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計量技術人員證書申請須知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 10040000060號函訂定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 1004000652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024001416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054001468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074000568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協助申請人申請計量技術人員證書之相關作業,特訂定本須知。
二、 申請人經計量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並符合下列資格者,始得申請計量技術人員證書(以下簡稱證書):
(一) 完成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登錄之實務訓練機構於申請日(度量衡專責機關收件日)前五年內開辦之計量講習且成績及格。
(二) 具相關度量衡器實務經驗六個月以上,或參加實務訓練機構開辦之實務訓練課程且成績及格。
三、 申請方式及程序:
(一) 受理申請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 地址:10051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4號。
(三) 申請方式:郵寄或現場臨櫃遞件。
(四) 應檢附之文件及費用:
   
1、 計量技術人員證書申請書(如附件一)。
   
2、 下列證明文件:
(1) 計量講習結業證書影本。
(2) 實務訓練結業證書影本或實務工作證明文件(如附件二)。
   
3、 證照費每份新臺幣五百元,以郵寄遞件方式申請者,請以郵局匯票或即期之銀行本票支票支付,並書明受款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至本局現場臨櫃遞件方式申請者,請以現金、郵局匯票或即期之銀行本票支票支付,並書明受款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四、 審查作業:
(一) 證書核發之審查作業如附件三之申請流程圖,其審查至發證作業時間約需二十個工作天(不含通知申請人補正文件、費用之待補正期間)。
(二) 經審查符合者,發給計量技術人員證書,有效期間為五年。
五、 證書之換發及補發:
(一) 換發:
   
1、 申請人得於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前四個月內,填具申請書,連同證照費及原證書,並檢附接受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影本,向本局申請延展,所檢具繼續教育證明文件,以原證書效期內取得者為限;經審查符合者,換發證書,效期自原證書效期屆滿日之翌日起為期五年。
   
2、 申請人得於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後,填具申請書,連同證照費及原證書,並檢附接受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影本,向本局申請換發,所檢具繼續教育證明文件,以申請日(度量衡專責機關收件日)前五年內取得者為限;經審查符合者,換發證書,效期自核發日起為期五年。
   
3、 申請人得於證書有效期間內,參加其證書登載範圍外之實務訓練課程且成績及格或具六個月以上相關度量衡器實務經驗之項目,得填具申請書,連同證照費及原證書,向本局申請增列專長範圍,並換發證書;其證書有效期間,以原證書為準。
   
4、 申請人因證書中登載之個人資料異動如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得於證書有效期間內,填具申請書,連同證照費及原證書,並檢具個人資料異動證明文件向本局換發證書;其證書有效期間,以原證書為準。
   
5、 申請人因證書毀損者,得於證書有效期間內,填具申請書,連同證照費及原證書,向本局換發證書;其證書有效期間,以原證書為準。
(二) 補發:申請人因證書遺失者,得於證書有效期間內,填具申請書,連同證書遺失具結書(如附件四)及證照費,向本局申請補發證書;其證書有效期間,以原證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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