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
逐批檢驗查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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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報驗義務人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檢具申請書及型式認可證書影本依輸入商品到達港埠或生產地之轄區別向檢驗機關申請報驗,報驗時應於報驗申請書上填具製造日期或製造批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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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報驗義務人於報驗時須以同型式商品為一批報驗。檢驗機關得每批以五分之ㄧ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取樣檢驗批含不同系列型式時,由檢驗機關抽取每一系列型式執行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核放以簡化檢驗程序,惟必要時得改採逐批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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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同型式商品報驗達二十批以上且無不合格紀錄者,屬防火塗料商品得改以每批以二十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屬防火塗料外之應施檢驗塗料商品得改以每批以十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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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取樣檢驗之取樣樣品數量:二罐,每罐體積至少一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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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取樣檢驗項目:依第四點執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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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檢測單位:本局及本局所屬基隆、臺中、高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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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逐批檢驗之檢驗期限為檢測單位收樣後十二個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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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塗料商品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含量檢測,原則上依據CNS 15039-1「塗料與清漆-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之測定-第1部:扣除法」進行試驗,若檢測結果不合格且VOC含量低於百分之十五以下者,始送至本局高雄分局以CNS 15039-2「塗料與清漆-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之測定-第2部:氣相層析法」進行最終檢測,確認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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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取樣檢驗不符合檢驗規定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
同一型式商品須經連續三批逐批取樣檢驗符合後,始得恢復每批以五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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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同批商品部分型式商品合格、部分不合格或全數不合格者,得先辦理分割批數後,依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就不合格型式商品辦理退運、銷毀或提出監督改善申請後重新報驗;合格之型式商品分割後即可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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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分割批數申請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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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檢驗機關如接獲檢舉或對報驗商品符合檢驗標準之一致性有懷疑時,亦得逕行取樣並執行檢測相關檢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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