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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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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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先取得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報請檢驗,於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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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申請核發商品型式認可證書:申請人依前點申請型式試驗報告後,檢具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影本、型式試驗報告及技術文件向檢驗機關申請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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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技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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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旅行箱商品型式分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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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旅行箱商品之型式試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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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符合CNS 15331第4.2節之材料品質之相關確效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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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旅行箱商品彩色照片(請檢附前、後及側面之4吋×6吋以上彩色照片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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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文標示樣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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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商品資訊描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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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審查期限:自檢驗機關受理申請案起十四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十四個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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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取得商品型式認可證書者,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及識別號碼(包括字軌為「T」及指定代碼)組成,其識別號碼,應緊鄰圖式之右方或下方。 圖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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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取得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之應施檢驗旅行箱,報驗時須以同型式為一批報驗,同批報驗商品應為同一報驗義務人,報驗申請書應逐項填寫同批報驗商品之材質與數量,並檢附型式認可證書(報驗義務人非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之名義人時,應另檢具證書名義人授權文件),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檢驗機關不受理其報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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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檢驗機關確認報驗旅行箱商品已登錄於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中,同一報驗申請書報驗之商品,以20%機率之隨機抽批實施取樣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方式。抽中批之取樣檢驗,同一報驗申請書每三項次隨機抽取一項次(不足三項次以三項次計,最少抽取一項次,最多五項次),每一抽中項次隨機取樣一件進行檢驗、查核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必要時得增加查驗項次及取樣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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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抽中取樣檢驗之樣品任擇「落下試驗」、「裝載試驗」、「伸縮拉桿功能試驗」、「行走試驗」其中一項進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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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檢驗期限:樣品送達後十四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十四個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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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商品經原受理報驗之檢驗機關同意先行放行者,報驗義務人應於完成貨物運送存置等相關作業後,通知檢驗機關至貨物儲存地點執行取樣及封存、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檢驗機關應依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之規定辦理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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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抽中批,如檢驗不合格者,檢驗機關應發給不合格通知書,報驗義務人於接到通知書後十五日內,得申請免費複驗一次。重新報驗除特殊情況者,以一次為限,檢驗合格項次得辦理分割放行;檢驗不合格者應依據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辦理下列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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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檢驗不合格項次商品,依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規定辦理退運、銷毀、監督改善或申請重新報驗等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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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檢驗不合格之商品,採退運者,報驗義務人應於退運後檢附財政部關務署復運出口報單等相關文件於三個月內向原受理檢驗機關銷案,原受理檢驗機關核對報驗義務人於財政部關務署線上退運資料符合後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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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檢驗不合格之商品,採銷毀者,報驗義務人應檢附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進口報單(國內產製者免附)及銷毀計畫逕向原受理檢驗機關申請,該檢驗機關應派員監督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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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合格項次採改善後併同其他未抽中項次商品辦理重新報驗者,報驗義務人應檢附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進口報單(國內產製者免附)及具確效證明之改善計畫,填具申請書向本局申請。經本局同意後,報驗義務人應備齊重新報驗核准函、監督不合格商品改善紀錄、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及進口報單,逕向原受理檢驗機關辦理重新報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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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不合格項次採銷毀或退運,其他未抽中項次商品擬辦理重新報驗者,報驗義務人應檢附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及進口報單(國內產製者免附),填具申請書向本局申請。經本局同意後,報驗義務人應備齊重新報驗核准函、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進口報單及監督不合格商品銷毀紀錄或復運出口報單,逕向原受理檢驗機關辦理重新報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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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檢驗不合格之重新報驗案件,經監督改善項次之重新報驗商品屬必抽檢驗項次,其餘項次依第八款取樣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方式;重新報驗檢驗不合格部分,報驗義務人須併同未抽中部分辦理退運或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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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抽中批取樣檢驗,不符合檢驗規定者,則同一報驗義務人之產品須經連續三批三倍數量取樣檢驗合格後,始恢復每批20%機率之隨機抽批取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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