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兒童雨衣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042000161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0820002660號令修正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辦理兒童雨衣商品檢驗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檢驗範圍:國內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之一般兒童雨衣,限檢驗標示「兒童雨衣」或「適穿身高七十公分以上至一百五十公分以下」之商品,不包含具防水功能之紡織服飾。
三、 檢驗方式採監視查驗或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模式二)+符合型式聲明模式(模式三)】兩制度雙軌並行。
四、 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
   
(一) 六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DBP、BBP、DEHP、DNOP、DINP、DIDP)含量:依據CNS 15503「兒童用品一般安全要求」檢驗。
   
(二) 八種重金屬(銻、砷、鋇、鎘、鉻、鉛、汞、硒)含量:依據CNS 15503「兒童用品一般安全要求」檢驗。
   
(三) 連頸帽及頸部之繩帶及拉帶:依據CNS 15291「兒童衣物安全規範-兒童衣物之繩帶及拉帶」第3.1節至第3.3節檢驗。
   
(四) 中文標示:所用文字應以正體中文為主,應行標示事項包括:
1. 產品名稱。
2. 主要成分或材質。
3. 適穿身高。
4. 製造日期(年、月、日)。
5. 製造商(或委製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者,並應標示進口商、代理商或經銷商名稱、電話、地址。
6. 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如:使用後處理方式、保存方法、清洗方式等)或警告標示(如:繩帶警告事項、遠離火源警告事項等)。
7. 商品檢驗標識:依商品檢驗法第十二條規定,於商品本體、產品說明書或最小包裝明顯處標示。
五、 監視查驗之查驗方式:
   
(一) 商品檢驗標識:
1. 報驗義務人得於報驗時向標準檢驗局或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購標準檢驗局印製之「C」字軌商品檢驗標識或申請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
2. 申請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者,應填具「自印商品檢驗標識申請書」,並檢附工廠登記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之證明文件,向檢驗機關提出申請。
3. 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之字軌為「M」,指定代碼為「監視查驗檢驗登記號碼」。字軌及指定代碼須緊鄰商品檢驗標識圖示之右方或下方。倘報驗義務人已取得其他應施監視查驗商品檢驗自印標識者,仍應依前揭規定申請新增兒童雨衣商品品項。
商品檢驗標識
   
(二) 報驗義務人向檢驗機關申請報驗時,同批報驗商品應為同一報驗義務人、同產地、同廠場及同商品分類號列,報驗申請書應逐項填寫同批報驗商品之品名、型號或規格、數量、產地及製造日期,並檢附中文標示樣張,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檢驗機關不受理其報驗。
   
(三) 凡同一報驗義務人報驗同產地、同廠場及同商品分類號列之商品經連續十批逐批查驗符合規定者,改採每批百分之五十機率之隨機抽批查驗方式檢驗;再經連續三十批抽中批查驗符合規定,且近一年內無不合格記錄者,改採每批百分之二十機率之隨機抽批查驗方式檢驗。前述抽批機率必要時得提高查驗比率。
   
(四) 未抽中批者採書面審查,由電腦系統產生書面清單,審查商品之中文標示樣張,必要時得取樣檢驗。
   
(五) 抽中批依電腦系統產生取樣項次清單執行商品取樣,同一報驗申請書中每三項次以下隨機抽取一項次,最少抽取一項次,最多五項次。每項次隨機取樣一件依前點規定執行檢驗、查核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必要時得提高項次及增加取樣件數檢驗。
   
(六) 抽中批之商品,該批報驗申請書所載所有項次,倘已取得標準檢驗局認可兒童雨衣指定試驗室所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限報驗前十二個月內同型式之試驗報告),得免取樣檢驗,僅須赴現場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倘抽中批之商品僅部分商品已取得標準檢驗局認可兒童雨衣指定試驗室所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限報驗前十二個月內同型式之試驗報告),得免取樣檢驗,僅須赴現場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惟其餘未取得型式試驗報告之商品仍須依前款規定取樣檢驗。取得型式試驗報告之商品,必要時檢驗機關得取樣檢驗。
   
(七) 商品經原受理報驗之檢驗機關同意先行放行者,報驗義務人應於完成貨物運送存置等相關作業後,通知檢驗機關至貨物儲存地點執行取樣及封存、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檢驗機關應依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之規定辦理取樣。
   
