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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膜式氣量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並自96年7月1日生效

膜式氣量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膜式氣量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編 號

CNMV 31

版 次

第2版

一、本技術規範依度量衡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技術規範歷次公告日期、文號、實施日期及修正內容如下:

版次

公告日期

文號(經標四字)

實施日期

修正內容

92.06.02

第09240005160號

92.07.01

 

2

95.05.01

第09540001570號

96.07.01

參照OIML相關規範修正。

 

三、本技術規範引用標準如下:

OIML R6

General provisions for gas volume meters

(1989(E))

OIML R31

Diaphragm gas meters

(1995(E))

CNS 14741

天然氣用微電腦膜式氣量計

(2003(E))

公   告   日   期

95年05月01日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實   施   日   期

96 年 07月01日

1. 適用範圍:本規範適用於應受檢定檢查之膜式氣量計(以下簡稱氣量計),其係利用具有可變形薄壁之量測室來量測氣體流量之體積流量計;並包括具有內建溫度補正器的氣量計。 美觀圖 美觀圖

2. 用詞定義

2.1 流量(flowrate,Q)
單位時間內流過氣量計的氣體體積量。
2.2 最大流量(maximum flowrate,Qmax)
氣量計在規定的器差範圍內,使用的上限流量。
2.3 最小流量(minimum flowrate,Qmin)
氣量計在規定的器差範圍內,使用的下限流量。
2.4 流量範圍(flowrate range)
由最大流量和最小流量所界定的區域。
2.5 公差(maximum permissible error)
指法定允許之器差。
2.6 最大工作壓力(maximum pressure,Pmax)
氣量計工作壓力的上限值。
2.7 最小工作壓力(minimum pressure,Pmin)
氣量計工作壓力的下限值。
2.8 壓力範圍(pressure range)
由最大工作壓力和最小工作壓力所界定的區域。
2.9 壓力損失(pressure loss)
氣量計在流通狀態下,進氣口與出氣口之間的壓力差。
2.10 給定體積量值(value of a given air volume quantity) 為確定氣量計的器差而規定的量測氣體量。 2.11 循環體積(cyclic volume of a gas volume meter) 氣量計完成一個工作循環所排出的氣體體積。 2.12 內建溫度補正器(built-in temperature conversion device) 把在測量條件下的體積轉換成在基準條件下的體積裝置。 2.13 壓力吸收(pressure absorption) 以一般常溫常壓之空氣作為介質,當流量等於Qmax時,將氣量計一個量測週期內之平均壓力損失值作為總壓力吸收值。

3. 構造

3.1 氣量計應於明顯之處,標示下列事項:
(1) 型號及器號。
(2) 計量氣體名稱。
(3) 流量範圍:依表1規定標示最大流量及最小流量,其單位為立方公尺/小時,代號為m3/h。
(4) 標稱口徑(入、出口內徑,以mm表示)。
(5) 循環體積:代號為V=……m3(或dm3)。
(6) 氣體入口及出口方向。
(7) 製造廠名稱或標記。
(8) 最大工作壓力:代號為Pmax=.......kPa(Pa或kgf/cm2或mmH2O)。
(9) 入口與出口之最大允許壓力差:代號為ΔPmax=......kPa(Pa或kgf/cm2或mmH2O)。
(10) 適用之溫度與壓力範圍。
(11) 型式認證號碼。
(12) 附有溫差補正器者,應標示基準溫度及補正溫度範圍。
未列入應經型式認證範圍之氣量計及施行型式認證前之氣量計重新申請檢定者,得免標示前項第8款至第12款規定事項。
3.2 氣量計之指示裝置必須有與刻度成對比的刻度記號(即所謂銀色線)。
3.3 氣量計之最大流量和對應之最小流量的上限值,如表1規定。
表1

Qmax

m3/h

Qmin的上限

m3/h

1

1.6

2.5

4

6

10

16

25

40

65

100

160

250

400

650

1000

0.016

0.016

0.016

0.025

0.040

0.060

0.100

0.160

0.250

0.400

0.650

1.000

1.600

2.500

4.000

6.500

4. 檢定、檢查與公差

4.1 檢定、檢查設備須具追溯性。
4.2 待測氣量計在檢定檢查前,應在執行檢定場所存放時間至少12 h以上。
4.3 氣量計外部氣密測試
將氣量計出口側予以封閉,以10 kPa壓力之空氣持壓測試,保持3 min後,其壓力下降速率應低於67 Pa/min。
4.3.1 有關第4.3節氣量計外部氣密測試之規定,按申請送檢數量的5 %抽檢,送檢數量不足100只者以100只計。如抽檢有不合格者,則由同批送檢氣量計中,另行抽檢申請數量的10 %,如仍再有不合格者時,則全數檢測。
4.4 壓力吸收測試
以一般常溫常壓之空氣作為介質,調整流量等於Qmax,量測氣量計一個量測週期內之平均壓力損失值作為總壓力吸收,其值不得超過表2所規定之值。
表2

