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感應式線圈測速儀檢定檢查結果判定原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經標四字第1004000629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使感應式線圈測速儀檢定、檢查結果之判定作業一致,特訂定本原則。
二、 申請檢定時,申請人應將感應式線圈測速儀之主機及線圈一併向代施檢定機構提出,先執行線圈檢定,經檢定合格後,始得執行主機檢定。
三、 辦理檢查時,應以檢定合格證書登載之內容為檢查標的。
四、 檢定結果之判定,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申請車道之線圈全數檢定合格且主機檢定合格,則判定全套設備檢定合格。
   
(二) 僅部分車道之線圈檢定合格,申請人應於十四日內申請不合格車道之線圈檢定並繳交檢定費,如有特殊理由得延展一次,但申請檢定期限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逾上開期限者,則判定全部車道線圈檢定不合格;如申請人同意以部分車道之線圈檢定合格辦理,亦應於十四日內修改申請書,逾上開期限者,則判定全部車道檢定不合格。
   
(三) 申請車道之線圈全數或僅部分車道之線圈檢定合格,但主機檢定不合格者,申請人應於十四日內申請主機檢定並繳交檢定費,如有特殊理由得延展一次,但申請檢定期限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未於期限內完成檢定,則全套設備判定檢定不合格。
   
(四) 申請車道之線圈全數檢定不合格,則判定該檢定案不合格。
五、 檢查結果之判定,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各車道之線圈檢查合格且主機檢查合格,則判定全套設備檢查合格。
   
(二) 各車道之線圈檢查合格而主機檢查不合格,則判定全套設備檢查不合格,申請人可繳回原檢定合格證書,單獨申請主機重新檢定,於主機重新檢定合格後,重新核發檢定合格證書,其檢定合格有效期間與原檢定合格有效期間相同。
   
(三) 部份車道之線圈檢查不合格而主機檢查合格,則判定部分車道線圈檢查不合格,申請人可逕行繳回原檢定合格證書,申請重新換發檢定合格證書;或繳回原檢定合格證書申請部份不合格車道之線圈重新檢定,於線圈重新檢定合格後,重新核發檢定合格證書,其檢定合格有效期間與原檢定合格有效期間相同。
   
(四) 各車道之線圈檢查均不合格而主機檢查合格,則判定全部車道線圈檢查不合格,申請人可繳回原檢定合格證書,單獨申請線圈重新檢定,於線圈重新檢定合格後,重新核發檢定合格證書,其檢定合格有效期間與原檢定有效期間相同。
   
(五) 部分車道之線圈檢查不合格且主機檢查不合格,則判定全套設備檢查不合格,申請人可繳回原檢定合格證書,申請主機、部份不合格車道之線圈重新檢定,於主機、線圈重新檢定合格後,重新核發檢定合格證書,其檢定合格有效期間與原檢定合格有效期間相同。
   
(六) 各車道之線圈檢查均不合格且主機檢查不合格,則判定全套設備檢查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