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低壓電表用塑膠箱體及固定板檢驗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0020003500號令訂定全文5點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012001215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點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052000227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點

第 一 章 總則

一、 為辦理應施檢驗低壓電表用塑膠箱體及固定板商品檢驗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本作業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一) 種類:依據CNS 11908「低壓電表用塑膠箱體及固定板」第3節之規定,共計七種類。
   
(二) 型號:各廠商依據生產或進口之不同種類、尺寸規格、材質或製造廠場之低壓電表用塑膠箱體及固定板所編定具專一性之編碼。
   
(三) 同型式:指製造廠場、生產國別相同之低壓電表用塑膠箱體及固定板。
   
(四) 主型式:指同型式下,任選一型號產品為主型式。
   
(五) 系列型式:指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餘型號產品為系列型式。
三、 檢驗方式: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模式二)加完全品質管理制度模式(模式四)、製程品質管理制度模式(模式五)或工廠檢查模式(模式七)】兩制度雙軌併行。
四、 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
   
(一) 重點檢驗項目:依據CNS 11908「低壓電表用塑膠箱體及固定板」檢驗耐燃性、耐電壓性、耐衝擊強度、受負荷下撓曲溫度及標示。
   
(二) 監測檢驗項目:依據CNS 11908「低壓電表用塑膠箱體及固定板」檢驗抗拉強度、抗曲強度、加熱伸縮率;若產品為固定板,再增列固定孔載重試驗。
   
(三) 全項檢驗項目:重點檢驗項目及監測檢驗項目。

第 二 章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規定

五、 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之商品,其報驗義務人應先申請型式試驗及型式認可,取得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並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報請檢驗,符合檢驗規定後,始得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
六、 型式試驗相關規定:
   
(一) 申請人應依不同之主型式(含系列型式)檢具下列技術文件三份及樣品,向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臺南分局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提出申請:
1、 規格一覽表【型號、商品名稱、尺寸規格、組成材料】。
2、 生產廠場以外之國內外學術或試驗機構所出具之產品材質測試報告。
3、 商品4*6吋以上彩色照片或原廠彩色型錄。
4、 製程概要。
5、 中文標示樣張。
6、 樣品:塑膠箱體四個,固定板十個。
   
(二) 型式試驗項目:每一型號商品皆進行全項檢驗項目。
七、 型式認可申請程序:
   
(一) 申請人應依前點申請型式試驗報告後,檢具申請書、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影本、型式試驗報告及技術文件,向本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型式認可,以取得商品型式認可證書。
   
(二) 正字標記檢驗報告其核發日期在型式認可申請前一年內,得代替型式試驗報告。但一份正字標記檢驗報告僅可取代一個主型式或一個系列型式之型式試驗報告。
   
(三) 型式認可審查期限為自檢驗機關受理申請案起十四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或樣品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七個工作天。
   
(四) 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
八、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之檢驗程序如下:
   
(一) 取得型式認可之應施檢驗低壓電表用塑膠箱體及固定板,報驗時須以同型式為一批報驗。檢驗機關確認報驗商品已登錄於型式認可證書中,且報驗商品之種類、型號及尺寸規格已登錄於證書後,得每批以三分之ㄧ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取樣檢驗批含不同系列型式時,由檢驗機關至少任選一系列型式執行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
   
(二) 取樣檢驗之取樣樣品數量:塑膠箱體四個,固定板十個。
   
(三) 檢驗機關得另依前款規定之數量取樣後封存,交由報驗義務人保管供複驗使用。
   
(四) 取樣檢驗項目:重點檢驗項目、任擇一項監測檢驗項目及依據商品檢驗法第十一條與第十二條規定查核商品名稱、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商品檢驗標識。
   
(五) 取樣檢驗單位:本局臺南分局。
   
(六) 逐批檢驗檢驗期限為樣品送達後七個工作天。
   
(七) 取樣檢驗不符合檢驗規定者,同一報驗義務人之產品須經連續三批逐批取樣檢驗符合後,始得恢復每批以三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
   
(八) 檢驗機關如接獲檢舉或對報驗商品符合檢驗標準之一致性有懷疑時,亦得逕行取樣並執行檢測重點檢驗項目。
九、 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檢驗機關得派員至證書名義人或生產廠場執行取樣檢驗,或得派員至生產廠場執行製造階段之檢查。

第 三 章 驗證登錄規定

十、 採驗證登錄之商品,其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符合檢驗規定後,始得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
十一、 驗證登錄相關規定:
   
(一) 申請人應先依第六點申請型式試驗,取得型式試驗報告後,再依據商品驗證登錄申請作業程序向檢驗機關申請,以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二) 正字標記檢驗報告其核發日期在驗證登錄申請前一年內,得代替型式試驗報告。但一份正字標記檢驗報告僅可取代一個主型式或一個系列型式之型式試驗報告。
   
(三) 驗證登錄審查期限為自檢驗機關受理申請案起十四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或樣品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七個工作天。
十二、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原則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