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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制定及修訂國家標準酬勞費及差旅費核發要點

中華民國77年11月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核定全文9條
中華民國78年09月09日經濟部中央標準局修正
中華民國80年07月01日經濟部中央標準局修正
中華民國81年09月15日經濟部中央標準局修正
中華民國85年06月26日經濟部中央標準局修正
中華民國88年04月0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檢(88)一字第06941號函修正第1點及第3點至第5點規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一字第10410013080號函修正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一字第10810008040號函修正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一字第10810018540號函修正第5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一字第11210000310號函修正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核付制定及修訂國家標準所需之各種酬勞費與差旅費,爰訂定本要點。
二、 翻譯外國標準資料及起草國家標準草案稿費,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 核發對象限本局標準審查委員與標準技術委員。
   
(二) 翻譯稿費英、日文譯中文,每千字新臺幣七百元計酬。
   
(三) 起草標準草案稿費,按每千字新臺幣一千一百元計酬。
三、 標準草案審查費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 核發對象限本局標準審查委員與標準技術委員。
   
(二) 標準草案分送有關委員審查徵求意見前,先送請有關委員審查者,每件按新臺幣一千二百二十元或每千字新臺幣三百元計酬。
   
(三) 國外標準草案徵求意見請本局代為審查案,由本局轉請有關委員審查,每件按新臺幣一千八百三十元或每千字新臺幣三百八十元計酬。
四、 翻譯外國標準資料及起草國家標準草案之稿費,以及標準草案審查費,按字數計酬者,字數以稿件字數及字元數(不含空白)之平均數計算。
五、 本局標準審查委員或標準技術委員,出席標準審查委員會或標準技術委員會議出席費,每人次新臺幣二千元,委員會主席每人次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前項出席者並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六、 本局為起草標準草案洽請委員、學者專家前往各地蒐集資料等,並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七、 如有特殊案件,洽請專家學者辦理翻譯、起草、審查、出席標準審查委員會或標準技術委員會議,計酬方式得比照委員核定規定辦理。
八、 本局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暨本於職務為標準起草、標準審查有關之作業事項不得支領稿費及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