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商品檢驗相關人員訓練機構登錄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10230015090號令訂定全文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110500118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商品驗證人員訓練機構登錄作業程序)

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商品檢驗相關人員訓練機構之登錄與管理,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 依法設立之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登錄為商品檢驗相關人員訓練機構(以下簡稱訓練機構):
   
(一) 最近二年曾自行辦理商品檢驗相關教育訓練,累計課程時數達三十小時以上。
   
(二) 最近二年曾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商品檢驗相關教育訓練或研討會。
前項申請人不得同時為本局認可之商品檢驗相關機構,且本局審查前項證明文件,得視需要至申請人處進行查核。
申請人經審查符合者,准予登錄並公告之。經審查不符合者,得限期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合者,駁回其申請。
三、 訓練機構於開班訓練一個月前,應檢送訓練計畫書,報請本局審查,經審查核可,始得開班訓練;核可後變更者,亦同。
前項訓練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 訓練項目、課程表、訓練人數、班次及期別。
   
(二) 講師履歷。
   
(三) 訓練費用。
訓練機構應於課程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受訓學員簽到紀錄、上課紀錄、及其他相關文件報本局同意,始可對完成經本局核可訓練課程之學員發給結業證明。
本局得不定期至訓練機構或訓練場所查核訓練課程辦理情形及相關資料,訓練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四、 訓練機構以不實資料申請登錄,本局應撤銷其資格,並公告之。
訓練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廢止其資格,並公告 之:
   
(一) 主動申請廢止登錄。
   
(二) 未經本局同意發給前點第三項結業證明。
   
(三) 未依核可之訓練計畫書實施。
   
(四) 規避、妨礙、拒絕本局查核,或有缺失情事未依限期完成改善。
   
(五) 經本局限期提供資料,無正當理由屆期未提供。
   
(六) 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五、 訓練機構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其登錄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次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登錄。但依前點第二項第一款主動申請廢止登錄,且經本局依個案審認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