所需件數依實際需要由試驗室決定;另系列型式產品中,倘具備與主型式或其他系列型式相同構造之零件,且申請人可出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可免除重複之檢驗項目測試。
四、 申請自願性產品驗證者應勾選並確認「申請自願性產品驗證應檢附文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驗證機關辦理:
   
(一) 基本文件:
1. 自願性產品驗證申請書。
2. 申請人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或其他相當之證明文件。
3. 符合性評鑑文件:
(1) 標準檢驗局認可指定試驗室所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
(2) 符合型式聲明書。
   
(二) 技術文件及相關資料:
1. 標準檢驗局認可指定試驗室核可之型式分類表。
2. 產品描述(包括名稱、組立圖、4吋×6吋以上彩色照片及組件清單)。
3. 產品如含有各類木質板材材料,申請人應提供所用木質板材符合游離甲醛釋出量平均值0.5 mg/L以下,最大值0.7 mg/L以下之測試報告。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檢具之文件不符合者,應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五、 申請兒童遊戲場彈簧搖動設備自願性產品驗證之產品,經審查符合者,由驗證機關核發「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並加蓋鋼印,核予使用驗證標誌及識別號碼。不符合規定者,由驗證機關核發「自願性產品驗證不符通知書」,並予以結案。
六、 證書名義人應依下列規定繪製及使用兒童遊戲場彈簧搖動設備自願性產品驗證標誌圖示:
   
(一) 標誌圖式繪製方式:方格子僅供比例參考,無須列印。
標誌圖式繪製方式:方格子僅供比例參考
   
(二) 標誌下方應標示「V00000-BSMI」(00000為廠商代碼,由驗證機關發給證書時指定)及登錄批號,並應緊鄰圖式。
登錄批號應以七碼阿拉伯數字代表,第一、二碼為製造日期之西元年之後二碼;第三、四碼為製造日期月份;第五~七碼為流水號。
範例:範例:登錄批號應以七碼阿拉伯數字代表,第一、二碼為製造日期之西元年之後二碼;第三、四碼為製造日期月份;第五~七碼為流水號
註1:C-S代表意義為「化工類(Chemical)產品-安規(Safety)測試領域」
註2:V00000為識別號碼,由V字軌及廠商代碼組成
註3:Batch no: 1501001為登錄批號
   
(三) 由證書名義人貼附自行印製或鎸印標誌於產品本體之顯著部位,應使用不易變質之材質製作,以不易磨滅、永久固定方式標示;標誌無須固定尺寸,但須為適當比例大小且內容清晰可辨。
七、 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於屆滿之日前三個月至屆滿日前,證書名義人得檢附延展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申請延展,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產品驗證。
八、 取得自願性產品驗證之型式產品,其生產廠場有增加、變更或遷移時,證書名義人應向驗證機關申請核准;生產廠場登載於證書者,並應同時申請換發新證書。
九、 取得自願性產品驗證之型式產品,經於市場購樣或向證書名義人或其生產廠場取樣測試結果不符合驗證標準或經複驗仍不符合者,驗證機關應廢止其產品驗證,並追繳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