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計程車計費表配合計程車運價調整之改表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 90 年 7 月 23 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檢(九十)四字第 400045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
中華民國 103 年 8月 1 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034000620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縣市政府公告該轄區計程車運價調整方案,並函送標準檢驗局辦理新費率檢表作業。
二、 標準檢驗局受理各縣市政府公告該轄區計程車運價調整函後,應通知計程車計費表製造商限期申請修改原型式認證認可計程車計費表之費率晶片。
三、 計程車計費表製造商備妥申請書、修改功能說明書、樣品一只(含貼妥轄區年度識別單及器號,另同廠牌不同型使用同一IC晶片者可免附樣品,但須附切結書)及樣品上、下、左、右、前、後共六面清晰彩色照片、標示、按鍵及加封處之特寫照片(照片黏貼或彩色影印於 A4紙張並裝訂成冊計二份,照片規格尺寸至少12.7 cm ×8.8 cm,或word電子檔格式),向標準檢驗局申請核定。
四、 標準檢驗局受理計程車計費表製造商申請,經審查無誤後通知轄區檢定單位及計程車計費表廠商辦理檢定。
五、 第二點之通知經標準檢驗局合法送達,計程車計費表製造商未於期限內向標準檢驗局申請修改原型式認證認可計程車計費表,得由其他製造商或修理表行檢附原計程車計費表製造商著作權之授權文件或對所涉之著作權負完全責任之切結書,再依本作業程序第三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