流量

 

m3/h

總壓力吸收的最大允許平均值

(含安全基準檢測控制單元)

檢定

Pa

總壓力吸收的最大允許平均值

(含安全基準檢測控制單元)

檢查

Pa

1至10(含)

 

16至65(含)

 

100至1000(含)

200

(242)

300

(330)

400

(440)

220

(242)

330

(363)

440

 (484)

4.5 氣量計器差之檢定檢查,應依表3規定之檢定(查)流量及最少檢定(查)給定體積量值行之。其實際流量與表3規定之檢定流量之差不得大於5 %。
經型式認證之氣量計,全數執行Qmax及0.2 Qmax流量點之器差檢測,並按申請送檢數量的5 %抽檢3 Qmin流量點之器差,送檢數量不足100只者以100只計。如抽檢有不合格者,則由同批送檢氣量計中,另行抽檢申請數量的10 %,如仍再有不合格者時,則全數檢測。
未列入應經型式認證範圍之氣量計,全數執行Qmax、0.2 Qmax及3 Qmin流量點之器差檢測。
施行型式認證前之氣量計重新申請檢定者,執行Qmax及0.2 Qmax流量點之器差檢測。
表3

流量

m3/h

檢定(查)流量

m3/h

最少檢定(查)給定體積量值

dm3

Qmax 0.2 Qmax 3 Qmin Qmax 0.2 Qmax 3 Qmin
1 1 0.20 0.048 50 20 10
1.6 1.6 0.32 0.048 50 20 10
2.5 2.5 0.50 0.048 50 30 10
4 4 0.80 0.075 70 50 20
6 6 1.20 0.120 120 70 30
10 10 2.00 0.180 200 100 50
16 16 3.20 0.30 500 300 100
25 25 5.00 0.48 800 400 200
40 40 8.00 0.75 1200 600 300
65 65 13.00 1.20 2000 1000 500
100 100 20.00 1.95 4000 2000 1000
160 160 32.00 3.00 8000 4000 2000
250 250 50.00 4.80 12000 6000 3000
400 400 80.00 7.50 20000 10000 5000
650 650 130.00 12.0 32000 16000 8000
1000 1000 200.00 19.5 60000 30000 15000
4.6 氣量計之器差應以相對值的比率表示(以百分率表示),即通過氣量計之空氣體積的顯示值與標準器標準值之差除以標準器標準值所得的比率計算之;當氣量計無溫度補正時,其標準器標準值之參考狀態為氣量計入口絕對壓力及出口溫度。若氣量計有溫度補正時,其標準器標準值之參考狀態為氣量計入口絕對壓力及基準溫度。
公式
(1) 以濕式標準氣量計作為標準器時,標準器標準值公式
   
VWG:標準氣量計之體積量。
   
CF(Q):標準氣量計之器差修正函數。
   
CT:標準氣量計與氣量計間溫度修正量。
   
Cp:標準氣量計與氣量計壓力修正量。
(2) 以音速噴嘴作為標準器時,標準器標準值公式
   
Cd:音速噴嘴流量係數。
   
A*:音速噴嘴喉部面積。
   
C*:音速噴嘴臨界流函數。
   
P0:音速噴嘴上游靜滯壓力。
   
T0:音速噴嘴上游靜滯溫度。
   
t:檢定收集時間。
   
R:萬有氣體常數。
   
M:空氣分子量。
   
密度:受檢氣量計溫度及壓力狀態下之空氣密度。
4.7 氣量計之檢定檢查公差
以一般常溫常壓之空氣作為介質,依流量範圍不同,其檢定檢查之公差應符合表4規定。當氣量計流量介於0.1 Qmax和Qmax之間進行器差之檢定,其正負符號全部相同時,其各個器差絕對值不得超過1 %。
表4

流量

m3/h

公差

檢定

檢查

Qmin ≦ Q < 0.1 Qmax

0.1 Qmax ≦ Q ≦ Qmax

± 3 %

± 1.5 %

- 6 %, + 3 %

± 3 %

4.8 氣量計之檢定合格有效期間為10年,自附加檢定合格印證之日起至附加檢定合格印證月份之次月始日起算10年止。

5. 檢定合格印證

5.1 氣量計之檢定合格印證位置在本體之外殼開啟處,以金屬線與封鉛穿鎖本體外殼開啟處,用壓印鉛封,並得將該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另標示於器具正面明顯處。