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
查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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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報驗義務人依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申請報驗時,應檢附抽中批項次玩具或未抽中批者至少一項商品之實體中文標示照片或預定製作之中文標示樣張、圖樣等相關資料,將商品品名全數登錄於本局自動化系統之報驗申請書之品名欄並檢附電子檔,紙本申請書得以附表方式申辦;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應拒絕受理,請報驗義務人補正後重新報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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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同一報驗義務人申請報驗之商品,經連續十批逐批查驗符合規定,改採每批百分之五十機率之隨機抽批查驗方式檢驗;再經連續十批查驗符合規定,改採每批百分之二十機率之隨機抽批查驗方式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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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抽中批如經檢驗不合格者,同一報驗義務人嗣後報驗之商品,須經連續二十批實施逐批查驗皆符合規定後,後續抽批規定同第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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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抽中批之取樣比率,報驗一項者,為必抽取項次;報驗二項至一百項以下者,每五項隨機抽取二項,最少應取樣二項,最多十項;超過一百項次者,超過部分每十項增加抽取一項。每項取樣二件(組)。但取樣比率及數量得視實際需要作機動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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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逐批查驗及抽批查驗抽中批僅檢驗重點檢驗項目,重點檢驗項目以外之其他檢驗項目,由本局編列監視計畫進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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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逐批查驗及抽批查驗抽中批之報驗申請書所載所有項次,已取得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以下簡稱指定試驗室)所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者(限定報驗前十二個月內同型式之試驗報告)得免取樣及檢驗,僅需現場查核包裝、外觀及標示等項目。但有安全之虞者,得取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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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抽批查驗未抽中批,須查核電腦資料庫,確認報驗商品是否符合書面核放資格,並由自動化系統產生查核清單,依下列方式執行:
(1) |
採每批百分之五十機率之隨機抽批查核標示,赴現場逐項查核外觀、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必要時得取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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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抽中查核批,採書面核放,審查第一目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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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檢驗不合格案件應依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辦理退運、銷毀或提出改善計畫申請,檢驗合格項次得辦理分割放行,並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1) |
檢驗不合格之商品,採全批退運或全批銷毀者,依商品退運及銷毀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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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檢驗不合格之商品,擬採改善使其符合檢驗規定後重新報驗者,報驗義務人應檢附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進口報單(國內產製免附)、更換零件項次確效證明及未抽中項次符合前點涉及重點檢驗項目確效證明之不合格改善計畫,填具重新報驗申請書,併同未抽中項次商品向本局申請重新報驗;不合格項次採部分銷毀、退運,其同批未抽中項次商品擬辦理重新報驗者,報驗義務人應檢附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及進口報單(國內產製免附)、未抽中項次符合前點涉及重點檢驗項目之不合格改善計畫,填具重新報驗申請書,向本局申請重新報驗。經本局同意後,報驗義務人應備齊重新報驗核准函、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及商品監督改善/銷毀紀錄,逕向原檢驗機關辦理重新報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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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檢驗不合格商品之重新報驗案件,取樣比率及檢驗項目按第四目及第五目辦理;惟經檢驗不合格項次,經改善後重新報驗屬必抽驗項次,並應加倍抽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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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新報驗案件,經本局核准不合格項次商品之部位銷毀者,該項次得免抽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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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經購取樣或監視計畫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或逃檢違規者,同一報驗義務人嗣後報驗之商品,須經連續二十批實施逐批查驗皆符合規定後,後續抽批規定同第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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