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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箱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 1052000356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辦理應施檢驗旅行箱商品檢驗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檢驗範圍:限檢驗具有輪子或拉桿之有邊框或固定形狀的旅行箱商品。
三、 檢驗方式: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模式二)+符合型式聲明模式(模式三)】兩制度雙軌併行。
四、 檢驗標準、檢驗項目及標示查核項目
   
(一) 檢驗標準:國家標準CNS 15331「袋、包及箱產品評估準則」。
   
(二) 檢驗項目:
1. 產品性能試驗:「落下試驗」、「裝載試驗」、「伸縮拉桿功能試驗」及「行走試驗」。
2. 材料品質(化性)試驗:須於技術文件中提出符合國家標準CNS 15331第4.2節之材料品質之相關確效證明文件(包括本體之外殼、內襯、把手及拉桿把手等),供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及其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審查。
   
(三) 中文標示:所用文字應以正體中文為主,應查核標示事項包括:
1. 商品名稱。
2. 主要材質。
3. 尺度及裝載重量。
4. 製造日期(年、月)。
5. 生產、製造商(委製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6. 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或警告標示(如:使用後處理方式、保存方法、清洗方式、遠離火源警告事項等)。
   
(四) 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之規定自行印製檢驗標識,商品檢驗標識應於商品本體明顯處以標貼或掛牌方式標示。
五、 型式試驗之相關規定
   
(一) 型式認定原則
1. 同型式:以旅行箱箱本體使用之主要材質(同為硬質或同為軟質)區分。
2. 主型式:同型式中,材質最複雜、標示裝載重量(或尺寸)最大及輪數最少之商品。
3. 系列型式:主型式以外之其餘商品。
   
(二) 型式試驗受理地點:本局基隆分局或臺中分局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三) 型式試驗項目: 每一主型式商品皆進行「落下試驗」、「裝載試驗」、「伸縮拉桿功能試驗」及「行走試驗」等產品性能試驗,系列型式僅就不同部分進行試驗。
   
(四)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及測試樣品,送至型式試驗受理地點提出申請型式試驗報告:
1. 旅行箱商品型式分類表。
2. 旅行箱商品彩色照片(請檢附前、後及側面之4吋×6吋以上彩色照片電子檔)。
3. 中文標示樣張。
4. 商品資訊描述說明。
5. 樣品:應檢送主型式及系列型式之每種旅行箱樣品各一件,惟必要時型式試驗受理單位得要求增加測試樣品。
   
(五) 型式試驗費:依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或本局認可指定試驗室收費規定計收。
六、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之相關規定
   
(一) 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先取得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報請檢驗,於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
   
(二) 商品型式認可證書申請受理地點:檢驗機關。
   
(三) 申請核發商品型式認可證書:申請人依前點申請型式試驗報告後,檢具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影本、型式試驗報告及技術文件向檢驗機關申請核發。
   
(四) 技術文件:
1. 旅行箱商品型式分類表。
2. 旅行箱商品之型式試驗報告。
3. 符合CNS 15331第4.2節之材料品質之相關確效證明文件。
4. 旅行箱商品彩色照片(請檢附前、後及側面之4吋×6吋以上彩色照片電子檔)。
5. 中文標示樣張。
6. 商品資訊描述說明。
   
(五) 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審查期限:自檢驗機關受理申請案起十四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十四個工作天。
   
(六) 取得商品型式認可證書者,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商品檢驗標識及識別號碼(包括字軌為「T」及指定代碼)組成,其識別號碼,應緊鄰圖式之右方或下方。
圖例:商品檢驗標識T00000商品檢驗標識T00000
   
(七) 取得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之應施檢驗旅行箱,報驗時須以同型式為一批報驗,同批報驗商品應為同一報驗義務人,報驗申請書應逐項填寫同批報驗商品之材質與數量,並檢附型式認可證書(報驗義務人非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之名義人時,應另檢具證書名義人授權文件),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檢驗機關不受理其報驗。
   
