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
查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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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報驗義務人應依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申請報驗,報驗進口或國內產製之玩具商品時,應檢附抽中批項次玩具商品之實體中文標示照片或預定製作之中文標示樣張、圖樣等相關資料,並將玩具商品品名全數登錄於標準檢驗局自動化系統之報驗申請書之品名欄並檢附電子檔,紙本申請書得以附表方式申辦;如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應拒絕受理,請報驗義務人補正後重新報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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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同一報驗義務人申請報驗之玩具商品,經連續十批逐批查驗符合規定,改採每批百分之五十機率之隨機抽批查驗方式檢驗;再經連續十批查驗符合規定,改採每批百分之二十機率之隨機抽批查驗方式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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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抽中批如經檢驗不合格者,同一報驗義務人嗣後報驗之玩具商品,須經連續十批實施逐批查驗皆符合規定後,後續抽批規定同第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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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抽中批玩具之取樣比率,報驗一百項以下者,每五項隨機抽取一項。但最少應取樣一項,最多五項;超過一百項次者,超過部分每二十項增加抽驗一項,每項取樣二件(組),但取樣比率得視實際需要作機動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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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抽中樣品須作檢驗及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若該批玩具報驗申請書所載所有項次品目,已取得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以下簡稱玩具指定試驗室)所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者(限定報驗前十二個月內同型式之試驗報告),僅需現場查核包裝、外觀、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等項目,必要時得取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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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抽批查驗未抽中批之玩具商品,須查核電腦資料庫,確認報驗商品是否符合書面核放資格,並由自動化系統產生查核清單,依下列方式執行:
(1) |
採每批百分之五十機率之隨機抽批方式查核標示,赴現場逐項查核外觀、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必要時得取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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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抽中查核批,採書面核放,審查中文標示樣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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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玩具商品經原受理報驗之檢驗機關同意先行放行者,其報驗義務人 應於完成相關作業後,通知檢驗機關至貨物儲存地點執行查核商品 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取樣及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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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檢驗不合格案件須辦理退運、銷毀或提出監督改善申請者,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1) |
不合格玩具商品須整批退運者,報驗義務人逕向海關或原檢驗機關提出申請,辦理銷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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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合格玩具商品須整批銷毀者,報驗義務人須檢附銷毀計畫逕向原檢驗機關提出申請,辦理銷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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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倘不合格玩具商品須監督改善或該批部分項次須銷毀、退運,並辦理重新報驗者,報驗義務人憑標準檢驗局核准函、不符合通知書、進口報單(國內產製者免附)及欲更換零(配)件之確效證明等資料向檢驗機關提出申請辦理重新報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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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檢驗不合格玩具商品之重新報驗案件,取樣比率按第四目辦理;惟經檢驗不合格項次之玩具商品,經改善後重新報驗屬必抽中檢驗項次之玩具,並應加倍抽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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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檢驗不合格玩具商品之重新報驗案件,經標準檢驗局核准,不合格項次玩具商品之部位銷毀者,該項次得免抽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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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售玩具商品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或逃檢違規者,同一報驗義務人嗣後報驗之玩具商品,須經連續十批實施逐批查驗皆符合規定後,後續抽批規定同第二目;並依商品檢驗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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