(八) 檢驗單位:檢驗機關或代施檢驗單位。
   
(九) 檢驗期限:取樣後七個工作天。
   
(十) 檢驗不合格案件,檢驗機關應發給不合格通知書,報驗義務人於接到通知書後十五日內,得申請免費複驗一次,檢驗合格項次得辦理分割放行;檢驗不合格者應依據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及商品退運及銷毀作業程序辦理下列相關事宜:
1. 檢驗不合格項次商品得辦理退運、銷毀或監督改善等必要處置。僅有中文標示不符合者限期改正後經檢驗機關確認無誤,即可放行,不需申請重新報驗。
2. 檢驗不合格之商品,採退運者,報驗義務人應於退運後檢附關稅局復運出口報單等相關文件於三個月內向原檢驗機關銷案,原檢驗機關核對報驗義務人於關稅局線上退運資料符合後銷案。
3. 檢驗不合格之商品,採銷毀者,報驗義務人應檢附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進口報單(國內產製免附)及銷毀計畫逕向原檢驗機關申請,檢驗機關應派員監督銷毀。
4. 檢驗不合格之商品,擬採改善使其符合檢驗規定後重新報驗者,報驗義務人應檢附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進口報單(國內產製免附)及具確效證明之改善計畫,填具重新報驗申請書,併同未抽中項次商品向標準檢驗局申請重新報驗;不合格項次採銷毀、退運,其同批未抽中項次商品擬辦理重新報驗者,報驗義務人應檢附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及進口報單(國內產製免附),填具重新報驗申請書,向標準檢驗局申請重新報驗。經標準檢驗局同意後,報驗義務人應備齊重新報驗核准函、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及商品監督改善/銷毀紀錄,逕向原檢驗機關辦理重新報驗事宜。
5. 檢驗不合格之重新報驗案件,取樣項次為第五款規定抽取項次之二倍;經監督改善項次之重新報驗商品屬必抽檢驗項次;重新報驗合格項次於分割後即可放行,不合格部分,報驗義務人須併同未抽中部分辦理退運或銷毀。重新報驗以一次為限。
6. 抽中批經檢驗不合格之報驗義務人,嗣後報驗同產地、同廠場及同商品分類號列之商品須實施逐批查驗,經連續二十批皆符合檢驗規定後,始依第三款規定之抽批方式簡化。
7. 市售兒童雨衣商品經檢驗機關購取樣檢驗不合格或市場清查涉違規者,由轄管檢驗機關登錄電腦資訊系統,報驗義務人嗣後報驗兒童雨衣商品須實施改採逐批查驗,經連續二十批皆符合檢驗規定後,始得依第三款規定之抽批方式簡化。
六、 驗證登錄之相關規定:
   
(一) 型式認定原則:
1. 同型式:指使用同製造國別、同製造廠場、同材質、同基本設計款式之商品。倘商品僅顏色不同,則可視為同規格型式之商品。
2. 主型式:同型式中,材質或設計款式最複雜之商品。
3. 系列型式:主型式以外之其餘商品。
   
(二) 型式試驗:
1. 受理地點:檢驗機關或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2. 申請人應檢具技術文件一式三份及測試商品(主型式及系列型式之每種商品至少各一件,惟必要時受理單位得要求增加樣品數)申請型式試驗報告。
   
(三) 檢驗項目:
1. 每一主型式及系列型式商品(不同於主型式之材質及款式)均依第四點規定執行檢驗。
2. 不同於主型式之系列型式商品,僅就不同部分(材質或顏色或款式等)進行測試。
   
(四) 技術文件:
1. 兒童雨衣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含材質、款式、型號/尺寸、顏色)。
2. 兒童雨衣商品彩色照片(包括兒童雨衣商品實際尺寸;請檢附前、後及側面之4吋×6吋照片電子檔)。
3. 中文標示樣張。
4. 產品資訊描述說明。
   
(五) 型式試驗費:依檢驗機關或認可指定試驗室收費規定。
   
(六) 申請核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申請人應檢附基本文件【至標準檢驗局網頁(網址https://www.bsmi.gov.tw)之「單一窗口/業務申辦/商品檢驗業務/驗證登錄申請」下載單機版程式,填報資料並儲存至磁碟或其他儲存媒體,作為申請驗證登錄基本文件】、符合性評鑑文件(型式試驗報告及符合型式聲明書)及技術文件向檢驗機關申請核發。
   
(七) 審查期限:七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七個工作天。
   
(八) 取得驗證登錄者,申請人須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字軌為「R」及指定代碼,指定代碼為驗證登錄證書上識別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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