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玩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097200106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98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0992000831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及第5點規定,並自99年7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092000015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至第6點規定;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檢政字第1122000632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112年10月1日生效

一、 為辦理玩具商品檢驗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本規定所稱檢驗機關,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轄區分局。
三、 玩具商品經依商品危害風險性認定準則評估,分為低危害風險玩具商品及中危害風險玩具商品(附件一),採行下列檢驗方式:
   
(一) 低危害風險玩具商品:採符合性聲明。
   
(二) 中危害風險玩具商品:採監視查驗或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模式二)+符合型式聲明模式(模式三)】雙軌併行。
商品同時包含低危害風險玩具商品及中危害風險玩具商品範圍者,應依前項第二款辦理。
四、 檢驗項目、樣品擇定及試驗方式如附件二。
五、 監視查驗之查驗方式:
   
(一) 檢驗地點:檢驗機關或本局委託之檢驗單位。
   
(二) 檢驗時限:樣品送達檢驗單位次日起七個工作天。
   
(三) 商品檢驗標識規定如下:
1. 報驗義務人得向檢驗機關申購本局印製之「C」字軌商品檢驗標識或申請自行印製字軌為「M」及指定代碼之商品檢驗標識。
2. 報驗義務人報驗時,於報驗申請書上填具批號且本體或最小包裝上標印有批號者,得由報驗義務人自印商品檢驗標識,識別號碼由字軌「M」、指定代碼(含七碼批號)所組成,緊鄰基本圖式之右方或下方,以上下並列方式標示,俾落實後市場管理機制及商品追溯功能。
範例:2007001【為報驗義務人中華民國一零九年七月份製造之第一批玩具商品;第一、二碼為製造日期之西元年之後二碼;第三、四碼為製造日期之月份;第五~七碼為流水號】。
識別號碼識別號碼
   
(四) 查驗方式:
1. 報驗義務人依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申請報驗時,應檢附抽中批項次玩具或未抽中批者至少一項商品之實體中文標示照片或預定製作之中文標示樣張、圖樣等相關資料,將商品品名全數登錄於本局自動化系統之報驗申請書之品名欄並檢附電子檔,紙本申請書得以附表方式申辦;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應拒絕受理,請報驗義務人補正後重新報驗。
2. 同一報驗義務人申請報驗之商品,經連續十批逐批查驗符合規定,改採每批百分之五十機率之隨機抽批查驗方式檢驗;再經連續十批查驗符合規定,改採每批百分之二十機率之隨機抽批查驗方式檢驗。
3. 抽中批如經檢驗不合格者,同一報驗義務人嗣後報驗之商品,須經連續十批實施逐批查驗皆符合規定後,後續抽批規定同第二目。
4. 抽中批之取樣比率,報驗一百項以下者,每五項隨機抽取一項,但最少應取樣一項,最多五項;超過一百項次者,超過部分每二十項增加抽驗一項。每項取樣二件(組)。但取樣比率及數量得視實際需要作機動性調整。
5. 逐批查驗及抽批查驗抽中批僅檢驗重點檢驗項目,重點檢驗項目以外之其他檢驗項目,由本局編列監視計畫進行檢驗。
6. 逐批查驗及抽批查驗抽中批之報驗申請書所載所有項次品目,已取得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以下簡稱指定試驗室)所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者(限定報驗前十二個月內同型式之試驗報告)得免取樣及檢驗,僅需現場查核包裝、外觀及標示等項目。但有安全之虞者,得取樣檢驗。
7. 抽批查驗未抽中批,須查核電腦資料庫,確認報驗商品是否符合書面核放資格,並由自動化系統產生查核清單,依下列方式執行:
(1) 採每批百分之五十機率之隨機抽批查核標示,赴現場逐項查核外觀、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必要時得取樣檢驗。
(2) 未抽中查核批,採書面核放,審查第一目相關資料。
8. 檢驗不合格案件須申請重新報驗者,除依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辦理外,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1) 倘不合格商品改善計畫為更換零(配)件時,須提供欲更換零(配)件符合規定之確效證明。
(2) 檢驗不合格商品之重新報驗案件,取樣比率及檢驗項目按第四目及第五目辦理;惟經檢驗不合格項次,經改善後重新報驗屬必抽中檢驗項次,並應加倍抽樣。
(3) 重新報驗案件,經本局核准不合格項次商品之部位銷毀者,該項次得免抽樣。
9. 經購取樣或監視計畫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或逃檢違規者,同一報驗義務人嗣後報驗之商品,須經連續十批實施逐批查驗皆符合規定後,後續抽批規定同第二目。
六、 驗證登錄之辦理方式:
   
