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化工類商品指定試驗室特定規範

中華民國90年02月0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檢(九十)二字第 2000023 號函訂定全文18點
中華民國90年05月15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檢(九十)二字第 2000212 號函修正全文12點
中華民國91年02月22日經濟部經標二字第 0912000074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
中華民國93年11月23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 09320006420 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第5點及第8點規定,並自93年11月23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01月10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 09720000220 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5點及第9點,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002000305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規定,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一、 本規範依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範適用於應施檢驗建築物裝修耐燃防焰建材、玩具、輪胎、石油製品、木製品、太陽眼鏡、兒童用品、文具用品或其他化工類商品檢測領域指定試驗室。
三、 指定試驗室之評鑑依CNS 17025(ISO/IEC 17025)實施。但本規範有特別規定者,應依本規範實施。
四、 指定試驗室應具備適當之安全防護設施,以確保測試人員執行測試工作之安全。
五、 指定試驗室應具備執行所申請認可檢測項目其適用標準必要之檢測設備。 各商品類別開放申請認可之檢測項目以相關作業規定及程序所訂之檢(試)驗項目為原則。
六、 原始檢測紀錄應以不易塗改之方式記錄,檢測紀錄如有修改應經適當之確認。
七、 報告內容必須包含測試樣品之型號、批號或製造日期。進口石油製品之報告另須註明運送油輪之名稱。
八、 (刪除)
九、 申請玩具及輪胎商品檢測領域認可之試驗室,須取得該商品檢測領域所有檢測項目認可後,始得辦理應施檢驗玩具及輪胎商品之試驗工作。其餘領域認可之試驗室如遇受理檢測商品所需執行之檢測項目中有未經認可項目時,該未經認可檢測項目應委由本局或其他經認可之試驗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