(八) 檢驗機關確認報驗旅行箱商品已登錄於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中,同一報驗申請書報驗之商品,以20%機率之隨機抽批實施取樣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方式。抽中批之取樣檢驗,同一報驗申請書每三項次隨機抽取一項次(不足三項次以三項次計,最少抽取一項次,最多五項次),每一抽中項次隨機取樣一件進行檢驗、查核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必要時得增加查驗項次及取樣件數。
   
(九) 抽中取樣檢驗之樣品任擇「落下試驗」、「裝載試驗」、「伸縮拉桿功能試驗」、「行走試驗」其中一項進行檢驗。
   
(十) 檢驗期限:樣品送達後十四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十四個工作天。
   
(十一) 商品經原受理報驗之檢驗機關同意先行放行者,報驗義務人應於完成貨物運送存置等相關作業後,通知檢驗機關至貨物儲存地點執行取樣及封存、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檢驗機關應依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之規定辦理取樣。
   
(十二) 抽中批,如檢驗不合格者,檢驗機關應發給不合格通知書,報驗義務人於接到通知書後十五日內,得申請免費複驗一次。重新報驗除特殊情況者,以一次為限,檢驗合格項次得辦理分割放行;檢驗不合格者應依據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辦理下列相關事宜:
1. 檢驗不合格項次商品,依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規定辦理退運、銷毀、監督改善或申請重新報驗等必要處置。
2. 檢驗不合格之商品,採退運者,報驗義務人應於退運後檢附財政部關務署復運出口報單等相關文件於三個月內向原受理檢驗機關銷案,原受理檢驗機關核對報驗義務人於財政部關務署線上退運資料符合後銷案。
3. 檢驗不合格之商品,採銷毀者,報驗義務人應檢附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進口報單(國內產製者免附)及銷毀計畫逕向原受理檢驗機關申請,該檢驗機關應派員監督銷毀。
4. 不合格項次採改善後併同其他未抽中項次商品辦理重新報驗者,報驗義務人應檢附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進口報單(國內產製者免附)及具確效證明之改善計畫,填具申請書向本局申請。經本局同意後,報驗義務人應備齊重新報驗核准函、監督不合格商品改善紀錄、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及進口報單,逕向原受理檢驗機關辦理重新報驗事宜。
5. 不合格項次採銷毀或退運,其他未抽中項次商品擬辦理重新報驗者,報驗義務人應檢附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及進口報單(國內產製者免附),填具申請書向本局申請。經本局同意後,報驗義務人應備齊重新報驗核准函、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進口報單及監督不合格商品銷毀紀錄或復運出口報單,逕向原受理檢驗機關辦理重新報驗事宜。
6. 檢驗不合格之重新報驗案件,經監督改善項次之重新報驗商品屬必抽檢驗項次,其餘項次依第八款取樣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方式;重新報驗檢驗不合格部分,報驗義務人須併同未抽中部分辦理退運或銷毀。
   
(十三) 抽中批取樣檢驗,不符合檢驗規定者,則同一報驗義務人之產品須經連續三批三倍數量取樣檢驗合格後,始恢復每批20%機率之隨機抽批取樣檢驗。
七、 驗證登錄之相關規定
   
(一) 採驗證登錄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於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
   
(二) 申請核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申請人依第五點申請型式試驗報告後,檢具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影本、符合性評鑑文件(符合型式聲明書)及前點第四款規定之技術文件向檢驗機關申請核發。
   
(三)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審查期限:自檢驗機關受理申請案起十四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十四個工作天。
   
(四) 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商品檢驗標識及識別號碼(包括字軌為「R」及指定代碼)組成,其識別號碼應緊鄰圖式之右方或下方。
圖例:商品檢驗標識R00000商品檢驗標識R00000
八、 如接獲檢舉、經由市場監督或於相關管道得知訊息,對報驗商品符合檢驗標準之一致性有懷疑時,檢驗機關得逕行查核或取樣檢驗。凡於市場購樣檢驗發現不符合檢驗標準之商品時,則依規定廢止繫案商品之商品型式認可或商品驗證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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