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防火塗料檢驗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0020007420號令訂定全文9點

一、 為辦理應施檢驗防火塗料商品檢驗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防火塗料商品之檢驗方式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模式二)加完全品質管理制度模式(模式四)或製程品質管理制度模式(模式五)或工廠檢查模式(模式七)】兩制度雙軌並行。
三、 本作業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一) 種類:係指CNS 11728「建築用防火塗料」所稱之種類。
   
(二) 同型式: 相同種類(第一、二、三種)、相同防火性(耐燃二級或三級)、相同塗裝工程、相同製造廠及相同生產國別者視為同型式。
   
(三) 主型式:指同型式下,任選一產品為主型式。
   
(四) 系列型式: 指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之其餘產品為系列型式。
四、 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
   
(一) 依據CNS 11728檢驗防火性、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最大限量值及查核標示,其中CNS 11728「建築用防火塗料」第6節(h)危害圖式部份,係依據CNS 1503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總則」查核。
   
(二)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十一條規定查核商品名稱、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等標示。
五、 型式試驗相關規定:
   
(一) 型式試驗報告之申請程序:
1. 申請人應依不同之主型式及系列型式之防火塗料檢具型式分類表(表FRP-01)、下列技術文件三份及樣品,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或其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提出申請:
(1) 規格一覽表【型號、商品名稱、種類、防火性、塗裝工程】。
(2) 製程概要。
(3) 中文標示樣張。
(4) 樣品:二罐,每罐體積至少一公升。
2. 受理單位應核對所送樣品與型式分類表之型號或規格是否相符。
   
(二) 檢驗項目:每一主型式及系列型式商品均依前點執行檢驗。
   
(三) 正字標記檢驗報告其核發日期在型式認可或商品驗證登錄申請前一年內,得代替同品名、同型號之型式試驗報告。
   
(四) 型式試驗費:依受理試驗單位收費規定收取。
六、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相關規定:
   
(一) 型式認可申請程序:
1. 申請人應依前點申請型式試驗報告後,檢具申請書、型式試驗報告及技術文件,向檢驗機關申請型式認可,以取得型式認可證書。
2. 在產品規格未變更之情形下,申請人得以執行取樣檢驗之查驗證明代替主型式或系列型式之防火性型式試驗報告,惟受理單位應於受理型式認可時,依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供樣品執行防火性試驗。
3. 型式認可審查期限: 自檢驗機關受理型式認可申請案起十四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或樣品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七個工作天。
4. 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證書名義人得申請延展。
   
(二) 逐批檢驗查驗方式:
1. 報驗義務人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檢具申請書及型式認可證書影本依輸入商品到達港埠或生產地之轄區別向檢驗機關申請報驗及核發本局印製之「C」字軌商品檢驗標識。
2. 報驗義務人於報驗時須以相同型式商品為一批報驗。檢驗機關得每批以五分之ㄧ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以簡化檢驗程序。
3. 同型式商品報驗達二十批以上且無不合格紀錄者,得改以每批以十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
4. 取樣檢驗之取樣樣品數量:二罐,每罐體積至少一公升。
5. 取樣檢驗項目:依第四點執行檢驗。
6. 檢驗單位:本局基隆、台中、高雄分局、第六組。
7. 逐批檢驗之檢驗期限為取樣後七個工作天。
8. 取樣檢驗不符合檢驗規定者,同一型式商品須經連續三批逐批取樣檢驗符合後,始得恢復每批以五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
9. 檢驗機關如接獲檢舉或對報驗商品符合檢驗標準之一致性有懷疑時,亦得逕行取樣並執行檢測相關檢驗項目。
七、 驗證登錄相關規定:
   
(一) 工廠檢查機關(構)於執行驗證登錄之工廠檢查時,應檢查是否具備圓錐量熱儀及水分檢測等基本檢測設備,未備齊者視為主要缺點。
   
(二) 申請核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
1. 型式試驗報告(依第五點申請)。
2. 本局或其認可驗證機構核發之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影本或工廠檢查報告影本。
3. 符合性評鑑程序之聲明書。
4. 技術文件。
   
(三) 在產品規格未變更之情形下,申請人得以執行取樣檢驗之查驗證明代替主型式或系列型式之防火性型式試驗報告,惟受理單位應於受理驗證登錄審查時,依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供樣品執行防火性試驗。
   
(四) 審查期限:自檢驗機關受理驗證登錄申請案起十四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或樣品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七個工作天。
   
(五)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原則為三年,證書名義人得申請延展,以一次為限。
   
(六) 商品檢驗標識字軌為「R」及指定代碼,得由報驗義務人依規定自行印製。
八、 前點圓錐量熱儀基本檢測設備得以下列方式取代之:
   
(一) 建立比對模式:
1. 生產廠場應有例行性之檢測設備如CNS 6532耐燃試驗設備、ISO 1182、ASTM-E84、UL 723、ISO 1716、EN 13823、ISO 11925-2、ISO 9705所規定之試驗設備或其他等同設備。
2. 使用例行性之檢測設備與CNS 14705試驗設備所測試之結果進行比對,訂定出各生產廠場之管制值。
   
(二) 生產管制:使用例行性之檢測設備進行檢驗,並使用比對模式所建立之管制值,管制產品品質。
   
(三) 定期委外試驗:
1. 定期將取得驗證之產品送檢驗機關、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之試驗室依CNS 14705檢驗耐燃性。
2. 與生產廠場測試值比對,作為修正管制值之依據。
3. 委外頻率:
(1) 每年第一~三季須將當季生產每一型式驗證登錄產品中之任一產品委外依CNS14705標準測試。第四季須將當季生產之每一驗證登錄產品委外依CNS14705標準測試。
(2) 當年度第四季生產之每一驗證登錄型式樣品於每年年度結束前送原申請驗證登錄機關備查及檢驗。
九、 以前點方式取得驗證登錄者,每年後續相關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 定期將委外試驗報告及當年度第四季生產之每一驗證登錄型式樣品於每年年度結束前送原申請驗證登錄機關備查及檢驗,未送備查者檢驗機關將依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七條進行邊境及國內出廠查核;送樣樣品檢驗機關將於一個月內完成檢驗,若發現檢驗不合格者依商品檢驗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廢止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二) 正字標記之檢驗報告得代替前款委外試驗報告,惟一份正字標記檢驗報告僅可取代一個主型式或一個系列型式一次之委外試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