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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文物典藏推廣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0240017880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0540015820號函修正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應業務職掌相關文物典藏保存、移撥、贈與及後續宣導推廣業務推行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文物,指與本局業務職掌相關之相關人物記載或文物,包括重要文書、圖書、口述歷史、照片、獎章(牌)、檢定(測)紀錄、證書、受檢定之度量衡器、合格印證、檢定(測)技術訓練器材、檢定(測)設備及度量衡、標準或商品檢測等相關資料或物品。
前項所述資料或物品是否具有保存意義,使用單位應於資料或物品減損前進行評估或由文物典藏單位評估。
三、 基於政府機關保存、維護典藏文物之社會責任,使用單位應保持文物最佳狀況,以提供本局後續展示、研究、教育及推廣之用。
四、 為辦理業務職掌相關文物典藏保存、捐贈及宣導推廣業務,本局設文物典藏推廣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及下設工作小組,推動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文物之典藏保存工作相關事項審議。
   
(二) 文物之移撥及贈與工作相關事項審議。
   
(三) 文物之相關推廣活動審議與大型展覽推動工作。
五、 推動小組由本局副局長擔任召集人,秘書單位主管擔任副召集人,成員由本局相關各業務組、各分局、秘書室、主計室、使用單位代表共同組成,必要時得邀請專業人士協助提供諮詢意見。
推動小組視需要召開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開會議時,得由副召集人召開之。
六、 推動小組為辦理相關審議及推動工作,由推動小組成員推派一名代表擔任工作小組成員,負責各單位資料之彙整提供及聯絡窗口,並由秘書單位負責協調相關工作。
七、 本局文物如無法適當保存時,得尋公私立博物館或相關專業機關(構)進行移撥或贈與等事宜,並依據現行國有動產贈與辦法、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及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等規定辦理,相關作業流程如附件。
為統一作業流程,各使用單位如需移撥或贈與文物,需彙報總局統一辦理發函事宜。
八、 本局及使用單位人員因辦理典藏文物典藏、捐贈及宣導推廣有貢獻者,由各單位酌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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