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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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與設施衛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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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牆壁、支柱與地面:地板、牆面與門板應使用無毒、可清洗、不會滲透、不具吸附力的材料並保持在完好狀態,必要時廠商應對所使用之材料提出適合佐證資料。應保持清潔,不得有納垢、侵蝕或積水等情形。必要時應設置地面排水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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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樓板或天花板:天花板或屋頂的內部表面應固定、完整,並應保持清潔,不得有長黴、成片剝落、積塵、納垢等情形;食品暴露之正上方樓板或天花板不得有結露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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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出入口、門窗、通風口及其他孔道:應保持清潔,並應設置防止病媒侵入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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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排水系統:排水系統應完整暢通,不得有異味,且廢水不得由清潔度低之區域流向清潔度高之區域,避免污染之危害發生。排水溝應有攔截固體廢棄物之設施,並應設置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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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通風:應通風良好,無不良氣味,通風口應保持清潔。作業場所需設置自然或適合的機械通風設備。通風系統應設有過濾器和其他可立即替換的設備。應避免機械氣流從污染區流向乾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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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窗戶和其他通風設備應避免灰塵的累積及入侵。必要時需加上容易清洗的紗窗。在食品生產過程必須緊閉窗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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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作業場所應維持適當的維修、清潔或消毒,使空氣的污染減到最小,並使所有製造過程能符合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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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配管:配管外表應保持清潔,並應定期清掃或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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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場所區隔:凡清潔度要求不同之場所,應加以有效區隔及管理。凡依流程及衛生安全要求而設之不同性質之作業場所,應個別設置或加以有效區隔或隔離,並保持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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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照明設備:應保持清潔,以避免污染食品。一般場所照明度應達到一百米燭光以上,工作檯面或調理檯面應保持二百米燭光以上;使用之光源應不致於改變食品之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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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病媒防治:不得發現有病媒或其出沒之痕跡,並應實施有效之病媒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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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應具有足夠空間供安置設備與食品器具、設置衛生設施、貯存原材料,以維持衛生操作及生產安全食品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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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應於適當的地方設置足夠數量之廁所。廁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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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廁所不得正面開向食品作業場所,但如有緩衝設施及有效控制空氣流向以防止污染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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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洗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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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洗手及乾手設備之設置地點應適當,數目足夠,且備有流動冷、熱自來水、清潔劑、烘乾設備或擦手紙巾等設施。必要時,應設置適當的消毒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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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洗手消毒設施之設計,應能於使用時防止已清洗之手部再度遭受污染,並於明顯之位置懸掛簡明易懂的洗手方法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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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凡設有更衣室者,應與食品作業場所隔離,工作人員並應有個人存放衣物之箱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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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凡設有員工宿舍、餐廳、休息室及檢驗場或研究室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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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應與食品作業場所隔離,且應有良好之通風、採光及防止病媒侵入或有害微生物污染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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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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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衛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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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食品作業場所內之作業人員,必須保持高度的個人清潔,工作時應穿戴整潔之工作衣帽(鞋),以防頭髮、頭皮屑及夾雜物落入食品中,必要時應戴口罩。凡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從業人員不得蓄留指甲、塗抹指甲油及佩戴飾物等,並不得使塗抹於肌膚上之化粧品及藥品等污染食品或食品接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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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作業人員個人衣物應放置於更衣場所,不得帶入食品作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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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從業人員手部應經常保持清潔,並應於進入食品作業場所前、如廁後或手部受污染時,依標示所示步驟正確洗手或(及)消毒。作業人員工作中不得有吸菸、嚼檳榔、嚼口香糖、飲食及其他可能污染食品之行為。工作中吐痰、擤鼻涕或有其他可能污染手部之行為後,應立即洗淨後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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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作業人員若以雙手直接調理不經加熱即可食用之食品時,應穿戴消毒清潔之不透水手套,或將手部徹底洗淨及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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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新進從業人員應先經衛生醫療機構檢查合格後,始得聘僱。僱用後每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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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從業人員在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或傷寒等疾病之傳染或帶菌期間,或有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者,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或者進入任何處理食品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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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新進從業人員應接受適當之教育訓練,使其執行能力符合生產、衛生及品質管理之要求,在職從業人員應定期接受有關食品安全、衛生與品質管理之教育訓練,各項訓練應確實執行並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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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非作業人員之出入應適當管理。若有進入食品作業場所之必要時,應符合前列各項目有關人員之衛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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