(一) 型式試驗報告之申請程序、試驗原則、型式及系列型式認定原則:
1. 申請程序:報驗義務人應填具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附件三)及檢附樣品,向指定試驗室提出型式試驗申請。
2. 試驗原則:
(1) 樣品數量:主型式及系列型式之每種商品至少各送樣三件。
(2) 型式試驗項目:採重點檢驗項目。
(3) 型式試驗費:依受理試驗單位收費規定收取。
3. 型式及系列型式認定原則:
(1) 主要製程相同,且使用同主要材質、原物料/零件者且基本設計相同者屬同一型式,可採最複雜者為主型式,其餘為系列型式。
(2) 主要製程相同,使用同一群組原料者,且外觀相似者,視為同一型式且不分系列型式;外觀不同者屬系列型式。
   
(二) 申請商品驗證登錄時,申請人除應依商品驗證登錄申請作業程序檢附基本文件及符合性評鑑文件外,並應檢附下列技術文件,向檢驗機關申請:
1. 指定試驗室簽署之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附件三)。
2. 符合型式聲明書(附件四)。
3. 玩具商品確效證明聲明書(附件五)。
   
(三) 審查時限:十四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加計七個工作天。
   
(四)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原則為三年;證書名義人得申請延展一次。
   
(五) 商品檢驗標識:字軌為「R」及指定代碼(本局發給證書時指定);由報驗義務人依規定自行印製,於緊鄰基本圖式之右方或下方標示,並貼附於商品本體或最小外包裝上。
範圖:商品檢驗標識商品檢驗標識
   
(六) 驗證登錄證書登錄商品如有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增列系列型式(未改變原主型式)者,應檢附指定試驗室簽署之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及型式試驗報告,並向檢驗機關申請換發證書。
2. 同一主型式或系列型式,變更商品時,應檢附指定試驗室簽署之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及型式試驗報告,向檢驗機關申請核准。
七、 符合性聲明之辦理方式:
   
(一) 附件一所列低危害風險玩具商品之型式分類,依商品材質分類如下:
1. 紙類。
2. 塑膠類。
3. 其他複合材質類:商品含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
   
(二) 型式試驗報告之申請程序及試驗原則:
1. 申請程序:報驗義務人應填具商品符合性聲明型式分類表(附件六),向指定試驗室提出型式試驗申請。
2. 試驗原則:
(1) 檢測項次擇定:指定試驗室於型式分類清單中,擇定各型式分類中最複雜或風險性高項目檢測,其型式分類清單中,項次總數累計未達一百項時,每二十項選擇一項檢測;項次總數累計一百零一項以上,每五十項選擇一項檢測。
(2) 型式試驗項目:採重點檢驗項目。
(3) 樣品數量:每項至少三件。
(4) 型式試驗費:依受理試驗單位收費規定收取。
   
(三) 報驗義務人應依商品檢驗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保存下列文件:
1. 符合性聲明書。
2. 技術文件:
(1) 指定試驗室所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
(2) 指定試驗室簽署之商品符合性聲明型式分類表。
(3) 玩具商品確效證明聲明書。
   
(四) 已簽署符合性聲明書及保存技術文件之商品,其附件六及型式試驗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檢附原商品符合性聲明型式分類表、變更後之附件六、原型式試驗報告或樣品等向指定試驗室申請變更,其試驗原則如下:
1. 達到或超過第二款第二目之一所定累計項次總數者,依第二款第二目試驗原則辦理。
2. 未達第二款第二目之一所定累計項次總數者,則僅變更附件六。
   
(五) 商品檢驗標識:報驗義務人向檢驗機關申請符合性聲明指定代碼登記,字軌為「D」及指定代碼;由報驗義務人依規定自行印製,於緊鄰基本圖式之右方或下方標示,並貼附於商品本體或最小外包裝上。
範圖: 商品檢驗標識商品檢驗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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