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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水產品特約檢驗證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03200051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輸入國規定或貿易需求,核發特約檢驗證書,特訂定本要點。
二、 符合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第二條受理範圍之廠場,得依本要點申請核發特約檢驗證書。
三、 本要點核發之特約檢驗證書包括實施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系統產品證明、衛生證明、原料特約檢驗證明及其他特約檢驗證明。
四、 前點申請廠場為加工廠者,應於產品出口前填具特約檢驗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參展或貿易用樣品申請特約檢驗證書者,得免附第一款文件),及指定特約檢驗證書格式提出申請,檢附文件得以電子檔案型式提供:
   
(一) 信用狀或買方商務文件,內容應書明所需證明事項。
   
(二) 特約檢驗證書稿。
   
(三) 銷售流程管制文件。
   
(四) 出口產品相關之危害分析工作表。
   
(五) 重要管制點監視計畫及紀錄。
   
(六) 內外包裝標示照片。
   
(七) 儲放位置圖。
申請廠場為漁船者,得填寫「漁船漁獲物登錄申請書」,向本局申請登錄,於產品出口前填具特約檢驗申請書,檢附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文件與下列文件,及指定特約檢驗證書格式提出申請,檢附文件得以電子檔案型式提供:
   
(一) 船長聲明書。
   
(二) 溫度紀錄。
   
(三) 外箱標示照片。
屬船邊裝櫃者,除前項文件外,應另檢附貨櫃號碼及母船或運搬船倉儲位置圖,儲放於本局驗證倉儲廠者,除前項文件外,應另檢附儲放位置圖。
五、 廠場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自行指定檢驗項目向檢驗機關申請原料特約檢驗:
   
(一) 銷售流程管制文件。
   
(二) 儲放位置圖。
六、 檢驗機關受理申請時,應就本局能證明事項配合辦理,受理申請後,就廠場檢附文件進行審查,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採逐批查驗,必要時得依下列方式辦理簡化檢驗:
   
(一) 採逐批查驗者,經連續三批查驗符合規定,改採每批百分之五十機率抽批查驗,未抽中者採書面核放。
   
(二) 採百分之五十機率抽批查驗者,經連續三批抽中批查驗符合規定,改採百分之二十機率抽批查驗,未抽中者採百分之十機率抽批查核,未抽中抽批查核者,採書面核放。
申請核發「實施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系統產品證明」及參展或貿易用樣品之特約檢驗案件,採書面核放。
漁船漁獲物於船邊裝櫃之特約檢驗案件,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查驗,採抽批查驗未抽中者,即採逐批查核。
七、 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檢驗機關應採逐批查驗:
   
(一) 前一批特約檢驗申請案經檢驗不符合者。
   
(二) 逾一年未向檢驗機關申請特約檢驗者。
   
(三) 一年內無故註銷申請案件三次以上者。
   
(四) 廠場停工、停業或遷移場址時申報庫存品之申請案件。
   
(五) 廠場停工後再復工之申請案件。
   
(六) 廠場前一批特約檢驗申請案,因文件未補正或未提供試驗報告,經檢驗機關駁回者。
   
(七) 廠場前一批特約檢驗申請案,因詐偽情事經檢驗機關駁回者。
   
(八) 經輸入國通報特定產品不符合規定者。
   
(九) 國內外有商品安全事件,特定產品顯有安全之虞者。
   
(十) 本局基於衛生考量,認為有必要予以逐批查驗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案件,得依前點方式辦理簡化檢驗,第八款至第十款之案件,得於原因消失後,恢復原抽批狀態。
八、 檢驗方式採逐批查驗、逐批查核及抽批查驗或抽批查核之抽中批者,檢驗機關辦理現場查核時,應先核對倉儲位置並清點數量,確認與申請書內容無誤後進行開箱檢查。若有疑義時,應現場拒絕取樣並駁回其申請。
檢驗機關取樣作業時,應依檢驗項目之特性取樣並封識後,由廠場檢送封識樣品及檢驗機關開立之送樣單至本局指定之登錄試驗室辦理檢驗。
漁船漁獲物船邊裝櫃之特約檢驗案件,檢驗機關辦理現場查核時應會同漁業署辦理。
九、 廠場應於產品出口前提供特約檢驗證書需登載事項之完整資料及預定裝櫃時間,必要時檢驗機關得辦理裝櫃驗對。採逐批查驗或抽批查驗抽中者,廠場應另提供指定之登錄試驗室試驗報告。
檢驗機關審查前項文件,經確認符合規定者,應即核發特約檢驗證書;確認不符合規定者,應發給特約檢驗不符合通知書;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者,得通報衛生單位追蹤處理。
原料特約檢驗案件,檢驗機關應於廠場提供檢驗報告正本後,核發註記檢驗數據之特約檢驗證明。
廠場得檢具佐證資料,於檢驗機關發證前申請延後發證,延後發證日期以試驗完成後一個月為限。
十、 特約檢驗證書之內容超過一頁者,須以雙面印製,其總淨重欄以阿拉伯數字繕打,並在該數字之末端另加括弧以英文正楷數字註明。
十一、 廠場因特約檢驗證書遺失得向原發證單位申請補發。
十二、 廠場得於發證後二個月內,持原特約檢驗證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換發特約檢驗證書加註事項、變更內容或分割證明,但輸入國訂有特定格式者,不得申請加註事項。檢驗機關應於貨證相符原則下配合辦理。
十三、 檢驗機關辦理補發與換發特約檢驗證書,其新證書應以英文加註取代原簽發證明之取代字樣:This certificate is issued to replace the certificate no. xxxxxxxxxxx, dated mmm. dd, yyyy.。
檢驗機關辦理分割特約檢驗證書,其新證明應以英文加註原簽發證明之編號及日期與其他新證書編號,其格式如下:This is one of the 4 replacement certificates of certificate no. xxxxxxx, dated January 1, 2014. The other replacement certificates are numbered aaaaaaa, bbbbbbb, and ccccc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