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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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結果之判定,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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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各車道之線圈檢查合格且主機檢查合格,則判定全套設備檢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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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各車道之線圈檢查合格而主機檢查不合格,則判定全套設備檢查不合格,申請人可繳回原檢定合格證書,單獨申請主機重新檢定,於主機重新檢定合格後,重新核發檢定合格證書,其檢定合格有效期間與原檢定合格有效期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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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部份車道之線圈檢查不合格而主機檢查合格,則判定部分車道線圈檢查不合格,申請人可逕行繳回原檢定合格證書,申請重新換發檢定合格證書;或繳回原檢定合格證書申請部份不合格車道之線圈重新檢定,於線圈重新檢定合格後,重新核發檢定合格證書,其檢定合格有效期間與原檢定合格有效期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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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各車道之線圈檢查均不合格而主機檢查合格,則判定全部車道線圈檢查不合格,申請人可繳回原檢定合格證書,單獨申請線圈重新檢定,於線圈重新檢定合格後,重新核發檢定合格證書,其檢定合格有效期間與原檢定有效期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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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部分車道之線圈檢查不合格且主機檢查不合格,則判定全套設備檢查不合格,申請人可繳回原檢定合格證書,申請主機、部份不合格車道之線圈重新檢定,於主機、線圈重新檢定合格後,重新核發檢定合格證書,其檢定合格有效期間與原檢定合格有效期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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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各車道之線圈檢查均不合格且主機檢查不合格,則判定全套設備檢查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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