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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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受委託執行電度表、雷達測速儀、雷射測速儀、感應式線圈測速儀、噪音計、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稻穀水分計、硬質玉米水分計、車輛排氣分析儀及照度計等十項檢定業務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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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行政機關(構)或公立大專以上學校申請函;公益法人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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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議(MRA)之我國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核發有效期間內且認證範圍符合申請業務之測試實驗室認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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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組織架構圖、各部門職責及職掌說明清單、人員職務與資格規定文件、技術主管及專業技術人員相關證明文件及其總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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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審核計量技術人員填製之檢定紀錄及簽署檢定結果通知書之技術主管應取得度量衡專責機關核發之甲級計量技術人員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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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實際從事受託業務之專業技術人員應取得度量衡專責機關核發之乙級計量技術人員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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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經營之他項業務與受託業務無利害關係,且不影響受託業務之公正執行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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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測試場地位置、尺寸平面圖、標準器及測試設備相關文件及其總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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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測試實驗室認證證書,若該認證機構認證項目未包含該項委託業務項目時,得以度量衡專責機關評鑑通過之測試實驗室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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